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典型案例文书

刘某恶意举报、诽谤诬陷法官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刘某恶意举报、诽谤诬陷法官案

  基本案情

对田某诉刘某、陈某、沃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沃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刘某、沃某公司与田某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终审后,刘某因对一审法官心存不满,多次到省、市扫黑除恶办投诉举报,污蔑一审法官参与高利贷利益分配,为了私利做职业放贷人的“保护伞”,意图使一审法官受到法律追究。经调查,刘某的上述举报内容均为不实举报。香洲区法院向刘某释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但刘某拒不承认错误。香洲区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诽谤、诬陷,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2020年7月13日,香洲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应当理性、合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打着“裁判不公”旗号诬告陷害法官的行为,既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蔑视,也给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法院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关闭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立案(0535)6676002 信访(0535)6250847 纪检监督(0535)6676110 邮编:264000

版权所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