欢迎访问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 http://taxtfy.sdcourt.gov.cn
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拘传、拘留措施实施办法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7日 | ||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拘传、拘留措施实施办法 为建立公开、公正、高效、规范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警察实施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拘传、拘留强制措施,统一由司法警察大队或派驻司法警察负责实施。 第二条 审判、执行案件中,案件承办人按程序层报院长审批拘传、拘留决定后,由立案庭登记立案,统一编号;提前解除拘留的,案件承办人按程序层报院长批准。 第三条 移送司法警察大队实施拘传、拘留措施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行拘留通知书及回执;
话;
执行案件实施拘传、拘留措施由执行指挥中心登记备案 后统一移送立案庭。 第四条 司法警察大队接受拘传,拘留实施案件材料后应在两日内确定主办法警。 第五条 主办法警领受案件后,两日内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警务准备工作。 第六条 拘传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拘留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完成强制措施的首次实施。 主办法警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实施行为的,应层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实施期限,并在拘传、拘留措施实施明细表注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案情复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主办法警应当制定预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被拘传、拘留人在询问或送交拘留所前,由司法警察负责看管。 第九条 实施拘传、拘留后,主办法警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即日将拘留回执交办案单位。案件承办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 第十条 实施拘留的,由主办法警送交拘留所执行。 送交拘留所时,需要对被拘留人进行查体的,由主办法警办理。 拘留所不宜收押的被拘留人,主办法警办理释放手续前通知案件承办人;办理释放手续后两日内将拘留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交案件承办单位转承办人。 第十一条 主办法警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并告知被拘留人家属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笔录。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的,既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也可以向主办法警提出;向主办法警提出的,主办法警应当及时将复议申请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执行案件由执行指挥中心登记备案后转案件承办人。 复议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立即将决定书交主办法警,主办法警应立即办理。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组织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出发前,主办法警应当检查警械具、武器及车辆状况,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应当携带强制措施决定书和通知书,认真核对被处罚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住址,熟悉被处罚人及其家属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根据执行措施的实际情况需要,案件承办人配合主办法警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有关单位进行联络、沟通,了解被处罚人的最新情况,取得当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的支持; 三、根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车辆出入路线、排列顺序的安排,到达被处罚人住所地或单位所在地,找到被处罚人后,主办法警应当详细核实案由、案号、被处罚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核准无误后方可执行; 四、执行实施拘传、拘留措施时,应向被执行人说明事由,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告知、宣读、送达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工作中应当使用执行单兵或执法仪全程录音录像。 五、根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有被拘传、拘留人员情绪激动、抗拒或者其他矛盾激化等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报告,等候指令,要确保执行人员的安全和防止事态扩大; 六、要按械具使用规定,规范使用警械具,控制当事人要文明、果断、迅速,不得侮辱、谩骂当事人,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殴打被拘传、拘留人; 八、被拘传、拘留人员年老体弱、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或其他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再采取行动。 第十四条 如遇重大案件或集中执行专项活动时,法警大队应制定实施预案,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对妨害公务者,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对被拘传、拘留人执行实施完毕,主办法警应在执行处罚完毕后,五日内办理结案、整卷存档。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拘传、拘留实施情况,按节点规定时间录入管理系统备案。 执行案件采取拘传、拘留措施,主办法警应在拘传、拘留措施实施完毕或拘传、拘留立案后六十日内,将拘传、拘留措施实施明细表和实施拘传、拘留措施的影像资料交执行指挥中心登记备案,转案件承办人存卷、录入执行系统。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杏山路309号 电话:0538-7258800 邮编:271200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