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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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在枣庄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枣庄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姜传兴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和取得的进展,中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了打击拒执犯罪、“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夏敏高主持发布会。山东广播电视台等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改革,创新执行方式,加强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有效推动执行工作积极进展。自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执行实施案件23523件,实际执结案件13507件,实际执结率57.42%;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2883件,实际执结12061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为93.62%。
近期,全市法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执行攻坚专项活动,对涉民生、涉金融执行案件以及执行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开展集中清理活动。7月30日,在中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市法院统一开展了执行攻坚活动第一次集中执行行动。行动当天,全市法院出动警力289人次,拘传、拘留被执行人71人,执行到位金额120.6万元,执结案件39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市政府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不断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攻艰克难,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举全市法院之力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仗。
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袁美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韩某某与被告人袁美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峄城区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袁美付偿还韩某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袁美付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峄城区法院在执行该案中,责令被告人袁美付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袁美付既不履行判决,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6月3日峄城区法院对袁美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袁美付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11月11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以袁美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对其逮捕。2017年2月17日,峄城区检察院以袁美付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峄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美付的近亲属与韩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17年5月12日,峄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袁美付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翁金朝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
申请执行人贾重与被执行人翁金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2)薛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翁金朝偿还贾重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翁金朝在山东金晁矿用设备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3年底,翁金朝将山东金晁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转让于王秀梅。2013年11月12日王秀梅向翁金朝的农行卡汇款560,000元。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翁金朝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2014年1至2月,翁金朝通过其妻子林蕾农行卡两次收取厂房转让款共计480,000元。2015年翁金朝将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并通过吴旭鹏的工行卡多次收取该房屋转让款40余万元。但翁金朝拒不履行过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4月14日,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翁金朝司法拘留15日。在该案审理期间,翁金朝的亲属代其向贾重还款456,352元,贾重对被告人翁金朝表示谅解。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以翁金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3:于忠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原告褚某某等五人诉被告于忠国、谷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中区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原告褚某某等五人与被告谷某某、于忠国达成的土地租赁协议,被告于忠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租赁土地上的配电室、工作室、磅房、石料粉碎机、水泥砌块机厂棚、猪圈,恢复原状,将土地返还给褚某某等五人,并支付褚某某等五人土地占用费2457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于忠国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市中区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于忠国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并于同年10月21日将涉案土地转租给别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被告人于忠国与褚某某等五人达成和解,积极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褚某某等五人的谅解。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忠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于忠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审宣告判决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市中区法院于2017年1月5日判决被告人于忠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4:杨学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案
被告人杨学友系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滕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学友、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滕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宗生产设备,裁定查封期间生产设备由该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损毁等。同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告人杨学友。杨学友在明知该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份将其中的部分机器予以变卖,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杨学友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2018年3月被滕州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身患残疾,生活困难,且查无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杜某经营的综合商店未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家化公司)许可,销售非由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与“六神”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商品。经法院开庭审理,杜某经营的综合商店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判决生效后,上海家化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杜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其他财产权等信息,并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询,均未发现杜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杜某身患残疾,其女重度残疾,一家五口人的生活依靠杜某每月几百元的打工费维持,属于“低保”家庭,生活条件十分困难,没有履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王某、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刘某应支付王某货款1.7万元,因刘某拒不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无果后,又前往刘某住所地进行调查,得知刘某及家人外出多年未归;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亦未查到刘某财产登记信息;通过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刘某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收货地址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价值线索。对此,法院先后向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协助查找刘某下落,但至今仍杳无音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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