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技术秘密案件审判(五)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09日 |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技术秘密案件审判(五)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2787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31.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上诉人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32.以侵权为业的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上诉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系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权为业”。 33.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上诉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均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
||
|
||
【关闭】 | ||
|
||
|
||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立案(0535)6676002 信访(0535)6250847 纪检监督(0535)6676110 邮编:264000
版权所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