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录囚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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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6日 |
录囚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皇帝或官员对在押囚犯所犯案件进行复核,审查档案卷宗,听取犯人申诉,可以说是在行刑之前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个机会。 录囚制度起源于西汉,刚开始只是地方长官录囚,东汉时有了皇帝亲自录囚的记载。经南北朝,录囚制度在唐朝发扬光大,皇帝亲录囚徒成为正式的制度规定。唐太宗充分利用录囚这一机制来了解全国司法状况,经常亲自到监狱和犯人对话。犯人如有冤枉,可以在皇帝面前当场喊冤,从而获得洗冤新生的机会。 死囚归狱的意义 关于唐太宗录囚,最著名的莫过于死囚归狱一事。白居易曾在《七德舞》一诗中对此大加点赞,其诗曰“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 唐太宗刚即位的时候,有人劝太宗要“以威刑肃天下”,用严刑峻法整肃天下,树立新皇帝的绝对权威。唐朝有名的良臣、直臣魏徵听说后,劝唐太宗万万不可如此,“以为不可”,还专门上了一道奏疏,苦口婆心地劝唐太宗要行仁政,以恩待下,善待百姓,淳风俗,化天下,“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 唐太宗欣然接受了魏徵的建议,“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在刑罚方面尤其是慎之又慎。贞观初年,经济凋敝,民生艰难,为了保存人口劳动力,尽快恢复发展生产,朝廷在死刑方面贯彻了少杀慎杀的原则,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全国总共才判处29人死刑。 古代人犯被判处死刑后,除非是斩立决,否则往往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立即执行,而是长期关押在监狱中,这样到了贞观六年的时候,全国各地监狱里羁押了累年判处的大约390名死刑犯。 贞观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唐太宗到长安的监狱视察工作,与在押死刑犯谈话。在古代的司法环境中,不一定就是犯下杀人等重罪才会被判死刑,很多人是受牵连而被判的。看着这些犯人马上就要生死两隔,唐太宗一时心头发紧,“闵之”。随后决定和他们立一个君子协定:放死囚回家,“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即再给他们一年时间,返乡与家人团聚,参加劳动生产,待到来年秋收之后,再来监狱接受死刑的惩罚。 接着下诏给全国监狱,要求均照此办理,“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放出关押死囚,让他们秋后集体赴长安等候最终发落。 经过一年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农耕生活,死囚们洗心革面,重新感受到了生命的宝贵美好,也就能坦然地面对应得的惩罚。到第二年即贞观七年九月,390名死刑犯一个不少“皆如期自诣朝堂”,全部到长安朝廷集合,准备领死,“无一人亡匿者”。 唐太宗感动了,“嘉其诚信,悉原之”,当即宣布将死囚全部赦免,以表彰他们的诚信之举。诚信乃立人之本,既然死囚们重信守诺,告别旧我,朝廷也就有足够的理由给予他们新生。 当然,唐太宗深知,赦免罪犯只能是偶尔为之,为了沽名钓誉屡屡大赦,只会让为非作歹之徒心存侥幸,“恐小人恃之轻犯宪章”。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守法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近400名死囚来归狱之事,不仅考量着皇帝对百姓的宽仁情怀,更考验着朝廷对社会的掌控能力。 面对“天命”的自信 贞观三年三月初八,唐太宗到监狱“录系囚”,亲自过问囚犯犯罪情况,发现了一件有意思的案子。 有个叫刘恭的平头百姓,“颈有‘胜’文”,脖子上有奇形怪状的纹路,有好事者看来看去,认为这些纹路可以组合成一个“胜”字。脖子上天然一个“胜”,意味着刘恭有天命在身,“当胜天下”。刘恭听了好事者的一番忽悠,也自命不凡,整天说自己将来要得天下坐江山如何如何。 刘恭神神道道的自吹自擂,没多久就引起了官府的重点关注。官府认为刘恭这是在公然策划谋反事件,就以谋反的罪名将他扔进监狱,关押起来,“坐是系狱”。按照唐律规定,谋反属于“十恶”大罪,是要处死并罪无可赦的。而且对于谋反这事,古代社会向来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尽其所能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之中。 太宗皇帝翻阅完卷宗,立即指示将刘恭给放了,“乃释之”。太宗的理由很简单,如果刘恭真有天命在身,就算杀了他也是没用的,杀了一个刘恭,还会有千万个刘恭;若是他没有天命,一个“胜”字而已,掀不起什么大浪。朕作为堂堂大唐皇帝,连这点政治自信都没有,还怎么治国理政、协和万邦? 在皇权社会的法治环境里,办案官员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在政治案件尤其是谋反案的判处上往往从重从严。在这种情况下,皇帝亲自录囚,豁免一些莫须有的政治犯,既减轻了审判官的政治压力,又挽救了百姓的无辜生命,还彰显了君主的自信胸怀,实为一举多赢之事。 卫士杀人的逆转 皇帝在录囚的过程中,不可能亲自与每个死刑犯都一一对话,更多的时候只是亲自审阅案件档案。翻阅卷宗后,皇帝如认为案情有疑点,可以指派官员重新审理。 贞观时期,有个叫张迪的百姓和妻子在卫州开了间名为板桥店的旅馆,一天老板娘回娘家探亲,只留张迪和一帮伙计看店。当天杨贞等三个隶属于京城长安警备部队“三卫”的军人投宿板桥店。深夜店里发生一起凶杀案,店老板张迪被人杀害。等到天亮之时,店里伙计把杨贞三人团团围住,说他们就是杀人凶手,并报官抓人。 官府衙役到板桥店后,拔出杨贞三人的佩刀,只见刀上血迹斑斑。这下人证物证俱在,衙役们当即把杨贞三人锁拿归案。杨贞等不承认杀人,但三人受不了严刑拷打,“遂自诬”,被迫签字画押,“承认”杀害了张迪。 唐太宗录囚看过案卷后,认为案情有蹊跷,“上疑之”:杨贞等人只是路过卫州,偶住板桥店,和店老板张迪素不相识,往日无冤,近日无仇,为何会临时起意杀人,动机何在?夜半三更行凶之后,为何不立即逃走,而是坐等天亮束手就擒?疑问之下,唐太宗派御史台正八品上的监察御史蒋恒赴卫州重新查办此案。 在唐朝之前,御史台只是中央监察机关。但从唐太宗贞观年间开始,御史台获得受理诉讼的权力,和大理寺、刑部一起成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御史可以推鞠狱讼,并参与司法审判。因此,御史蒋恒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之内,复审板桥店老板张迪被杀一案。 到卫州后,蒋恒直接奔赴板桥店案发现场。经过一番调查和审讯,伙计甲对杀害张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他早已与老板娘勾搭成奸,为免奸情暴露,就对张迪起了杀心。他趁杨贞三人入住板桥店之际,深更半夜偷出他们的佩刀,将张迪杀害,“取三卫刀杀张迪”,又神不知鬼不觉地将佩刀放回刀鞘。 谁料太宗皇帝圣明烛照,录囚审阅卷宗时发现疑点,派蒋恒重审此案。若不是有录囚制度,他们三人就真成了刀下冤魂替死鬼。结案后,蒋恒将破案经过和案件实情上报,太宗赐给他两百段绢帛,并连升两级提拔为从六品下的侍御史。 太宗录囚三事中,近400名死囚来归狱是中华法系“慎罪恤刑”精神的重要体现。将刘恭无罪释放和重审杨贞杀人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国家公权对无辜受冤百姓的主动司法救济,是对审判程序的主动司法监督。相比于案件当事人通过个人上诉、申诉等程序来启动再审,进而讨回公道的纠错机制,录囚这种主动型的错案追究机制,显然更能提高法律运作效率,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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