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楼梦》看清代医事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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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03日 | ||
医生虽不是《红楼梦》的核心角色,但书中多处医事却是推动故事情节发展的重要内容。在第10回、第51回、第80回和第102回,医疗事件甚至成为回目,作为该回内容的核心提要。文学作品是社会现实的反映,通过《红楼梦》中的医事情节,可以窥见清代医事法律制度的概况。
医生从业准入制度
我国古代医生从业门槛较低,从医并非一定像现在一样要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第10回,秦可卿病重,贾府世交冯紫英介绍了一位“太医”。然书中介绍,这位太医并非医生,更非太医院的“御医”,而是冯紫英“幼时从学的先生”,叫张友士,学识渊博,“更兼医理极深,且能断人的生死。今年是上京给他儿子来捐官。”于是宁国府将张太医请来给秦可卿看病抓方。
除了正常从事医疗职业的医生,清代还存在大量其他替人看病消灾的人。这些人多是术士、巫医。如书中的癞头和尚、跛足道人、马道婆、王道士等。癞头和尚治好了贾宝玉、王熙凤的魇镇之症,还给林黛玉、薛宝钗看过病,并给了薛宝钗冷香丸处方;跛足道人除了给贾宝玉、王熙凤治疗外,还给了贾瑞风月宝鉴,治疗其“邪思妄动之症”。
如果说这两人治病是有效的,那马道婆、王道士这两个出家人则纯粹通过行医招摇撞骗,害人不浅。第25回,马道婆借贾宝玉被烫伤欺骗贾母供奉香油,并对贾宝玉、王熙凤施魔法,险些害死二人。
第80回,贾宝玉去天齐庙还愿遇见的则是“专意在江湖上卖药,弄些海上方治人射利”的王道士——“王一贴”,王道士吹嘘自己的膏药“效如神”,“只一贴百病皆除”。并给贾宝玉胡诌了个治疗女人嫉妒的“疗妒汤”:“用极好的秋梨一个,二钱冰糖,一钱陈皮,水三碗,梨熟为度,每日清早吃……一剂不效吃十剂,今日不效明日再吃,今年不效吃到明年……吃过一百岁,人横竖是要死的,死了还妒什么!那时就见效了。”小说情节虽令人忍俊不禁,然其反映的社会问题却令人担忧。
上述情节,反映了清代医生执业资格管理的不足。不仅清代,整个漫长的封建中国都缺乏关于医生管理、考核的系统性法律规定,大部分医生执业处于无章可循的环境中,导致出现庸医遍地、孟浪杀人的现象。即使太医院被赋予具有管理的职责,但其主要精力是负责皇室医疗保健,并不对全国医疗行为进行管理。
在医生资格准入方面,也只有太医院御医、医士和医生的选拔制度。如清代规定“凡进院业医人”,除了考察品德外,还需由礼部会同太医院对候选人医疗能力进行考试,考试内容是《内经》《脉经》《本草经》等。除了中央,清代地方也有医学官,由“所辖有司遴谙医理者”担任,但也无管理医疗市场、医疗执业的权限。
总体来说,《红楼梦》成书的清代,除了为皇家服务的太医院外,缺乏医生执业和医疗市场管理制度,这一关系民生的重要行业几乎完全处于自发、无序的发展之中。
医疗事故犯罪惩处
尽管封建社会缺乏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准入管控制度,但对于医疗事故却有粗略的刑法规范。早在《唐律疏议》中就有“合和御药有误”的规定,该条明确“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者,医绞。”此后的宋明王朝延续了前述规定。到清代,《清律》参照《大明律》制定了“庸医杀伤人”条,该条规定:“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如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增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贼,以盗窃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症之药)杀人者,斩(监候)”。“不如本方”,应是医生开具的药方分量过多、过少或药物成分错误。
该规定使惩治庸医、整顿医疗市场的制度从实体到程序逐步完善:首先,区分了故意和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庸医杀人”属于“过失”,以过失罪追究庸医责任;其次,通过交由第三方“别医辨验药饵穴道”等规范了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再次,与唐律动辄对医疗过错者唯结果论而判处绞刑相比,清代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以过失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并准予轻罪收赎,使刑事处罚从单一肉刑发展到肉刑、财产刑并存的局面。
《红楼梦》中最著名的庸医是胡君荣,此人除了第51回给晴雯滥用虎狼药被细心的贾宝玉发现外,还在第69回害死了尤二姐。尤二姐怀孕后受了暗气,“四肢懒动,茶饭不进,渐次黄瘦下去”。于是请来了胡君荣。胡君荣听了贾琏对尤二姐“已是三月庚信不行,又常作呕酸,恐是胎气”的介绍,提出要看尤二姐气色。谁知尤二姐“露出脸来,胡君荣一见,魂魄如飞上九天,通身麻木,一无所知。”遂诊断“不是胎气,只是迂血凝结,如今只以下迂血通经脉要紧。”胡君荣写了一方,作辞而去。结果“只半夜,尤二姐腹痛不止,谁知竟将一个已成形的男胎打了下来。于是血行不止,二姐就昏迷过去。”贾琏闻知,大骂胡君荣。胡君荣听了,早已卷包逃走。结果只把请医的下人“打了半死”。这是贾琏继王熙凤小产后,再次痛失男胎。接着,已经绝望的尤二姐自觉大限已到,便“吞生金自逝”。王熙凤的“借剑杀人”之计得逞。
曹雪芹给胡君荣的定性是“庸医”。他的误诊导致尤二姐及胎儿死亡。虽然他逃走了,贾琏无法对其“打告”,但不妨碍我们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毫无疑问,胡君荣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清律》的“庸医杀伤人”条。如果是能力不足导致“不如本方”,则通过“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后,以过失杀人罪处罚,允许收赎。然而,如果其与王熙凤串通谋害尤二姐及其胎儿,属于故用“反症之药”而杀人,则罪行严重,王熙凤、请医的下人、胡君荣构成共同犯罪。按照《清律》“共犯罪分首从”条中“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论,王熙凤可判斩(监候),胡君荣等人则有可能减等处刑。
医疗制度缺失的原因
文学作品虽然虚构,但也是彼时社会现状的反映,是作者对该现象的感知。虽然清代各类案例汇编也有庸医杀人的判例,但总体数量十分少,这说明法律并没有对庸医起多大作用。观察彼时的社会环境,也许以下原因导致了清代规制庸医法律的缺失:其一,传统社会民众法律知识欠缺,没有将医患纠纷诉诸于法律的意识,反而通过缺少三曹对案的私和,减少了官方对医疗事故的关注。其二,封建社会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的天命观。人们认为庸医自有天谴,自有“阴司地狱报应”。以冥报观点对待庸医是一种社会弊病,是法律体系落后的反映。其三,政府腐败。公人见钱,如蝇见血。地方官员对惩治庸医不感兴趣,收受贿赂后即可指鹿为马,扭转黑白。书中薛蟠制造的两次人命官司就是如此。其四,法律本身缺乏操作性。《清律》“庸医杀伤人”并非自足性的条文,对庸医是比附过失杀人、盗窃和故杀等条文处罚的,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如果政府对某一疾病没有“成方”,也难以鉴定庸医是否“不依本方”,打击犯罪自然难上加难。
(作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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