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申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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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781破1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2024)鲁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指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为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5年5月14日前,向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州市弥河镇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办公室;邮政编码:2625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律师,13176002368、187661531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前提供会议链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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