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活动典型案例】郭某华与郭某梅赡养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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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2日 | ||
【裁判要旨】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赡养人应当对被赡养人予以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华,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郭某梅,女,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郭某华与被告郭某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22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原告发生的医疗费(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翟某英于1979年5月16日生育被告郭某梅,现被告已成家立户。被告于2016年开始与原告因家庭事宜发生纠纷,便不再上门,也没有承担起自身作为子女应尽义务。自2016年至今都是原告独自生活,期间多次住院治疗,无人陪护,因原告自身多病,不会做饭,现都是由居委志愿者派人送饭照料,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却没有尽到照顾父亲的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请求一家人团聚好好过日子,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被告没有承担起子女应尽义务,以及原告多年独自生活,住院无人照料是编造的。被告平时尽到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过年过节送钱、买衣,平时看望老人时买老人爱吃的东西,送奶、送烟。母亲翟某英在家照顾原告三餐起居,话不投机,原告抬手就打,张口就骂。期间原告多次到各医院住院,母亲送饭陪护,稍有疏忽,原告就破口大骂,被告去探望也是如此。原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2016年将母亲翟某英打出家门,无处可归,南关派出所出警处理,家人亲戚劝回。2020年又一次殴打母亲致伤,母亲无处居住,暂住被告家中。期间向原告多次索要母亲生活用品、衣物、钱都被原告拒绝。原告更换门锁,母亲回不了家。2020年8月份,原告在被告小区门口拦截被告,用拐杖殴打被告,报警至西关派出所。由于上述原因,原告称自己无人照料。原告提出的赡养费和医疗费被告无力承担。被告因疫情房贷一年多没还了,还有多项债务未还。原告自己有退休金和多年积蓄,完全可以照顾自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翟某英于1979年5月16日生育被告郭某梅,现被告已成家。原告称,自己月退休金2500元,老伴儿翟某英每月退休金2800元左右,原告名下有23.5万元的存款。原告因身体原因多次住院。现原告老伴儿翟某英随被告生活。被告称,原告每月退休金收入是2500元左右,被告母亲的收入是2800元左右。原告与被告母亲都是潍坊食品厂的退休职工,原告的医疗费都是有劳动保险处报销。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诉至本院。 另查,山东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6731元,平均每月2228元。 【裁判结果】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2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梅每月支付原告郭某华赡养费200元,自2021年2月起每月25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郭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某梅负担。 【案例解读】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退休工资已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且医疗费大部分能予以报销,但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也应尽到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法官简介】 张芃,现任潍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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