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未兑付 保证人是否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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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30日 | ||
当前,随着金融理财市场的兴起,因投资理财产品引发民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日前,青州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 据了解,该案被告冯某、卜某、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员工。2019年3月,经被告冯某介绍,该案原告王某先后在手机APP上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3308”号理财产品82.9万余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共计99.99万元。 经双方协商,对于投资款项,被告冯某、卜某、徐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投资资金安全保证书,载明某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客户王某,于2019年3月在该公司APP上投资365天产品,投资金额100万元,现有保证人承诺确保投资人该笔投资本息安全,若因公司原因出现投资资金到期未能兑付问题,将由保证人负全部责任。冯某、卜某、徐某三人分别在安全保证书保证人处签名。 另据法院查明,在王某参与理财投资后,因某科技有限公司关闭了该公司手机APP上的部分项目,现仅能在原告手机APP上查询到每笔投资的数额及期限,相关的收益内容不能查询。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原告主张其在某科技公司手机APP投资的99.99万元未按时返还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冯某、卜某、徐某作为该公司的员工,认可原告款项已由公司收到且款项未如期返还原告。对此法院认为,双方虽均认为原告在某科技公司的99.99万元为投资款,但投资有盈亏,而在保证书中各保证人作为该公司的员工承诺确保原告的投资款项本息安全,因此从该承诺看,原告在某科技公司投入的99.99万元款项,虽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现原告的99.99万元款项未返还,原告要求保证人冯某、卜某、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各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的承诺及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冯某、卜某、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该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规定,青州法院判决被告卜某、冯某、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99.99万元;被告卜某、冯某、徐某赔偿原告王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99.99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与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此类案件中,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理财产品会投资哪些领域,如果投资了股市、基金,甚至海外的高风险产品,其收益率是没法预测的,更不可能作出收益上的承诺,因此这类产品需要投资者应该慎重选择投资公司,了解清楚后再考虑购买,否则可能会面临亏损。 对于该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即该案中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冯某、卜某、徐某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原告在某科技公司手机APP上购买的理财产品原本均有相关的电子协议,但现因某科技公司关闭了其APP上的部分功能,致使现仅能在原告某科技公司手机APP上查询到其每笔投资的数额及期限,但相关的收益内容却不能查询,无法确切得知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收益利率,原告现主张自逾期之后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要求各保证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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