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性质、目的,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博山区人民法院编写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问答,以简洁明了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有正确的认识,继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卸下沉重的债务包袱,恢复正常生活和鼓励创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博山区人民法院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务问答
一、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意义
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恢复正常生活、鼓励创业的机会,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基本原则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执行程序的特别程序,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平保护的原则。
三、申请人需要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首先是属于诚实守信且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其次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山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博山区;
(二)被执行人在本院具有执行案件;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因非挥霍、赌博等不良行为所致;
(五)如实申报财产,如实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查;
(六)无故意逃避债务情形。
四、申请人需作哪些准备
申请前需向审判部门进行咨询,由法官或法官助理进行申请前辅导,充分了解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告知个人以及家庭财产申报的注意事项、破产信息公开等重要事项以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及救济成本。
五、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否收费
暂不收费。但所涉执行案件所产生的执行费以及其他依法收取的费用有债务人负担。
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 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二) 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征信报告;
(三) 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财产等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配偶同意接受财产调查的声明;
(六)债务人有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有法官助理全程指导。
七、财产状况应该如何申报
应当主动、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如存在虚假申报或隐瞒不报情形的,将视为不诚信行为,导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不会受理。
八、个人财产是不是全部用于清偿债务
不是。下列财产可作为生活必需品不用于清偿债务:
1.债务人及其所需要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2.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4.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5.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7.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生活必需品。
九、在提出申请之后,债务人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提出申请之后至审理终结前,债务人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查,梳理财产状况,并协助通知债权人,同时告知配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等配合程序推进,遵守审理期间的行为限制要求,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个别清偿债务等。
申请期间不宜进行财产转让及离开居住地。
如发生个人信息变动或者财产状况变动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受理后,能否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可以。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属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十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如何审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将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具体负责调查核实债务人情况、接受债权申报、调查核实并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监督债务人行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等。
十二、管理人怎么选任
管理人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选定。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推荐,也可有人民法院指定。
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实际控制人、股东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由破产案件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十三、管理人是否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代理人
不是。管理人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以中立的态度、专业的资质履行职务,并受到人民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的监督。
十四、哪些行为属于高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机动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十五、债权人什么时候申报债权以及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按照申报债权通知书的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的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受理公告为准。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告。
十六、什么是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及法院工作人员参加,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讨论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的议事机构。主要职权包括:进行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工作情况、审查并表决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豁免财产范围以及分配(清偿)方案等。
十七、债务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是否需要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陈述具体理由,要求管理人通知债务人的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
债务人、债务人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经管理人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质询的,视为其具有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十八、债权人会议如何表决
债权人会议对表决事项经债权人审议后由债权人以书面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如投反对票的,应当陈述具体理由。
十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提前三日告知会议内容。
二十、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纳入清偿债务范围的债务人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进行,以变现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也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置。
二十一、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债务人财产分配顺序及方式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但不得与现有民事执行中有关分配规定相抵触。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十二、债务人能否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有未来稳定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还可以引入金融机构等第三人作参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采用向第三人融资的方式清偿原有债务。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十三、债权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全程参与。从程序的启动到终结,享有知情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债务及清偿能力等方面享有质询权。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重大事项如豁免财产范围,财产分配方案等具有表决权。对债务人是否是诚实信用具有监督权。
二十四、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什么时候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对于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为由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对于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在符合设置了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二十五、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会不会造成“老赖”逃避债务
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法院会严格审查,债权人全程参与且享有有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如果发现债务人属于“老赖”,不但不会受理各人债务集中清理,还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限制。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是以执行程序为基础,参照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建立市场化协商机制,着重引导自愿,从而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在完成清算或者债务重整终结执行程序后,对债权人予以公平清偿,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依法予以免责,给予恢复正常生活及再次创业的机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探索,有利于助推诚信社会建设、宣传个人破产文化,对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都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