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http://zbzdqfy.sdcourt.gov.cn
申请执行人: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C613831。
被执行人:荆欣钰,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5********。
被执行人:刘明雪,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6********。
被执行人:荆高中,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1********。
被执行人:赵同玲,公民身份号码3703221979********。
案外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C613831,与案件关系:为本案原申请执行人(更名前)。
向案外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七千壹佰贰拾肆元肆角柒分(小写)157124.47元。
发放原因:依照法律规定将案款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执行账户。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三日之内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田辰浩,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87********,与案件关系:(根据案情实际填写)竟得被执行人房产的买受人。
向案外人田辰浩发放案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万零肆佰贰拾陆元伍角叁分(小 写)40426.53元 。
发放原因:房产过户的卖方税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房产过户时买受人先行垫付,故相应款项应自拍卖款中支付给该案外人。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三日之内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电话: 0533-2861612
举报电话:0533-2861207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西五路十四号。
特别提示: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
关证据材料。
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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