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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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保全保险担保机制的规定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立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负责程序审查,执行局负责实体审查。
第二条 立案庭主要审查申请人及被保全人的身份、申请保全的事由、证据材料及管辖权等方面的内容。
执行局主要审查保全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能否采取保全措施等内容,并对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第四条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提供信用担保。
第七条 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
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并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作为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
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首先应建议申请人以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条 申请人以机动车等动产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动产权属并将该动产交由法院作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严格申请人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以外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审查。重点审查财产信息或人资信证明,动产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安全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七)、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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