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是要丢工作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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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4日 | ||
2022年8月,我受理了一起执行案件,案件申请执行人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案件被执行人则是两家餐饮企业。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两家餐饮企业需向该融资租赁公司支付70余万元。 进行了现场调查走访后,我们发现涉案的餐馆和咖啡厅其实都在正常经营,不仅尚能支付40多位员工的工资,而且餐馆的风评还不错,客流量也很稳定。因为受疫情影响,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我们准备对两家企业的餐饮设备和用品进行查封。 “法官,我们是要丢工作了吗?”看我拿着封条,一位年轻的女服务员过来怯怯地问我。 这个简单的问题问住了我。按照一般的程序,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企业的资产将是唯一可以变卖抵债的东西,但这也意味着店铺倒闭,工作人员失业。 这个问题也让所有在场法官心头一震。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我们决定暂时实施“活查封”,允许其使用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但不得实施处分行为。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企业实际情况,我们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方案进行协商。 但是,情况要比我们预想的复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公司已经与被执行企业达成过和解协议,但是后面都没有有效履行,所以我们对被执行企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持怀疑态度。”融资租赁公司代理人表示。 “我们不是不想按照协议还钱,只是在疫情期间,还要承担员工薪资、租金水电等正常开支,实在是没有这么多资金。”饭店老板一再辩解。 案件协调未果,我们决定重新恢复财产程序。但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初步估价后发现,两家餐饮企业的厨具、餐具、桌椅板凳等资产处置难度很大,变现的价值也很低,而且一旦处理也意味着两家企业将彻底无法经营。 当法院将财产调查和预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愿意垫付财产处置评估费,并希望法院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本案债务问题。但问题是,被执行企业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从事经营活动,但并不属于企业法人范围,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破产企业范围,并不具备破产能力。 至此,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困境。 一边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而查封财产又存在变现难、成本高问题,强制执行很可能最终变成执行不能。而另一边,如强制处置已查封的财产,两家餐饮企业将一蹶不振,40多位员工很有可能失业。能否另辟蹊径,既能让申请执行人兑现权益,又能让涉案的两家餐饮企业继续活下来,员工继续有活干。 我院作为苏州全市法院推进执破融合创新的试点法院,在执行和破产程序的融合方面做了一年多的探索。破产案件中引入执行在财产处置方面的机制,为多家企业的重整再生提供了支撑。那么反向融合是否可行呢?执行程序是否能引入“破产保护”的理念,通过引入破产机制解决目前的难题? 抱着这种想法,我把这个案件推到了执行和破产跨部门法官会议上,并重新成立由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共同推进本案企业的救治工作。经多次讨论和筹划,重新组建的合议庭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借鉴破产重整的思维,对两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执行监管,并且以经营期间的利润清偿本案债务。此外,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我们决定参照破产管理人遴选制度选取本案“执行管理人”。 “执行监管”“执行管理”这是两个听上去都很新鲜的名词,我搜索了国内是否有类似做法,但是鲜有收获,这又让我心存疑虑。 “这样的创新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也解决执行的瓶颈。既然是奔着问题去的,就大胆去试!”院领导的鼓励给了我们勇气,决定把“概念”变成实实在在的措施。 公开摇号遴选管理人,召开视频通报会介绍有关情况,没有想到,这一项创新做法得到大家积极响应,共有22家管理人机构在报名截止日之前提交了申请。最终,通过摇号确定一家正式管理人和两家备选管理人。在接到第一顺位管理人管理承诺书后,我向其送达了委托管理决定书,将本次经营监管工作正式移交执行管理人。 目前,管理人团队已入驻被执行企业,协助法院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被执行企业也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债务的清偿也正在有序进行中。 这个案件中,从决定“活查封”到组织还款协商,从放弃资产变卖到创新执行监管机制,从遴选执行管理人到实施监管计划,我们从法律出发,但没有停留在法条本身,而是往前推了一步又一步,每一步都是创新,每一步又都回到了法律本身。从执行到破产,从破产到执行,程序的融合和创新本身就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这让我感到,为了取得很好的执行效果,其实还有很多路可以选择,只要有“往前一步”的勇气,“双困”就可以变成“双赢”!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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