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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徽州“公约”文化现象下的乡村治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9日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为了更好地约束族众、维护宗族管理和社会秩序,除了族规家法外还出现大量因时、因地、因事、因人不同而治理内容不同的规约,从而形成古徽州特有的“公约”文化现象。由于这种“公约”文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时效性和灵活变通性,与“禁约”文化和族规家法相比更具较强适用性,在规范乡民行为,维系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管理乡村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或许对当今乡村振兴中乡规民约完善和作用发挥具有些许启示意义。
  三则“公约”案
  休宁县儒村乡磻村,群山环抱、碧水环绕,村头水口处矗立一方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立的青石碑,由当年休宁县北乡六都二图族长吴王和、监生吴地保、吴兴等为“勒石永禁、保荫保族,以杜侵害”而“禀示前事”呈请徽州府“吁恩赏示”后所立(该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儒村乡磻村“水口”)。值得注意的是,该村“先年曾请示禁,久则遵行号懈”,如今“人心不古,匪数潜滋”,一些“不法地棍”“或夜起狼偷,砍树、药鱼,肆无顾忌。身等理谕,置若罔闻”。为此,休宁县县衙以禁碑令形式发布这则“公约”告示。一则为了警示威慑,“不叩示禁,害将靡已,恐合族之荫庇难保,虑各户之集量无收”。二则为了防后患,“与其究于日后,毋宁预儆于目前”。因该“公约”通过徽州府衙的“吁恩赏示”,不仅起到约束村民谨守遵从的强制作用,还赋予了当地“地保”报官“以凭拿究”甚至“如敢通同徇情,一经告发,定行严究不贷”的惩戒效力。
  其实,明清时期的古徽州,类似这样为了保护“聚族而居”宗族的生产、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管理宗族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由当地族长(房长)、乡绅和里老出面组织“众议”达成“公约”呈报官府钤印认可后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规约的现象司空见惯。
  清雍正九年(1731年)九月,祁门县县衙收到县南十三都康、凌两族集体“控告”,告状人康兼伯等控词中称:祁门县南乡十三都一条土名“版潭河”的河流,系当地康、凌两姓“陞科供税”之河。鳞册登记号为“律字一千九十三号”,计河税一亩,四至明确,由当地渔民交租纳税。但近年来,恶棍胡惟光等“不法凶徒日驾鸭船,成群结党,强捕河鱼,恣横行凶,无敢理阻”。造成版潭河“河穷鱼少”,渔民不肯交租,致使“河税虚供”。为此,请求县府依法惩处胡惟光等不法歹徒,保护版潭河两岸渔民捕鱼为生的利益。
  胡惟光等被拘传到案后,公堂之上他却振振有词,辩解反驳说自己捕鱼的版潭河系当地村民共有公用的“官河”,并反诉康、凌两姓常年霸占“官河”谋取私利应予惩罚。双方唇枪舌剑、争持不下。
  为了查明真相,祁门县知县发牌敕令当地约保、公正前往十三都“确查禀覆,并赍鳞册验夺”。乡约康诚一、公正康万全、保长胡雷“奉批”前往十三都查验,经查阅当地鱼鳞图册和族谱、方志,终于查明:“版潭河道”确实归属康、凌两姓族众所有,“系康、凌二姓陞科之业”。胡惟光等公堂辩解纯属“捏词诳渎,殊属刁健”缠诉,依律法“本即重处”。不过,约保和里老在调查中也发现,版潭河历史悠久,当地人取水养鱼并未区分厘清,加之河流通往十乡八村,界址不明,外族村民误捕误捞河鱼时有发生。如此,法难治众,经约保公正劝和调解,在胡惟光等认罪认罚情形下,该案按“姑念无知,宽免销案可也”处置。
  为杜绝后患,防止“无如棍徒愍不畏法,更横强捕,擅捉河鱼,累税虚供”情况再次发生,乡绅康兼伯等上禀祁门县衙“恳宪赏示”“严禁杜棍,毋容强捕擅捉河鱼,得蓄取租,以济税赋”。经过祁门县府钤印颁发“告示”:“倘后遇不法鸭船入境强捕河鱼者,许即立拿赴县,以凭大法究处。”至此,纷扰数年之久的祁门县南版潭河渔业纠纷案偃旗息鼓。(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清雍正九年九月三十日祁门县严禁强捕版潭河河鱼告示》)
  上述两则纠纷中,当地族民为保护山林、水口、河流、渔业以及祖茔荫木等生态环境而订立的“公约”均通过官府钤印颁发赋予了地方法的强制效力。这类“公约”虽以“安民告示”形式颁布,但内容中大多有约束力的“禁约”和罚则内容。从“公约”管束对象看,虽然大多“公约”主要针对宗族内族人犯禁而制定,适用范围明确,针对性强,但也有不少“公约”将管理范围扩展至外族村民,成为普遍遵从的“民约”。
  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十二月婺源俞氏宗族聚居的汪口村颁布《严禁盗伐汪口向山林木告示》。告示中写道:“乡聚族而居,前藉向山以为屏障,但拱对逼近削石巉岩,若不栽培,多主凶祸。以故历来掌养树木,垂荫森森。自宋明迄今数百年间,服畴食旧,乐业安居,良于生乡大有裨益。”但自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以来,“无藉之徒盗行砍伐……当经旦旦而伐,山必童赭。事关祸福,害切肌肤”。因此,在生员俞大璋等众议下,“酌立条规,重行封禁,永远毋得入山残害”。(《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汪口村严禁盗伐汪口向山林木告示碑》现存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旧乡约所)
  这则“告示”其实是汪口村俞氏宗族为保护“向山”山林而向当地村民发出的严禁盗伐滥伐的一则公约。显然,这种与“禁约”相似的养山护林规约虽然出自俞氏一族,但适用范围明显从俞氏宗族扩展到一般外族的“无藉之徒”。
  “公约”文化特点
  与综合性较强的徽州族规家法相比,这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内容单一的宗族“公约”具有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适用范围具体和针对性强的特点。
  其一,“公约”制定和实施主体特定。明清徽州宗族“公约”大多由族长和其他宗族首领以及里老、乡绅等共同制定和实施。明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歙县西沙溪汪氏为祭祀所作的《义约》由族长汪岩武、门长汪大和等人领头制定(道光《新安歙西沙溪汪氏族谱》卷十二,万历二十二年《义约》,清道光五年刻本,藏南京图书馆古籍部)。一些会社组织制定的“公约”也常常由宗族会社的发起者和会首召集会员共同商议订立。绩溪城西周氏族首周士暹等23人为振兴宗族科考建立了宗族文会,文会的“公约”由族首周士暹拟定。
  清嘉庆年间,歙县桂溪项氏一族为了赈济生活困难族人,族长、乡绅等商议制定义租分配“公约”,包括《分给条规》《不给规》。其中“继子不合例,不给”“男妇素行有亏,曾经祠厅革退者,虽合条规亦不给”等五种情形列入族首、各门庭长甄别范围,“各门自将本人按款核实,符合方可开送司事,然后给票发谷”(嘉庆《歙县桂溪项氏族谱》卷二十二《义田·不给规》)。
  其二,地域性、时效性凸显。“公约”主要是宗族首领和缙绅集团在管理宗族事务和维持秩序中,针对一个时期或某些群体发生事件或出现需要治理的现象而制定,故有较强的地域性和时效性。明嘉靖二十年(1541年)六月初十日祁门县十西都谢景辉、谢芝芳、谢珂、谢瑞、谢岳等为应对高祖“惠友公”祖茔墓地为当地“豪族”谢浥、谢道生“罩夺侵占”引发“讦告府县”纠纷案而订立了一份诉讼同心合文“公约”。“公约”称:谢氏“五大房同心奉葬高祖蕙友公”所在的“斗水岭”祖茔墓地被谢浥、谢道生等“向谋未遂”,遂买通“邻保”,“扯绝户谢鸾友罩夺,讦告府县,缠害不已”。虽然争执山地经过里长李道相,亲眷许时、余植、余彬等调查属于谢景辉等“佥业”,但族内门下子弟谢莹,“不期见利忘义,不思祖业为重,故违原立文约,反行拆群,拗众故行”。为了凝聚人心,同门协力应对纠纷,谢景辉等人召集族人“重立严约,杀牲歃血”,约定由“蕙友公”门下谢家各分支统筹分担诉讼中开支费用,以全力打赢这场官司。显然,该“公约”是为“蕙友公”祖茔墓地诉讼纠纷费用分担而订立,适用范围仅限于祁门县十西都谢氏高祖“蕙友公”门下弟子(《明嘉靖二十年六月初十日祁门西都谢景辉等为高祖蕙友公坟地被豪族谢浥、谢道生罩夺侵占立誓诉讼同心合文公约》,原件卞利收藏)。
  清同治八年(1869年)六月,祁门县衙收到十九都淑里村监生黄尚仁、监生黄永贞、武生黄升廷、耆民黄正富等呈报的“给示严禁”的申请称:淑里村一带的乌株岭及蟹坑岭等地,“子弟间有闲游,或恐赌钱费时失业”,虽然当地规约严加惩戒但赌风泛滥、屡禁不止,故“吁恳给示,永禁赌博,以靖地方,以保身命”。六月十六日祁门县知县批示并下发严禁赌博“公约”告示:永远禁止十九都乌株岭、蟹坑岭、李坑岭、南坑岭、峰英尖、林村等处地方民人聚众赌博,“胆敢不遵约束,许尔等指名禀送县以凭,从严究办,决不姑宽”。显然,该“公约”永远禁赌对象仅指“十九都乌株岭、蟹坑岭”等地民人(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三,第48页,《同治八年祁门县告示》,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
  其三,灵活变通性强。由于徽州宗族“公约”内容丰富,类型多样,与族规家法相比更加具体细致,适用村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有较强的灵活变通性。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六月,居住在祁门县石溪和凌村的康、凌二姓,为保护二村共有的“金竹税洲”水口不被“无耻之徒偷盗、耕种”联合制定“公约”并经祁门知县钤印颁发“告示”。告示中对族亲犯禁“本应指名控理”但为“免伤亲族之谊”则变通为“自愿封禁,鸣锣扯旗示众”,而对“家外人等”窃取、耕种,则“罚戏壹台,树木入众”,至于“梗顽不遵”者则“指名赴县,赍文控理,断不宽恕”(《清道光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祁门历口武陵严禁外来乞丐强讨行窃告示》现收藏于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公约”功能的借鉴
  警示预防功能。由于“公约”指向更明确具体,其警示预防功能更明显。清道光三年(1823年)四月祁门县渚口乡渚口村为确保当地茶市交易规范、防止侵害茶农茶商利益事件发生,以“公约”形式立下“申禁茶叶碑”一座,原因是当地“近来都内毛峰青茶名色,子期倍息”,从而引发“出入采卖者,人己无分,鲜廉不顾;收买者左右是望,昂价相抬,肆行盗窃”现象,导致“以致看守而凶闹者有之,忿激而掘毁者有之”发生。为“免争端、束人心、维风俗,不使开奸盗之门、绝生息之机”立碑约定:“其递年产茶之时,公订夏前七日方许开摘,采卖收买,毋论外客土著,均戒先期杜去毛峰青茶名色,除十八排年已立合文签押外,演戏勒石,以肃耳目,以垂人远。”对于违禁作乱者,“公约”作出处罚:“如有违犯者,罚戏一会,加禁。倘强横不遵合约,赍文鸣官理处(安徽省祁门县渚口乡渚口村东约半里大路旁碑文)。”
  教谕引导功能。“公约”往往通过县府钤印告示或者碑文形式公示,这种警戒公示效应,在教谕民众崇德守法、规序明礼方面发挥了引导指向作用。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祁门县闪里镇下文堂村陈氏宗族针对族内弟子嗜赌不良习气,在陈氏宗祠前照壁上立下“禁赌碑”公约。约文开宗明义写道:“赌博之风起,则人心漓;人心漓,则习俗坏。皇上以化民成俗为心,良有司从而董戒之,其不悛者罪以科。”文中还以先祖陈士隆、陈士深的“以身为子弟先,而又循循训戒,严整有法”高风亮节为典范谆谆教诲弟子“所愿诸君子时相劝勉,永申此禁”。
  惩戒善后功能。有的“公约”除了规定有违约犯禁处罚内容外,对一些因违规犯禁造成损失规定了善后的弥补方法,这对定分止争、休诉息讼、稳定社会起到了一定作用。
  明正德十五年(1520年)五月祁门县六都“青真坞”一带程旺、程昇、程杲、程时、程晭管业的插树岭、淡竹山、神林坞等山场频频遭到本族和外族人乱砍滥伐,由此发生纠纷。经过六都里保耆老调解勘查,弄清了纠纷发生起因在于“青真坞”八块山场均由程旺、程昇、程杲、程时、程晭等五大户家族管业种植,但因份额不清、界址不明导致“人众心异,前山杉木听随伴仆乱砍”,经过近邻和耆老、里保的多方调和,五大家族弟侄商议,“将前山个人栽坌大小苗木并管业空山及山脚地,尽数归众,五大分均业,各人到山住歇,栽坌锄养苗木成材,开垦山脚成田,以为子孙永远之计”。为了杜绝将来纠纷重起,五大家族立下“公约”管束。其一,“其杉木并松竹杂木成材,并系五大分眼同共卖均用,毋许占吝混砍并纵仆私自入山盗砍。”其二,“其田并系五大分递年收租均业,毋许占吝。”至此数十年,程旺、程昇、程杲、程时、程晭等五户家族共同管理“青真坞”等八块山场,相安无事。
  管理宗族事务和息讼止争功能。以“公约”形式召集族人兴学倡儒、开办塾学、设置学田、延请教师等筹划和管理在徽州十分普遍。清同治元年(1862年)三月祁门石溪康氏一族所立的《清同治元年三月十八日祁门县石溪康永清祠秩丁等立束心塾学合同议约》作出规定:“设立塾学,培养人才,惟读书者,选其贤才而学之,其增贴之费,候五年之内生息,分作经、蒙二馆,习读经书者,初入蒙者,其各项条规,公议开载于后。自立合文之后,各宜遵守,毋得违文。如违文,听凭执文鸣官究治。”
  这份“议约”中,康氏为了培养族内弟子“选其贤才”不仅倡导开设塾学而且按照“习读四书”“初入蒙者”“应试生童”“入泮者”“乡试”“入经馆”等分门别类予以“捐输”津贴奖励,对于违约者则“鸣官究治”。
  由于徽州宗族内不同支派或族人之间产业管理十分复杂,由族长和耆老召集族众订立管业公约,对规范管业、预防纠纷发挥作用。明嘉靖二年(1523年),谢氏宗族聚居的祁门县十西都谢村,谢琏在正德年间谢氏宗族兴建的“望耕楼”基础上,创建了祭祀和安妥祖先神魄的“善则堂”。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正月十五日,在谢琏的再次主持和安排下,其子侄谢知龙、谢知远等共同订立了旨在全面管理谢氏宗族事务的公约“善则义约”即“善则规约”,该“公约”规定“凡居我善则堂者,继自今以往,各宜顾名思义。规约所载者,一一遵守,毋许以一己之私,而坏乃义举。如违,闻官治以不孝罪,仍遵斯规以行”。
  一旦宗族内发生管业和产业侵害纠纷时,相关当事人也常通过订立息讼“公约”的方式来防止纠纷的扩大和矛盾的激化。
  明万历七年(1579年)休宁程氏族人程应举与程良弼、程净等围绕葬坟、侵业而发生纠纷,在亲族里约的调处下,双方当事人和近邻、中人订立合约。约定“近因程良弼、程译等称系傍祖安葬,复至本山葬纷壹所。应举状告本县。今亲族里约叶茂芝、叶恺、程据、程浮、程满佑、程承龙等查勘其山卖契,只存份址伍所,余山并无存留。其新葬纷见开明堂,原是程应举用工间做基坦,众行劝谕,两愿处息……今愿立此合同,并画图填注丈尺于后,各照遵守,并毋许生情异说。如违,甘罚白银伍两公用,仍凭此合同为定”。无疑,这份由当地族长和乡绅乡约等出面调解并订立的“公约”对于日后监督和消除隐患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者: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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