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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法治价值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21日
  • 枫桥经验的发展由来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针对“四类分子”,即“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改造,创造出了“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运用群众的力量去对“四类分子”进行改造,既能够有效拉近群众和“四类分子”的距离,提高改造的效率和质量,又能够对参与改造工作的群众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而“枫桥经验”坚持的发动和依靠群众的工作方法,完全契合了党的工作路线,是一场理论与实践的相得益彰。

  1963年11月,经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此后,经过各地的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基层综合治理都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和普适性的工作方法,其逐渐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枚标杆。面对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并不完善的大背景,枫桥镇的干部群众所创造的这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对于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社会和谐安稳的建设都起到重要作用。

  2003年1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于建国初期的“枫桥经验”,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在各地不断的推广学习中,更多地方性因素参与进来,与新的发展理论相结合,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

  例如,诸暨法院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发源地的独特优势,先后成立深化发展“枫桥经验”小组,大力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运用群众能接受的方式、可信服的方法,加强诉前调解、诉调对接、降低纠纷成讼率;

  2018年5月底至8月末,宁夏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共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8,318件,调解成功率96.9%,同比增长11.5%;

  万州区认真学习借鉴“枫桥经验”,提出了“四个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该区“民转刑”案件、刑事案件发案同比持续下降,群众安全感连续13年保持在90%以上,政法满意度、公信力连续4年保持在90%以上。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着力于组织群众力量,发挥人民群众内部调解作用,化解矛盾纠纷,既减轻了司法部门的诉讼压力,更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在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枫桥经验”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被赋予新内涵,适应了新时代发展要求,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上,依然发挥着独到的作用。

  二、 “枫桥经验”的法治价值体现

  1、枫桥经验体现了效率价值

  当社会处于并不太稳固尤其是转型期的时候,法治制度不够完善,各类社会问题就会频频出现,政府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司法部门的诉讼压力也与日俱增,紧靠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不足以适应群众诉求,如果矛盾化解不及时,反而会起到加剧作用,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问题,是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而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能够最小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快速解决矛盾和纠纷,显然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法院最终裁决定纷止争,当事人需要经过一系列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的付出,在诉讼的过程中更易引发其他纠纷。“枫桥经验”解决问题的理念,是最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的,并能为双方减少沉没成本,挽回最大利益。

  2、枫桥经验体现了自由价值

  诉讼程序的一系列规定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但不可否认也为当事人带来很大的不便,从实际工作来看,很多当事人对于程序的要求并不是很理解,认为这是麻烦的事情,不愿意配合程序的进行,甚至对法院的工作都采取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

  矛盾纠纷不上交,依靠群众的力量自我消化、自我解决,不需要因为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受到限制,反而给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利益,即使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也可能导致矛盾双方的有些利益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如果双方采取和解或第三人调解的方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和认可,寻求利益最大化,最终各方利益需求都能得到有效满足。

  3、枫桥经验体现了正义价值

  正义是自古以来都竭力追求并期愿达到的一种价值观,而正义在每个人心中都有不一样的内涵。诉讼正义或许是实现了法律规定情形下的最大正义,但却并不一定是矛盾双方心中所要追求实现的正义。

  “枫桥经验”的工作理念,应用到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就地协商和解决,矛盾双方能够全程参与纠纷解决过程。在这种公开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对于彼此的问题症结和利益诉求能够全面了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利益追求清晰全面表达,整个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最终结果也能实现最大的可接受性,由此而得的结果也是最为当事人双方所能够接受的。

  法治价值的最终目的就是追求人文精神,“枫桥经验”适应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切实解决好社会矛盾,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 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

  “枫桥经验”最先是枫桥人民创建的,得益于政府的推

  进学习和各地的不断试验发展,即使至今,依然生命力鲜活,究其原因还是其本质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以来,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征程,经验最终必将付诸于实践,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枫桥经验”对于基层社会治理与基层法治建设仍具有现实意义。

  1. 网格化定点管理,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好基层政府

  部门和政法部门的联合作用。加强和规范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基层秩序。

  在各村(居)设立法治教育基地,将所有现住村(居)民统计分组,以组为单位,选出人员代表,定期到政法部门观摩学习。代表人员接受法治教育后,将其所学知识反馈给小组的每个成员,在这种学习并反馈的过程中,法治理念便有效化入每个群众心中。通过法治教育,不仅能够让普通群众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更具有理性,认真遵守法律的规定,更是有效提升了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

  2、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成立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枫桥经验”所坚持的矛盾不上交理念,可以充分有效的带动调解工作的进行。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物质的极大丰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社会矛盾,司法部门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对于缓解诉讼压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人员或法学专家担任调解员,调解的工作才能立足于法律规定,疏通“情”与“法”的关系,取得最好的调解效果。

  很多邻里小矛盾若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既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会给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带来更大的压力。从笔者的工作经历来看,很多诉讼案件如果能够在矛盾初生阶段便有调解工作的介入,当事人也不会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当然,要想把“枫桥经验”的群众路线理念和工作方法全部应用到法治建设尤其是基层的法治建设中,仅仅是通过理念的宣传和机构的设立是不足以实现的,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将其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相结合,才能继续发挥好“枫桥经验”的宝贵经验,使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创新发展,同时也能更有效的促进基层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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