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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旅游景点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0年11月03日
作者:枣庄中院民三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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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大致可分为自然景观、历史遗迹和新建文化旅游景点等。近年,我国许多地方为了丰富文化旅游内容,打造文化旅游品牌,陆续建设了一批承担多重功能的文化旅游景点,如横店影视城、中华世纪坛等,还有的是在原景区基础上进行复建或加建,如台儿庄古城、水泊梁山风景区等。加强对文化旅游景区或景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保护智力成果、宣传相关历史文化或人文精神、发展文化旅游事业、提升文化软实力起到重要作用

(一)积极通过申请专利保护智力创新成果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旅游景点的建设、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中都大量存在。文化旅游景点建设大至整栋建筑,小至门窗部件,都可能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如包括特定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除此外的建筑,都可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

    (二)全面保护文化旅游景点商业标识

    1、申请商标注册。通过对文化旅游景点经营中使用或可能使用的商业标识进行挖掘、整理,将一批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商业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是保护商业标识的基础和前提。文化旅游景点建筑物名称可申请服务商标,也可能受著作权保护,有些还可获得专有名称或特殊标志名称。挖掘和申请商标注册还应考虑文化旅游景点的文化渊源。通过对文化旅游景点涉及史料的研究,挖掘出一批凝结相关文化的商标,可以既丰富商业标识体系,也有利于文化旅游景点的宣传和推广。

2、科学管理注册商标。管理者应充分重视商业标识对文化旅游景点文化、建筑、旅游的统帅作用,制定和实施文化旅游景点商标战略。将商标标识运用到文化旅游产品、商品及服务。许可他人使用将注册商标专用权,既可以扩大品牌影响,也可以获得更大收益,是商标管理的另一重要内容。

3、重视文化旅游景点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以及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商业标识的类型多样,除了注册商标外,还包括未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网络域名等。

    (三)利用著作权对文化旅游景点进行全面保护

    著作权保护是文化旅游景点建设和经营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文化旅游景点建筑物或构筑物凝聚了很多著名设计家和建筑师的心血,古朴典雅,特色各异,每一处有独特性的图案或设计,都可以作为一副作品予以保护。如何挖掘出这些作品的艺术价值,既是文化旅游景点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也是文化旅游景点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文化旅游景点建筑、建筑物模型、图纸等文化旅游景点建设过程创造的作品,以及文化旅游景点经营中产生的延伸作品,如文化旅游景点广告语,美术作品(包括雕像作品)、摄影作品、画册、图案、旅游产品、影视曲目等都需要进行著作权保护。

    除了保护文化旅游景点物质产品承载的著作权外,对文化旅游景点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另一个重要内容。文化旅游景点文化博大精深,必然催生出大量优秀文化作品,文化旅游景点管理部门应注意及时进行著作权保护,该版权登记的及时登记,发现侵权的应及时维权。

    (四)重视经营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展旅游业是探索城市转型的重要举措。文化旅游景点旅游,既要在文化旅游景点建设硬件上追求完美,更要在旅游经营模式上追求创新,以文化旅游景点建筑为龙头,文化旅游景点文化为内核,文化旅游景点生活为载体,积极开发新型旅游产品,使游客真正融入文化旅游景点,成为文化旅游景点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走马观花的看客,变旅游产品为艺术作品,从而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独创性的经营模式既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对经营模式的表现形式进行保护,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同时,对文化旅游景点景点、店面、商品进行科学分类,在同一类别内实行统一品牌、包装和装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五)挖掘和保护文化旅游景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旅游景点管理者在深入挖掘文化旅游景点浓重的历史底蕴和文化特质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当地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保护,积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与传播。通过申请省、国家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文化旅游景点文化获得全面保护,并辅之以对各种具体建筑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对文化旅游景点的立体保护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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