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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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3日 | ||
行政诉讼指南 一、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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