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当如雪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08日 | ||
刑事司法应当像雪花一样洁净,不仅要自身澄澈,还应当成为映照世间丑恶的镜子,让法治进程中的污垢无处藏纳。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注定要在中国的法治发展中谱写出浓墨重彩的篇章,这一次会议不但在深刻的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背景下有着架构我国未来法治穹顶的脊梁作用,而且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不仅涉及了当今中国敏感的防腐反腐话题,而且涉及到了长远的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构建。依法治国,法治的建设是长远的综合性的,又是现实的具体的,涉及到了这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也表明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性意义。价值极高,目标明确,顶层设计也已完成,具体要求也有较为清晰的表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依法治国的重心和中心工作便是一代又一代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接续努力、锐意进取。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涉及法治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方方面面都应当从当前做起,从眼下做起,而作为一名司法从业人员来讲,关注的重心自然而然是与自身工作息息相关的司法工作了。 一、“呼格案”的启示 如题所言,司法应当如雪,这一点在最近发生的几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司法纠错案件上就有着最为现实的反映。以内蒙古自治区的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最为典型。呼格案的案情复杂却又简单,十六年前的错杀冤案,明显到不能再明显的疑罪从无却被硬生生的做成了侦破佳绩,而后是整个司法流程的集体失明和“得过且过、放任自流”以及所谓的顺利成章。而反观在呼格案疑似真凶赵志红出现后的九年中,若非新华社驻呼和浩特记者汤计的人脉广博和名声远扬,若非某民警的良心光辉熠熠,那么赵志红很有可能已然在九年前就被执行死刑了。可能有人会说,赵志红是在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呼格案的错案来换取自己“苟活”的时间,但是我却觉得赵志红钻法律空子为法治进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至少保留了希望。 呼格案的发生发展乃至最后的结局,令很多人都唏嘘,群众在媒体的报道中看到的是呼格案背后的草率、阴冷、鲜血、茫然无措、漫漫等待,阅读出藏污纳垢的悲剧之中司法的脆弱,对司法的信心也在动摇。 很多人强调时代背景对于呼格案结果的左右。十六年前,“严打”的时代背景助推了呼格案的发生,十六年后,“四中全会”的时代背景又为呼格案的沉冤昭雪营造了积极的大环境。但是,从法治发展的进程来看,时代可以是一个案件的背景,却不应当成为决定性的条件。“法律父爱主义”的法史传统,始终讲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德治世,这样的文明却在今天或者是没多久的昨天因为一个冤案的发生而颜面尽失。 时代的发展需要各方面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制度的设计永远不可能尽善尽美,尤其是制度的细节。顶层设计的完成是最为宏观的架构,而制度细节的完善却需要通过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的前进,呼格案即是明证,尤其是对刑事司法来讲更是如此。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而在这一过程中支撑发展的观念很多,程序法定观念、人权保障观念、证据裁判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和诉讼效益观念居于核心地位。但是就呼格案来讲,刑事司法的“效率”(非效益)观念主导着一切,“严打”加速办案过程,六十二天完成了侦查、公诉、裁判、核准、执行五个环节的工作,效率之高令人咋舌,但是效率不是效益,错误的高效率令人恐惧,也造成了呼格吉勒图父母十六年苦苦的等待。司法错误高效率的代价令人痛心,而反观六十二天高效率的过程,程序法定、人权保障、证据裁判、正当程序等诸多观念破坏殆尽、无影无踪,刑讯逼供消磨了法定的程序,人权更无从谈起,疑点重重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成为了公诉、定罪的主要证据,这样的证据裁判令人心寒。反观冤死青年呼格吉勒图在背离正当观念、面目狰狞的司法公器面前太过渺小。 在呼格案疑似真凶赵志红落网之后,司法公器又患上了极为严重的“拖延症”,九年的时间,证据的采集与保留不至于复杂到九年的时间都无法完成,而这时的程序法定、正当程序和诉讼效益观念又遭到了背离。似乎,观念不重要,时间不重要,人命不重要,也都不关键,关键的是纠错的阻力巨大,纠错的勇气无存。 总之,考查呼格案的发生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司法的脆弱性,就像雪花易被玷污一样,司法的精神观念、实践过程都容易被从业者背离,这正是一种最为可耻的玷污。 二、刑事司法的应然性要点 刑事司法是最易引至群众关注的司法过程,回顾近年来的一些刑事司法疑案错案,诸如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案、于英生案、念斌案等等,不难发现在这些案件中存在着的最明显的相似之处便是前述诸多刑事司法核心观念的缺失,亦即:程序法定观念、人权保障观念、证据裁判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和诉讼效益观念中某一个或某几个观念的缺失。而这些核心观念对于刑事司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或者说缺失之后注定会带来案件办理瑕疵的。 具体来说,程序法定观念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之间的差异,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多来,立法上的进步对于司法过程的影响正在逐渐显现,最为现实的例子便是呼格案的沉冤昭雪和聂树斌案的重新异地审查,立法上的程序性的进步正在使过去的冤案或疑似冤案得到应有的解释和处理。 人权保障观念体现了对于刑事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以及社会全体的权益维护。人权在法定的正当的程序中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而人权保障的强调也在现实上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事实上,人权的保障不仅不会妨碍刑事司法尤其是刑事侦查过程的展开,相反,人们都能在可以保障的环境中完成对于刑事侦查工作的支持。 证据裁判观念决定了司法裁判的过程及正当性根据。司法过程,证据为王,亦即证据是司法的核心内容。只有依据完整的干净的证据链条裁断的案件才能经得起时间和群众的检验。这也为案件终身追责制度打下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正当程序观念折射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法本质属性。正当程序的展开不仅可以消解公众的疑虑,而且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普法,让群众知晓如何在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利。程序公正,方能实体公正。 诉讼效益观念则揭示了程序的正当化和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不仅如此,也昭示着如何才能妥善解决。司法资源对于我们这样的法治发展中国家来讲是即为紧缺的,这在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和基层法官年复一年而丝毫没有减轻的办案压力中就可体现。因而,必然要通过良性的制度构建和司法效益的强调来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 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应当如雪,不仅应当在以自身核心观念表达出的价值追求中充分的贯彻,通过正当程序、人权保障、证据裁判等手段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更要在结果的处置和形成上彰显出纯洁的光芒,不仅不能出错,只有这样才能让刑事诉讼的核心观念助推刑事法治乃至整个国家法治进程的发展。 刑事诉讼的五个核心观念相互联系,相互契合,对于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刑事诉讼的发展缺一不可。这样的观念在“四中全会”所强调的法治发展的顶层中也有明确的表达。 三、“四中全会”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和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司法改革的总体设计和要求进行了科学的表达,提出司法改革(包括刑事司法改革)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也有利于从根本上祛除“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从而让呼格案这样的冤假错案不再发生,悲剧不再上演。 “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意义重大,实践任务更加重大,司法改革的重担也“前所未有”的沉重。如何推进显然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就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改革而言: 首先,“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努力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财政独立的保障,不受时代和地方势力的干涉。 其次,“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只有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实现相互制约而不是仅仅相互配合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保证刑事司法效益的提升,避免出现诸如“六十二天”冤杀呼格的悲剧再次上演。 最后,要努力完善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尤其对于疑案,要坚决的贯彻罪行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观念,“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像呼格案一样的错案冤案,九年的时间都无法得到纠正,责任人员得不到应有的追究。 另外,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内容也都是“四中全会”对于刑事司法改革的期许和要求,意义重大。 四、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把握重大的战略机遇期的紧要关口所召开的意义重大的全局性会议,对于各项改革的展开和推进提供应有的完善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现实层面考虑,对于司法改革和错案疑案的处置也给予了明确的战略指引,为防止呼格案这样的错案冤案的再出现提供了制度支撑。 具体到我们每个司法从业人员来讲,是法治中国进程最直接的参与者,更是保证如雪的司法天地最为基础的每一朵雪花,保持自身思想作风的纯洁性是踏入这个行业的应然性要求和必要条件。如何做到这一点是每个人都应当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应当不断提升自我的司法素质,既包括专业知识的修养,也包括思想层面的要求,应当自觉理解并贯彻好中共十八届四种全会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坚守法律底线,绝不触碰违法“红线”,惟其如此,方能为司法进步和法治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马荣海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