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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面临问题与改进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25日

  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司法技术功能,较好地完成了所肩负的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以下简称“组织诊断”)等工作任务,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提供了有效技术服务保障,取得良好成效。与此同时,在“组织诊断”工作中仍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有针对性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对此笔者谈几点个人的粗浅认识,以与同行们商榷。

  一、组织诊断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2014年10月24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五部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同年12月11日最高院专门下发了《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组织诊断工作交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实施,自此正式拉开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承担组织诊断工作职责的序幕。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按照最高院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相继完成了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确定、相关组织诊断工作机制的建立、法医技术力量的整合等工作任务,探索出“一个制度体系、两个联络协助、三级法院联动、四个环节把关”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组织诊断工作,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服务保障。但随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罪犯知晓可以以自身疾病为由,提出监外执行申请,组织诊断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如某中级法院辖区内2015年罪犯以自身疾病(怀孕)申请组织诊断案件仅为3件、2016年增长到16件、2017年为19件,到了2018年达到33件,较2015年同比增长11倍,并且病种也由单一的妊娠诊断发展到涵盖心血管、精神病、传染病、癌症等多种疾病,甚至出现个别罪犯(法轮功者)以仅有的门诊检查病历,在从未治疗的情况下,提出组织诊断等等。组织诊断工作的形势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艰巨,压力也越来越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面临着越来越繁重的组织诊断工作任务。

  二、组织诊断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组织诊断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很多工作都在摸索中前行,面临困难和问题再所难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医专业人才匮乏。这是困扰“组织诊断”工作的主要问题。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人民法院开始引进司法技术专业人员,90年代发展到鼎盛时期,如山东各级法院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技术部门、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并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进行了职称评定,提高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司法技术人员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司法技术工作,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但是到了21世纪初,为了强调廉政建设,司法技术部门人员流动频繁,特别是自2005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实施,人民法院不再自行开展鉴定工作,转为对外委托,出现了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转岗等现象,基层和中级法院的法医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在位的已寥寥无几。直自2014年10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制定出台后,人民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才被再次引起重视,但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为整合利用全国法院法医技术人员资源,提高全国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16年9月最高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在全国法医技术人员中择优建立《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名录》,其后各省高院先后也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相应的法医技术人员名录,在一定程度上法医人才匮乏的压力有所缓解,但中级法院法医技术人员匮乏仍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如:山东法院的十六个中级法院具有上述资格的法医技术人员人数比例分别为:3名以上的占比为18.75%;2名的占比为18.75%;1名的占比为50个%;无该类人员的为12.5%,且这些法医中具有副主任法医师以上职称更是寥寥无几,很难满足责任大、任务急、风险及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的组织诊断工作需求,加之各个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存在着案多人少等困难,有时自身的工作都难以应对,如何能做到及时有效的协调各个法院的法医来完成时间紧迫的“组织诊断”工作,确实存在诸多困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现象时有发生。

  (二)法医专家临床诊断经验还有所欠缺。虽然人民法院的法医大部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知识,但是大多数人员已经脱离临床多年,且近年来临床医学发展迅猛,十几年前或更早掌握的理论知识及临床经验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加之自2005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人民法院不再自行开展鉴定工作,法医人员平时的工作真正涉及到法医学的已经甚少,涉及临床诊断方面的更是微乎其微,尽管上级法院每年都举办各种类型、层次的培训,但涉及面、系统性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我们也可以说目前法医专家已对临床诊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陌生,经验有所欠缺,在从事诊治诊断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

  (三)对“组织诊断”工作主体责任的认识存有片面性。最高院下发的法[2014]319号《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由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辖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对此,有人片面理解为组织诊断工作全部由中级法院来完成,并且是中级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独立完成。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不仅加大了协调各单位部门共同完成好组织诊断工作的难度,而且会出现立案审查、材料收集、沟通协调等方面出现质量差、效率低的现象,同时法官也难以真正掌握诊断审查意见的实质性内容,不利于法官依托专业技术支撑来准确决定是否监外执行,会出现完全依据组织诊断意见做出决定的现象发生,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案件尤为突出。

  (四)“组织诊断”工作廉政风险防范压力较大。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既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廉政风险极高的工作,无论是在指定医院检查诊断,还是在法医审核的每一环节都极可能遇到各种干扰和诱惑。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临床医师的廉政教育不够深入和临床医师自身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医审核人员较固定造成的法医审查决定权相对集中以及对组织诊断工作监督不到位等情形,存在着较大的廉政风险隐患,极易使临床医师和法医被成为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廉政建设造成极大的破坏。

  三、加强组织诊断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组织诊断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不断加强法医技术队伍建设。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工作承担着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和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组织诊断以及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等重要工作职责,是一项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最紧密、提供专业技术保障最直接的重要工作,法医技术队伍是一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力量。因此要高度重视法医技术队伍的政治建设、业务建设、组织建设,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医专业技术队伍,不断提升司法技术的服务质量。特别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当今,原有的司法技术部门很可能都将与其它部门合并,保留和加强法医队伍建设显得更为突出,更应引起高度重视,要配备足够的法医技术人员,努力解决后备力量不足的问题,及时解决职业资质和技术职称等问题,落实相应待遇,如发放法医特殊岗位津贴等,以稳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队伍。

  (二)深入开展理论培训及专题研讨等活动。应不断强化理论知识和丰富组织诊断的实践经验,对所有参与组织诊断的法医进行全员轮训,进一步强化组织诊断的理论知识,轮训可采取专题讲座、在职集中培训、送专业院校培训和到医院实习等多种形式进行。同时要经常性的开展专题研讨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如省内或相邻地市)组织法医、临床医师开展专题研讨等活动,重点研讨交流在组织诊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各自在组织诊断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必要时也可邀请刑事审判法官、检察机关的法医等人员参加,以对相应问题达成共识。

  (三)加强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开展好组织诊断工作。最高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虽然要求由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辖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但并不是说整个工作必须都必须由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独立完成。组织诊断工作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组织诊断意见是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一个重要参考内容,而不是唯一的依据。组织诊断工作应在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其重点应侧重于与指定医院的联系和法医审查等技术方面的工作,其他如“组织诊断”工作的启动、罪犯身份核实、原始病历的收集提取审核和对“组织诊断”工作的监督及安全保卫、协调同级检察院进行监督等工作是均应由执行法院来完成,且大部分是由其刑事审判等部门完成和负责,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决不能代其为之。

  (四)进一步规范组织诊断程序。规范组织诊断程序是防范可能出现的廉政等风险的有效途径。为严格组织诊断工作程序,最高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应当由法医人员进行或组织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人员和法医共同进行。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做到科学、合理安排法医或临床医学人员参加组织诊断工作,可采取从法医、临床医学专家库随机的办法确定组织诊断人员,有条件的还可采取选取其他法院的法医进行组织诊断审查,以避免因人员长期固定而易被不法分子拉拢、攻击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还有利于法院相互之间的法医技术人员的经验交流,尽可能地去避免相同的疾病在不同法院出现不同的诊断意见。其次,应主动邀请同级人民检察机关对组织诊断工作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将邀请检察机关法医列席组织诊断合议会议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组织诊断工作的“事中监督”。同时通过“事中监督”还可有效地促进相互交流沟通,以对相关标准适用达成共识,防止因沟通不畅、适用标准不一,而造成人民法院依据组织诊断意见做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检察机关再提出相反意见时,出现耗时、费力多次反复诊断等现象。再则,应将对参与组织诊断医师、法医廉政教育纳入组织诊断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来抓,形成一种常态化的教育机制,司法技术部门要主动督促、协助省政府指定医院加强对参与组织诊断的临床医师廉政教育,通过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

  (五)进一步从严开展组织诊断。要将“从严”贯彻于组织诊断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精神实质,并将其贯穿于组织诊断工作的立案、诊断、审核全过程。要紧紧围绕《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久治不愈,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总则要求来开展组织诊断工作。立案时,凡是未经治疗的(有生命危险的除外)或未达到“久治不愈”的原则上不予组织诊断立案,以免浪费司法资源;诊断、审核中,要侧重于对其疾病“是否严重影响身心健康”进行评价之后再做出相关意见,不能单纯以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的疾病而做出相关结论,特别是对一些刚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件的“边缘性”疾病的诊断和审核,要按照“疑病从无”的原则做出审核意见,即对于这些“边缘性”疾病的组织诊断,原则上按照不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来处理。再则,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采取特别慎重的方式来对待。如在法医审核进行合议时,当出现少数法医认为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时,不应盲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就出具审核意见,而是应在充分听取各自的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扩大讨论范围、认真听取临床医学专家及检察机关法医意见、积极争取上级法院业务指导等多种方式,反复讨论慎重出具审查意见。

  总之,“组织诊断”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新型的工作任务,有待于我们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加以学习总结,不断发展完善,以便为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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