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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居住在石良镇现年35周岁的刘先生近期收到了一条来自银行消费短信通知,称其所持银行卡消费35000元,刘先生心里疑惑提示消费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分卡,当天下午也并未进行任何消费,怎么会有银行短信提示呢?
开始李先生以为这是短信诈骗,并未在意,但保险起见刘先生还是拨打了发卡银行的客服电话,询问所收到的客服短信是否是该银行发出的,其卡内余额是否已经减少,刘先生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这下刘先生坐不住了,立即前往石良镇涉案银行的ATM机前,将卡内剩余存款全部提出,并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其被盗刷的款项是在北京拉卡拉交行通过POS机个人还贷的方式被盗刷的,同时初步认定刘先生的银行卡已被他人复制或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百般焦急的刘先生为追索其被盗刷的存款,多次与涉案银行进行交涉,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发卡银行告至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发卡银行承担对刘先生的赔偿责任,原因是刘先生在银行处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将款项存入该账户后,双方即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应为合法有效。银行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刘先生接到银行客服短信后,立即前往ATM机上进行操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见,涉案的银行卡仍为刘先生持有,可以认定发生在北京拉卡拉交行POS机上的操作并非是刘先生持有的银行卡,该POS机消费的行为也并非刘先生的行为。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应承担更重的防范卡片复制和伪卡交易的责任。
法官提示:
银行卡被盗刷并不一定均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追索,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宋玉娟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银行储蓄财产安全,作为持卡人首先要切实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本案刘先生之所以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被盗刷的款项进行追索,是因为刘先生在发现其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在就近的银行ATM进行取款,一方面可以保障剩余存款资金安全,同时可以证明作为持卡人不可能短时间内出现在两地,从而证明银行卡系异地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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