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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3日

申请保全指南

一、申请诉讼保全的时间和受理法院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于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后,向二审法院提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诉讼保全具备的条件

    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损害。

    3、申请诉讼保全应当依法交纳保全费。

三、申请诉讼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1、如实填写保全申请书。

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保全的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超过诉讼请求金额。

    2、填写拟保全财产清单。

申请诉讼保全应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保全财产属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存款银行账户情况;保全财产属不动产的,应提交权属凭证复印件,注明有无被抵押或查封记录的产权登记档案查询表或标明不动产所在位置;保全财产属动产的,应明确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具体位置等。

    3、依法提供担保书(函)。

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现金存入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指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六区内的不动产(六区是指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福山区、高新区,不动产是指除担保人自住以外的其他房产)。

保函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用不动产担保的,应提交权属凭证原件,申请人或他人须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将该不动产进行反查封。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或盖章(担保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法官面前签名确认), 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保全错误的,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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