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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张店区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组织案件法官教你防范“套路贷”
  • 作者: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1日

  近日,张店区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王某明、张某等10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一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以来,张店区法院审结的辖区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明先后吸收被告人张某、曹某哲、牛某沼、苏某东、陆某超、张某、杨某辉等人成为淄博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在淄博市张店区等地开展非法放贷活动。放贷过程中,王某明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哄骗借款人将房屋过户并签订空白借款合同,以保证金、砍头息、手续费、过户费等名义随意扣留借款金额,采用肆意认定违约、随意设定违约金、逼迫签订新的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模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对借款人采用殴打、电警棍电击、威胁等手段及喷漆、堵锁眼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借助公证或诉讼等方式实施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被告人王某明等人在与百度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百度有钱花家装贷”业务过程中,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曹某哲、牛某沼、苏某东、陆某超、张某、杨某辉在明知相关“套路”的情况下,仍根据王某明安排从事办理过户、贷款手续及催收等行为。被告人赵某、徐某作为中介、在明知王某明等人“套路”的情况下,主动给王某明介绍借款客户,并帮助向借款人催收,从中赚取提成或好处费。

  张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张某、曹某哲、牛某沼、苏某东、赵某、徐某、陆某超、张某、杨某辉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以王某明为首要分子,张某、曹某哲、牛某沼、苏某东、赵某、徐某、陆某超、张某、杨某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的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本案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主审法官表示,“套路贷”是一种新型涉恶犯罪形式,不同于一般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的民间借贷,其本质是违法犯罪行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其间,还往往伴随着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逼债讨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法分子专门寻找那些征信差、急需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受害人作案。

  去年以来,张店法院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精心审理“套路贷”案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工作的重点,组建专业化合议庭,及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加强会诊研判,定期组织审判团队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及最新扫黑除恶文件精神,严格把握办案标准,找准法律适用点,确保打得准、打得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房屋管理、公证等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2份,建议加快建立健全全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管预警机制,加大反诈骗宣传,防范和化解套路贷风险,从源头上治理乱象。

  面对“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如何预防“被套路”,法官给出以下建议:

  1.要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借高利贷,对利率超过银行数倍、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一定要谨慎对待。

  2.形成良好的信用记录,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有资金需求时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不被“无抵押”“低门槛”“秒放款”等虚假借贷广告所迷惑。

  3.切勿轻信陌生人提供的“优惠贷款”,在办理抵押借款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证据,不签空白协议,不轻易做委托公证。

  4.发现自己误入骗局后,要勇于维权,如果发生暴力索债等行为,要注意留存证据,克服恐惧心理,迅速联系公安机关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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