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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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
申请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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