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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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4日 | ||
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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