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http://zbzdqfy.sdcourt.gov.cn
申请执行人:南通锃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20AE3D91。
被执行人: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ENWU0H。
案外人: 李凤山, 公民身份号码:220524XXXXXX2577、李国栋,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4XXXXXX2576、蔡绍珍,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3XXXXXX0621
与案件关系: 申请执行人的务工人员。
向案外人李凤山、李国栋、蔡绍珍发放案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各贰万元(共计60000元) 。
发放原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支付给农民工工资。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3 日内,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 电话:0533-2862679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西五路 14 号
特别提示: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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