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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8日

  近日,福山法院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未成年人诉请其父亲协助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法院经落实发现监护人欲处分未成年人的受赠房屋,故依职权做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禁止性判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王某坚与李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某某由其母亲李某某抚养、教育和保护。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因王某某为未成年人,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3年7月王某某将其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坚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王某坚称,不同意现在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因为此次起诉并不是原告的意思,而是原告母亲李某某的意思,因李某某想要将此套房屋卖掉,原告年龄尚小,李某某出卖房屋的行为会损害原告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王某坚与李某某对原告的赠与法律关系,被告与李某某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原告,原告表示接受,且该不动产具备过户条件,故原告可以主张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经了解原告律师得知,原告母亲要求过户确实有想要处置房产的意图。考虑到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其财产权利的义务,且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从监护人角度理解,该内容系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目前原告并无大额的必要经济支出,为维护原告的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财产不受损害,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产权过户后禁止在原告年满18周岁之前对该房产进行买卖、赠与等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未成年人监护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就体现为要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即要求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事务前,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同时还要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使其逐渐参与决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让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关注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涉及未成年人自身事务的应当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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