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连带债务的新增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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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7日 | ||
一、什么是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分为法定的连带债务和意定的连带债务。 法定的连带债务主要包括:(1)侵权关系中的连带债务,如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第1168条),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第1170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第1195条、第1197条),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侵权责任的情形(第1211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或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第1241条、第1242条)等;(2)代理中的连带债务,主要有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164条第2款),违法代理(第167条)。此外,合同编分则中部分有名合同也有相关规定,如承揽合同中共同承揽人(第786条),运输合同中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两个以上承运人(第834条)等。 意定的连带债务,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产生的连带债务,因合同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是连带责任保证(第688条)。 二、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法律关系 关于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关于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第三款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没有限制约定的情况下,连带债务人彼此之间可以约定连带债务承担的内部份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三、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关系变化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是债权人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为,故不存在被免除的债务部分连带债务人后续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此时,该部分连带债务人实际成为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剩余部分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第一,债务人无须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第589条第1款);第二,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成立的视为已经交付(第570条、571条、573条);第三,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第589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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