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典型案例

昌乐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5日

  近年来,许多不法分子购买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若因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等买卖、租借给他人,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昌乐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江明知李某堂(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的目的是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联系王某浩办理银行卡,被告人王某浩在明知上述情况前提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根据被告人李某江的要求办理了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的四套银行卡资料,后被告人李某江以每套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收购,后又将上述4套银行卡溢价出售给了李某堂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江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王某浩非法获利4000元。前述四张银行卡在案件发生期间的单向流入金额为1139万余元,同时,造成李某某、杨某某二人被诈骗资金共计52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江、王某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昌乐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江、王某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江、王某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李某江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江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浩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89号 电话:0536-8189013 邮编: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