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盲盒玩具侵权知名品牌“泡泡玛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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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5日 | ||
盲盒是当前潮玩市场极火爆的商品之一。但一些不法商家瞄准商机,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盲盒商品,以谋取不法利益。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泡泡玛特”商标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通某书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系“泡泡玛特”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公司曾获得“2017最佳玩具品牌”“2018互联网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企业”“2019年轻人喜爱的十大设计新品牌”等多项荣誉。2020年下半年,泡泡玛特公司经调查发现,南通市崇川区某书店未经许可在其店内出售仿冒泡泡玛特公司的“泡泡玛特”系列玩具,侵害了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遂经公证取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书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6万元。 被告崇川区某书店辩称,涉案被控侵权玩具是从网上购进,其也在购买时查询了出售方的相应网站登记信息,认为是正规店铺才购进,直到收到法院通知,才知道涉及商标侵权,已立即停止销售。该书店称,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提供了合法进货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经原告的宣传推广,涉案“泡泡玛特”系列商标在青少年等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以青少年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经营者,应当对该“泡泡玛特”盲盒品牌及相应正品销售价格有一定了解。被告网购案涉被控侵权产品标注品名为“泡泡马特”,与原告正品标注的“泡泡玛特”标识有一定区别,正品销售价格为几十元,案涉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仅十几元,且侵权实物条形码扫描结果也无法显示与原告存在任何关联,故被告至少存在疏于审核商家资质及商品来源的问题。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虽提供了进货渠道,但其作为专门的经营者,并未尽到与之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规模、涉案商品的售价、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施 艳 古 林)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王立朋介绍说,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即依据该法条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若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告除需提供合法进货渠道外,还要求其主观上不知道所售产品是否侵权,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事实上不知道;二是在法律上不可能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 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在相应的盲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以青少年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经营者,应当对该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再加之案涉商品与正品的价格对比及侵权产品所显示的商品信息等因素,难以认定被告在进货时已对涉案商品尽到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故其虽提供了相应进货渠道,仍不足以免除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须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莫因贪小便宜而吃了大亏。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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