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干警交流轮岗制度
  • 作者:文书发布时间:2018年04月30日

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专家型人才,建立和完善法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1、在同一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满5年以上、在派出法庭工作4年以上的法官,可以进行轮岗;中层正、副职的轮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适当进行。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2、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机要秘书、技术人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综合部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确需轮岗交流的,可适当在综合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3、在审判岗位的法官因违反审判责任、工作纪律等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审判岗位。    
  4、在新增工作岗位或撤岗、法官和其他人员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下,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轮岗交流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和缩短,但一般不低于1年。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任职的人员,应缩短轮岗交流的年限。对于工作连续性要求强的岗位,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的年限,因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多岗位交流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的可及时进行轮岗。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及人数 
  1、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的要求,交流时间一年以上。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当调整交流时间。    
  2、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干警总数的20%。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1、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2、政治处可根据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3、院党组综合考量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4、根据工作需要院党组可直接选派人员到执行岗位任职交流。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领导
  院政治处在院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制定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并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做好轮岗人员公示、任命、交接等工作。轮岗交流人员、岗位、时间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有利于工作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庭、室领导书面报政治处备案,带到新庭、室继续承办。政治处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任庭、室领导,并由新任庭、室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 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政治处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处和所在庭、室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院党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庭、室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七、本制度与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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