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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销组织中起发起作用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1日

   刑庭 刁永超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侯某某经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中国明明商”,后来被告人侯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加入,被告人王某又介绍李某某加入。后三名被告人在博山区宣传“中国明明商”,要求参加者交纳3990元投资费和20元资料费成为“中国明明商”会员,以“二二复制”的双轨制模式发展下线人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作为该传销组织在博山区的主要负责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侯某某对该传销组织起到发起作用,并且积极参加传销组织的活动。截至案发前,三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在博山区发展下线传销人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侯某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侯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如下:被告人侯某某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传销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扩大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侯某某仅是一般参与者。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对该传销组织起到发起作用,且一直积极参加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在涉案的传销组织中属于发起人,虽然其发起后自己没有再进一步的发展人员,但是其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发起作用就已经构成犯罪。

   另外在此提醒,传销活动现在日益猖獗,其借助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一些人为了贪图利益加入传销组织,就要发展下线,根据上述三部门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已经发现的传销组织的发展情况来看,达到上述构罪标准轻而易举。所以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提高甄别传销活动的能力,远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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