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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烟台毓璜顶莱山分院院长郭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23日
    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涉案赃款人民币244.1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该案庭审过程中,20余名人大代表到庭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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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为2019年该案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军在担任烟台毓璜顶莱山分院(烟台市莱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耗材、医疗设备采购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4.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经查,被告人郭军到案后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所获赃款均已退缴,法院考虑上述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涉案赃款人民币244.1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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