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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安全市法院中长期审判工作情况的分析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30日

  自2013年起,审管办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创设了《审判管理质效通报》,对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及司法公开情况进行逐月、季、年度通报,对于全面、即时掌控全市法院审判质效动态,促进全市法院审判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许多反映审判工作质效的深层次因素及规律并不是一个月、一个季度,甚至一个年度的时间段能够显现出来的。近期,审管办对《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积存的案件数据进行了分析研究,试图运用一个较长的尺度来观测审判工作,分析泰安法院审判工作的运行规律,把握影响全市法院审判运行的宏观态势。

  一、办案数量方面

  (一)收案情况

  过去十年,全市法院收案量处在由一个波峰向下一个波峰过渡时期,总体呈先回落又增长态势,年均增长0.5%。2004年的收案量最高,达52400件,之后连续三年回落,至2007年降至波谷后又逐渐回升,2013年再次突破5万件大关,达到50699件。2004年全市法院收案波峰的出现有一个长期酝酿形成的过程。起先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依法清欠”,人民法院在诉讼之外逐步介入到“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出现的清理“三角债”纠纷,以及之后形成的长达十几年的清理拖欠银行债务的金融借款案件,形成了今后十余年间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受案类型。由金融借款案件及相关类型案件为主的民商事案件推动人民法院的收案在2004年达到了一个高峰,当年,全市法院各类案件收案数达到了52400件,超出全省平均收案量一万余件。随着企业改制、金融改革工作的完成,国家经济秩序、金融秩序得以健全完善,企业间的欠款纠纷及金融借款纠纷大幅度下降,反映到人民法院民商案件受案统计表上便是此类案件数量的深度回调,2005-2007年,全市法院的收案数字连续出现两位数或接近两位数的下降。2007年的收案量仅为32574件,较2004年下降了37.8%。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不可避免地波及到外向型经济,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大量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引起当年诉讼案件陡升,收案量较上年增加了19.4个百分点,高出全省增幅7.1个百分点。不过,这只是金融危机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第一波。之后银行惜贷,引发民间借贷泛滥,其恶性而无序的蔓延使得相应类型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并一直延续至今。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收案数量持续上升,2011年急升18.9%;2013年收案数重上五万件,达到了50699件。在此期间,有的基层法院所受理的一半以上的案件属民间借贷案件。

  拿过去十年全市法院与全省法院收案数量变化情况进行对比会发现,从企业三角债纠纷到金融借款纠纷再到民间借贷纠纷,每一轮经济政策调整、经济形势变化或者经济行为多发通过诉讼活动反映出来,我市法院或者先于全省其他地市法院而显现,或者比全省法院整体具有更为激烈的表现。因此,分析、研究较长时期的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对于准确预测并把握我市法院今后一段时期审判工作发展趋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04-2013全市与全省法院收案情况对照表

  

年份

地域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全市

52400

48355

39484

32574

38888

38271

39496

46943

48237

50699

全省

800227

802074

798351

779249

875162

923614

946196

983808

1018797

1023557

  

  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类型是刑事案件,有限的民事案件也主要是离婚、赡养、损害赔偿等传统社会关系纠纷。之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类型案件渐多,如企业改制、土地承包、借贷案件、商品房买卖等等,并逐渐成为主要案源类型;民商事案件也取代刑事案件成为了事实上的审判重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领域的快速拓展与重心转移史无前例,催生了审判方式的改革,促进了审判活动的公开。但是如此快速的变革也带来了种种的不适应,如涉诉信访长期无解,执行存案积重难返,人案矛盾日益突出。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解决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沉疴,既需要具备攻克难关的决心与担当,更需要立足经济社会实际,摸清并遵循司法活动规律,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好审判权。“未来是历史的回声”,在回望过去的历程中,应当能够找到通向未来的钥匙。

  统计分析全市法院这十年的收案情况,有一些重要的规律和结论显而易见:一是审判工作必然会围绕大局展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转向经济建设。相应的,人民法院的审判重心也由刑事审判转向了民商事审判。200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440件,受理民商事案件35900件,刑民案件之比为1:25。二是司法的属性具有被动性。先有起诉而后有审判,诉与讼属因果关系,不能够倒果为因。企业改制、金融整顿、民间借贷,无不是先有矛盾的发生,热点的形成,以及共识的酝酿;才有诉讼启动、是非裁判、纠纷解决、规则确立。如果我们不尊重司法属性,总想着“提前介入”,势必会角色错乱、画虎不成。三是审判管理应当具有前瞻性。涉诉信访与重程序、轻实体相伴而生;诉讼、执行积案数量与案件增长速度相辅相成;案多人少的矛盾,实际上是提高进人门槛、减少法官员额的方针与案件长期持续增长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缓慢提高的司法能力与急速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

  2004-2013年全市法院各类案件收案情况表

  

年份

收案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收案

52400

48355

39484

32574

38888

38271

39496

46943

48237

50699

增长率

0.8%

-7.72%

-18.35%

-17.50%

19.40%

-1.60%

3.20%

18.90%

2.80%

5.10%

  

  (二)结案情况

  与全省法院十年期间结案数量变化基本平稳的情况不同的是,2004年以来,特别是2004-2011年,我市法院结案数量情况并不稳定,由于2008年和2011年收案数量出现较大增长,这两个年份的结案数与上一年度相比,虽然增减幅度适中,但结收比却明显下降,降幅分别为20.86、3.13个百分点。2011年以来,全市法院结案数量平稳上升、且结收比亦小幅增加,但年结案数均低于收案数。十年间,结案率最低的年份并不是收案数最高的2004年或是2013年,而恰恰是收案数较低的2006年。当年,收案数为39484件,结案数是32243件,结案率只有81.66%,这说明“案多人少”并不是结案数及结案率下降的根本原因。对审判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应当是缓解人案矛盾的更有效途径。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案件的持续增长未有穷期,而法官的员额却不可能同步增加。因此,面对这一矛盾,走简单扩大再生产的道路没有前途,唯一的道路是内涵式扩大再生产,通过提高法官素质,改善团队合作,加强审判管理,让更少的法官办更多优质高效的案件才是有效应对“案多人少”难题的正确方法。

  2004-2013年全市法院各类案件收结案情况对比表

  

年份

收结案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收案

52400

48355

39484

32574

38888

38271

39496

46943

48237

50699

结案

52700

48141

32243

38988

38432

41406

40122

46216

47704

50336

结收比

100.57%

99.56%

81.66%

119.69%

98.83%

108.19%

101.58%

98.45%

98.90%

99.28%

  

  

  (三)人均收结案情况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此处所讲的人均收结案是全市法院各年度收结案总数与当年全部在编法官数之比。法官数包括了虽有法官资格,但没在法官岗位上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也包括了虽占有法官编制,但已提前离岗人员(总体趋势是这两类人员占比越来越多)。2004年人均结案数最高,达到89.17件;2006年最低,仅为55.23件。2006年以后人均结案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尽管如此,由于收案量的绝对数增加值较大,近三年以来,人均结收比均低于100%。

  经济发展,法制进步,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求解,这是趋势;司法公开化,法官员额化,越来越少的法官审理越来越复杂的案件,这也是趋势。解决“案多人少”别无出路,只有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当下可以做的:一是让法官回到审判岗位;二是调动审判积极性;三是减轻法官的诉讼外负担。长远看审判职责的定位,审判组织的架构,审判人员的分类,审判程序的重构,审判效能的保障将是审判管理工作需要认真思考与面对的领域。

  

  

  三、各项审判工作方面(2006-2013年)

  (一)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是政治、经济、社会是否安定的晴雨表,上列点线图反映出我市政治安定、社会治安形势稳定。过去八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主要源于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量的持续缓慢增长。这期间,仅2008年出现明显回落,收案数量较2007年减少12.7%;2012年增幅最大,较2011年增加18.9%。“乱世用重典,盛世用轻典”,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传统智慧。这十年我们刑事司法领域里的流行用语不是“严打重判”,而是“少杀慎杀”、“去犯罪化”,以及对青少年犯的“前科消灭”。轻刑化是这十年刑事司法的主流,反映在刑事司法数据上面的是重刑犯的比例数下降,缓刑适用的比率上升。例如,2004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223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犯罪49人,占4%;2013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260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犯罪47人,占2.1%,重刑犯比例下降近一半。

  (二)民商事审判

  1、民商事审判收案数量增幅明显。2013年全市法院新收民商事一、二、再审案件34626件,比2006年增长了八千多件。特别是2008年和2011年,民商事案件出现两次增长高峰,增长率分别达31.3%和21.8%(全省法院的两个较快增长年份是2008、2009年,增长率分别为13.1%和12.5%)。

  2006- 2013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收案情况表

年份

程序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一二再审收案

26594

20637

27088

25284

27382

33349

33455

34626

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收案

4988

5367

5763

6225

6421

7391

7787

8977

一审合同证券票据收案

15547

10183

15123

13969

15390

17495

17617

17151

一审权属侵权破产收案

4509

3706

4504

3970

4429

6451

6113

6191

  

  2、系统性风险是民商事案件持续高发的主要原因。前文已经提到,八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两次受案高峰均源于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一次是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引爆了政策性贷款累积多年的金融业系统风险。从八十年代后期直到2004年,最终由国家财政出资成立了四大国有融资公司将不良贷款全部接手,这一风险才告化解。由是,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收案也应声而下(见2005-2007年人民法院收结案统计数字)。最近一次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银行业对中小企业惜贷,引发民间借贷泛滥,并迅速积聚形成了民间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资金链断裂后大量形成纠纷,最后以诉讼的形式涌入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带来了民商案件的第二次受案高峰。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的体量要小得多,对经济的破坏性作用也要更小。相信如果金融机构不再对中小企业惜贷,这一波民间金融风险持续的时间也不会很长。但是,其对公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造成的灾难性影响将会是长期的、深刻的。

  3、不同类型案件的增长受法律规定变化的影响明显。同时,收案数量的变化与影响收案数量发生变化的因素相比,一般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权属类纠纷在2011年增加了45.7%;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于2011年、2013年分别增长15.1%、15.3%。

  4、民商事审判要解决纠纷,更要树立规则。在案多人少,信访压力沉重的大背景下,法官、法院的注意力全部聚焦到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上。殊不知法官、法院的职责不仅在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更在于树立及维护规则。民商审判的注意力不仅要紧盯纠纷的解决,更要关注规则的树立、正义的伸张。怎样使一件件裁判文书公而告之,怎样让一个个典型案例深入人心,使法的精神、法的原则、法的规定成为公民的常识,甚或是日用而不知的习惯,那才是民商事司法的理想状态。目前,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展并不是十分顺畅,这里面有软硬件设施建设的问题、有制度规章建设的问题,但最主要的是部分法院、法官对司法公开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影响了具体工作的推动进程。

  5、司法调研应更注重前瞻性、外向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血脉,是最容易积聚系统性风险的行业,过去十年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引发人民法院两次受案高峰。目前,体量巨大的房地产业正在积聚并向金融业转移风险。民商审判调研应当深入研究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各层次的法律关系,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与此同时,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现代金融、服务业方兴未艾,正深刻改变着经济生活。可以预见,未来的审判民商审判“实体性”会降低,“虚拟性”会增加,法院、法官有必要提早作作功课。

  (三)行政审判

  1、行政收案总体偏低。2006年以来,我市行政案件收案数最高年份为2009年,收案1816件,当年全省行政审判平均收案1545件;最低年份为2006年,收案673件,当年全省行政审判平均收案1149件。2013年收案1060件,全省平均值为1079件。无论全省还是我市辖区法院范围内,行政案件收案量在三大诉讼中均为最低。

  2006- 2013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收案情况表

年份

程序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一、二、再审收案

673

884

1501

1816

1682

1066

987

1060

一审收案

631

810

1428

1720

1579

839

910

1005

二审收案

41

52

67

77

96

209

76

55

  

  2、收案数量不稳定。行政案件收案数忽升忽降,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自2009年以来行政案件收案数持续较大幅下跌,2011年跌幅最大,较2010年下降36.6%,2012年继续下降,突破1000件底限,仅987件,达到2008年以来新的低点。2013年有所回升,但趋势仍不甚明朗(注:2014年1-4月份,行政二审收案22件,较2013年同期增加6件)。近年来,国家行政立法不断完善,政府依法行政观念日益加强,行政行为更加规范,特别是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使得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方式也更趋柔性,这应当是行政审判收案量增加不明显的主要原因,同时,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始终不高也是导致行政审判收案低迷的一个因素。

  2006- 2013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收案增减情况表

  

年份

程序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一、二、再审收案

673

884

1501

1816

1682

1066

987

1060

增长率

4.18%

31.40%

69.80%

21%

-7.40%

-36.60%

-7.40%

7.40%

二审收案

41

52

67

77

96

209

76

55

增长率

2.5%

26.80%

28.80%

14.90%

24.70%

117.70%

-63.60%

-27.60%

  

  (四)执行工作

  1、执行收案增幅不大。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1533件,执结11526件,同比分别上升2.5%和3.3%。与全省法院基本一致的是,2006-2013年,全市法院执行收案总量变化不大,在1万件上下浮动,年均增幅为2.13个百分点。

   2、集中清积后结案力度下降。2009年9月份,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后,我市法院清积力度下降明显,2010年结案数较2009年下降15.8%。但是,2006-2013年,我市法院执行结案增长率略高于执行收案增长率,平均增幅为2.31个百分点,高于全省法院总体水平[①]

  

  

  


  [①]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和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其中2004年全市法官人数取自2003年和2005年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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