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客观评价各部门工作业绩和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工作考核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促进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持续发展,按照省高院、市委综合考核内容,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内容
1、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中院各部门,审判执行部门与综合部门分别进行考核。
(1)审判执行部门: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金融庭、环资庭、行政庭、审监庭、执一庭、执二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共16个部门。
(2)综合部门:执行局综合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司法行政装备处(机关服务中心)、司法技术管理处、信息中心、法警支队,共14个部门。
执行局综合处、研究室、审管办按照综合部门要求进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四大部分:业务工作考核、综合工作考核、领导评议、加分项目。业务工作考核,审判执行部门和综合部门分别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工作、领导评议、加分项目为审判执行部门和综合部门共同考核项目。
3、分值设定
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业务工作600分,综合工作300分,领导评议100分。加分项目单独计分,最高加30分。审判执行部门业务工作考核中另设加分项目1个,单独计分,最高加15分。
共性考核指标中,个别部门无此项考核内容的,得基本分。
4、考核时段与数据来源
考核时段与审判管理数据统计时段、司法统计时段一致。审判执行部门考核数据来源为:中院审判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数据。
5、考核责任部门
每个考核指标均设考核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考核评分任务,将考核结果提交政治部汇总。
二、业务工作考核(总分600分)
(一)审判执行部门考核
1、结收比(基本分150分)
考核时段内案件结案归档数量(包括旧存案件在考核时段内结案)与同期收案数量之比。考核业务庭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办案数量与效率、结案均衡度、案卷质量及动态结案情况。
计算公式:结收比=结案归档数(包括在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收案总数×100%。
各部门的结收比应不低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结收比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150分;每降低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结收比达不到8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2、积(存)案率(基本分100分)
考核时段截止日的累积存案总数与同期收案数量之比(即案件存收比)。考核均衡结案情况、累积旧存案件数量与比例、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以及部门动态结案情况。
计算公式:积(存)案率=累积存案数÷考核时段内收案总数×100%。
各部门的积(存)案率应不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积(存)案率平均值。等于或低于本部门三年平均值的得100分;每增加1%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3、审限内结案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正常审限内结案归档数量(包括在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审限制度执行情况、办案效率、审限变更数量及比例。
计算公式:审限内结案率=正常审限内结案归档数(包括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审限内结案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50分;每降低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审限内结案率达不到8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4、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基本分150分)
考核时段内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本院再审改判案件总数(考核时段内被发改案件总数,不限于本年度结案被改发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动态办案质量。
计算公式:上诉(再审)被改发率=(二审、再审案件被改发总数)÷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应低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平均值。等于或低于本部门三年平均值的得150分;每增加0.1%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上诉(再审)被改发率达1.5%及以上的,不得分。
执行复议案件纠正率参照本条执行。(此项不考核执行二庭。)
计算公式:执行复议案件纠正率=执行复议案件被纠正数÷同期执行实施案件结案归档数×100%。
二审、再审期间、执行复议期间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发生变化被改判、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有新的立功、交纳罚金赔款、退赃情节被改判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后改判的;审委会改变合议庭已形成的裁判意见的,不作为发改案件。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5、调解撤诉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结案归档数量(包括旧存案件在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并结案归档的案件)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办案质量,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和办案社会效果。
计算公式:调解撤诉率=调解撤诉结案归档数(包括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的旧存案件)÷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调解撤诉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调解撤诉率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50分;每减少1%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6、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结案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诉讼(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情况、审判管理信息化、司法公开情况。
计算公式: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结案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数÷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达到100%的得50分;每降低1%扣10分,扣完为止。达不到95%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综合处)
7、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已结案案件中,符合上网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实际上网数量,与同期结案归档案件中符合裁判文书上网条件的案件数量之比。考核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与比例、司法公开情况。
计算公式: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实际上网数÷同期应上网公开数×100%。
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100%的得5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达不到9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8、实际执结率(基本分150分)
执行实施案件在考核时段内法定“执行完毕”案件(包括自动履行案件、和解案件及强制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之比。考核执行实施案件的实际执结(法定“执行完毕”)案件数量、比例及执行工作效果。(此项仅考核执行二庭。)
计算公式:实际执结率=法定“执行完毕”案件(自动履行案件+和解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数÷同期执行结案归档数×100%。
执行二庭的实际执结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实际执结率平均值。达到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150分;每减少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执行局综合处)
9、加分项目(单独计分,最高加15分)
考核时段内,各审判执行部门员额法官诉讼案件人均结案归档数量超过全院平均数的,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加15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综合部门考核
1、管理指标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400分)
考核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创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上级机关确定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由各综合部门根据履职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互评打分。
(考核责任部门:各综合部门)
2、服务对象评价(200分)
由服务对象即审判执行部门对综合部门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被考核部门的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
三、综合工作考核(300分)
1、队伍建设(60分)
考核内容:“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政治理论学习与思想政治教育,政工信息编报、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赴基层法院巡讲计划完成情况,因私出国(境)与证照集中管理、法官联络、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落实情况,新招录人员导师制落实情况、请销假制度与考勤制度落实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青岛市干部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及学法考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青岛市干部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学分的,每有一人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个人网上学法达不到学分要求的,每有一人扣2分;个人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每有一人扣2分,缺考一人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2、机关党建(100分)
考核内容:党支部党建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创建“过硬支部、示范支部”活动及党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灯塔-党建在线”信息运行管理情况,机关党建品牌创建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典型培树情况,精神文明创建情况,机关文体工作情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请示汇报工作情况,“敬老文明号”创建及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每项扣2-5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3、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40分)
考核内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执行情况,纪检监察信访办理情况,党风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建设情况,违法违纪举报查处、自查自纠、廉洁从政、任职回避等制度执行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4、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和舆情应对(20分)
考核内容: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司法建议任务完成情况及舆情监控与处置情况。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信息、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不良舆情信息处置不及时或应对不力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室)
5、业务部门的审判管理及综合部门的政务公开(20分)
考核内容:业务庭案件质量效率管理情况,审限管理、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等,审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典型案例报送情况,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与庭审直播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部门的制度公开、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信息、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出现差错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综合处、研究室)
6、政务管理(20分)
考核内容:文秘、档案、机要交通、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院长三公开”平台诉求办理情况,外来人员、车辆出入机关管理情况,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上级机关督查督办事项或案件办理工作,行政值班情况、消防安全等制度执行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工作出现差错、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安全事故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
7、涉诉涉法信访处置(40分)
考核内容:本部门涉诉涉法接访及处理情况,部门领导参与接访、信访风险评估、申请再审案件联调联解等制度落实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答复情况,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配合处置情况,突发事件参与处置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立案二庭、法警支队)
四、领导评议(100分)
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每个部门的考核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
五、加分项目(最高加30分)
1、工作创新及优秀成果
(1)优秀调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调研成果或干警担任全国、省级重大调研课题课题组成员的,每项分别加15、10分;出版与审判执行业务或法院工作相关的专著的,每本加15分;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学核心期刊、省级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与审判执行业务或法院工作相关的文章的,每篇分别加15、10、5分。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出版或公开发表的,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室)
(2)工作创新成效明显,被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机关、省高院以及中央、省委改革办以文件、现场会、会议交流发言、信息简报(或加编者按)等形式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10、5分;受中央、国家部委以上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省高院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分别加15、10、5分。裁判文书在全国、全省的文书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的,每篇分别加10、5分。案例被最高法院、省高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每件分别加10、5分。提出司法建议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的,加2分。重复推广、批示、确定或采纳的,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3)工作成绩和工作效果突出,受到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表彰的,每项加1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0分;受到省直机关、省高院表彰的,每项加5分;本部门干警受到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机关、省高院表彰的,每项分别加5、3、1分(不包括年终表彰奖励)。部门参加全国、全省法院系统各类活动获得名次的,分别加10、5分;干警获得名次的,分别加5、2.5分。重复表彰或获奖的,按最高表彰或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2、违法违纪报告。发现本院或基层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或违法审判,以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的,主动向有关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件加5分;经查实后作出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和通报批评的,每件加2分。
(考核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
3、其他加分项目。由院考核工作办公室确认后,按照统一标准酌情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六、考核结果的利用
1、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部门集体立功受奖、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推选集体表彰奖励、向上级机关推荐集体表彰奖励项目,原则上从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部门中推荐(单项、专项表彰奖励除外)。
2、部门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使用、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部门本年度评先资格:
(1)无法定中止、延长审限情形或其他法定原因,已结案件(包括累积存案和长期未结案件)中超审(执)限案件总数达到本部门结案总数10%的;
(2)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一,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
(3)2017年度部门相关工作或所属干警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者本部门干警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4)工作失职,酿成重大群体事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的;
(5)案件处理错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导致当事人到省、进京上访并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6)对本部门工作引发的负面舆情应对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发生丢失机要文电、涉密文件、卷宗材料等事件或失、泄密事故的,或发生违规外联行为被保密局通报的;
(8)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违反生育政策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影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
(9)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拉票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考核程序
考核在司法统计月截止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下发考核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2、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结果交政治部汇总。
3、政治部对考核数据和分值进行汇总统计。汇总计算出考核分值,并向被考核部门反馈。对相关项目分值有异议的,在3日内向政治部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4、政治部对提出的考核异议进行复核,在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5、被考核部门无异议的考核得分或经复议无误的考核得分,为最终考核结果。根据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八、其他事项
1、本考核办法如遇上级机关考核政策变化或调整,按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考核办法执行。
2、本办法每年修改一次。未尽事宜和未明事项,由政治部负责解释。特定问题、特殊情况,由党组讨论决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客观评价各部门工作业绩和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工作考核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促进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持续发展,按照省高院、市委综合考核内容,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内容
1、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中院各部门,审判执行部门与综合部门分别进行考核。
(1)审判执行部门: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金融庭、环资庭、行政庭、审监庭、执一庭、执二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共16个部门。
(2)综合部门:执行局综合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司法行政装备处(机关服务中心)、司法技术管理处、信息中心、法警支队,共14个部门。
执行局综合处、研究室、审管办按照综合部门要求进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四大部分:业务工作考核、综合工作考核、领导评议、加分项目。业务工作考核,审判执行部门和综合部门分别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工作、领导评议、加分项目为审判执行部门和综合部门共同考核项目。
3、分值设定
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业务工作600分,综合工作300分,领导评议100分。加分项目单独计分,最高加30分。审判执行部门业务工作考核中另设加分项目1个,单独计分,最高加15分。
共性考核指标中,个别部门无此项考核内容的,得基本分。
4、考核时段与数据来源
考核时段与审判管理数据统计时段、司法统计时段一致。审判执行部门考核数据来源为:中院审判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数据。
5、考核责任部门
每个考核指标均设考核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考核评分任务,将考核结果提交政治部汇总。
二、业务工作考核(总分600分)
(一)审判执行部门考核
1、结收比(基本分150分)
考核时段内案件结案归档数量(包括旧存案件在考核时段内结案)与同期收案数量之比。考核业务庭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办案数量与效率、结案均衡度、案卷质量及动态结案情况。
计算公式:结收比=结案归档数(包括在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收案总数×100%。
各部门的结收比应不低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结收比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150分;每降低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结收比达不到8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2、积(存)案率(基本分100分)
考核时段截止日的累积存案总数与同期收案数量之比(即案件存收比)。考核均衡结案情况、累积旧存案件数量与比例、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以及部门动态结案情况。
计算公式:积(存)案率=累积存案数÷考核时段内收案总数×100%。
各部门的积(存)案率应不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积(存)案率平均值。等于或低于本部门三年平均值的得100分;每增加1%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3、审限内结案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正常审限内结案归档数量(包括在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审限制度执行情况、办案效率、审限变更数量及比例。
计算公式:审限内结案率=正常审限内结案归档数(包括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审限内结案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50分;每降低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审限内结案率达不到8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4、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基本分150分)
考核时段内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本院再审改判案件总数(考核时段内被发改案件总数,不限于本年度结案被改发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动态办案质量。
计算公式:上诉(再审)被改发率=(二审、再审案件被改发总数)÷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应低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平均值。等于或低于本部门三年平均值的得150分;每增加0.1%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上诉(再审)被改发率达1.5%及以上的,不得分。
执行复议案件纠正率参照本条执行。(此项不考核执行二庭。)
计算公式:执行复议案件纠正率=执行复议案件被纠正数÷同期执行实施案件结案归档数×100%。
二审、再审期间、执行复议期间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发生变化被改判、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有新的立功、交纳罚金赔款、退赃情节被改判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后改判的;审委会改变合议庭已形成的裁判意见的,不作为发改案件。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5、调解撤诉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结案归档数量(包括旧存案件在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并结案归档的案件)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办案质量,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和办案社会效果。
计算公式:调解撤诉率=调解撤诉结案归档数(包括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的旧存案件)÷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调解撤诉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调解撤诉率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50分;每减少1%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6、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结案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诉讼(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情况、审判管理信息化、司法公开情况。
计算公式: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结案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数÷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达到100%的得50分;每降低1%扣10分,扣完为止。达不到95%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综合处)
7、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已结案案件中,符合上网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实际上网数量,与同期结案归档案件中符合裁判文书上网条件的案件数量之比。考核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与比例、司法公开情况。
计算公式: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实际上网数÷同期应上网公开数×100%。
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100%的得5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达不到9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8、实际执结率(基本分150分)
执行实施案件在考核时段内法定“执行完毕”案件(包括自动履行案件、和解案件及强制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之比。考核执行实施案件的实际执结(法定“执行完毕”)案件数量、比例及执行工作效果。(此项仅考核执行二庭。)
计算公式:实际执结率=法定“执行完毕”案件(自动履行案件+和解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数÷同期执行结案归档数×100%。
执行二庭的实际执结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实际执结率平均值。达到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150分;每减少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执行局综合处)
9、加分项目(单独计分,最高加15分)
考核时段内,各审判执行部门员额法官诉讼案件人均结案归档数量超过全院平均数的,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加15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综合部门考核
1、管理指标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400分)
考核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创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上级机关确定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由各综合部门根据履职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互评打分。
(考核责任部门:各综合部门)
2、服务对象评价(200分)
由服务对象即审判执行部门对综合部门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被考核部门的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
三、综合工作考核(300分)
1、队伍建设(60分)
考核内容:“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政治理论学习与思想政治教育,政工信息编报、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赴基层法院巡讲计划完成情况,因私出国(境)与证照集中管理、法官联络、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落实情况,新招录人员导师制落实情况、请销假制度与考勤制度落实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青岛市干部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及学法考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青岛市干部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学分的,每有一人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个人网上学法达不到学分要求的,每有一人扣2分;个人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每有一人扣2分,缺考一人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2、机关党建(100分)
考核内容:党支部党建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创建“过硬支部、示范支部”活动及党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灯塔-党建在线”信息运行管理情况,机关党建品牌创建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典型培树情况,精神文明创建情况,机关文体工作情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请示汇报工作情况,“敬老文明号”创建及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每项扣2-5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3、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40分)
考核内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执行情况,纪检监察信访办理情况,党风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建设情况,违法违纪举报查处、自查自纠、廉洁从政、任职回避等制度执行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4、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和舆情应对(20分)
考核内容: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司法建议任务完成情况及舆情监控与处置情况。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信息、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不良舆情信息处置不及时或应对不力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室)
5、业务部门的审判管理及综合部门的政务公开(20分)
考核内容:业务庭案件质量效率管理情况,审限管理、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等,审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典型案例报送情况,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与庭审直播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部门的制度公开、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信息、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出现差错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综合处、研究室)
6、政务管理(20分)
考核内容:文秘、档案、机要交通、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院长三公开”平台诉求办理情况,外来人员、车辆出入机关管理情况,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上级机关督查督办事项或案件办理工作,行政值班情况、消防安全等制度执行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工作出现差错、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安全事故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
7、涉诉涉法信访处置(40分)
考核内容:本部门涉诉涉法接访及处理情况,部门领导参与接访、信访风险评估、申请再审案件联调联解等制度落实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答复情况,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配合处置情况,突发事件参与处置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立案二庭、法警支队)
四、领导评议(100分)
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每个部门的考核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
五、加分项目(最高加30分)
1、工作创新及优秀成果
(1)优秀调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调研成果或干警担任全国、省级重大调研课题课题组成员的,每项分别加15、10分;出版与审判执行业务或法院工作相关的专著的,每本加15分;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学核心期刊、省级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与审判执行业务或法院工作相关的文章的,每篇分别加15、10、5分。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出版或公开发表的,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室)
(2)工作创新成效明显,被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机关、省高院以及中央、省委改革办以文件、现场会、会议交流发言、信息简报(或加编者按)等形式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10、5分;受中央、国家部委以上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省高院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分别加15、10、5分。裁判文书在全国、全省的文书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的,每篇分别加10、5分。案例被最高法院、省高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每件分别加10、5分。提出司法建议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的,加2分。重复推广、批示、确定或采纳的,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3)工作成绩和工作效果突出,受到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表彰的,每项加1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0分;受到省直机关、省高院表彰的,每项加5分;本部门干警受到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机关、省高院表彰的,每项分别加5、3、1分(不包括年终表彰奖励)。部门参加全国、全省法院系统各类活动获得名次的,分别加10、5分;干警获得名次的,分别加5、2.5分。重复表彰或获奖的,按最高表彰或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2、违法违纪报告。发现本院或基层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或违法审判,以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的,主动向有关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件加5分;经查实后作出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和通报批评的,每件加2分。
(考核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
3、其他加分项目。由院考核工作办公室确认后,按照统一标准酌情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六、考核结果的利用
1、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部门集体立功受奖、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推选集体表彰奖励、向上级机关推荐集体表彰奖励项目,原则上从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部门中推荐(单项、专项表彰奖励除外)。
2、部门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使用、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部门本年度评先资格:
(1)无法定中止、延长审限情形或其他法定原因,已结案件(包括累积存案和长期未结案件)中超审(执)限案件总数达到本部门结案总数10%的;
(2)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一,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
(3)2017年度部门相关工作或所属干警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者本部门干警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4)工作失职,酿成重大群体事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的;
(5)案件处理错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导致当事人到省、进京上访并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6)对本部门工作引发的负面舆情应对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发生丢失机要文电、涉密文件、卷宗材料等事件或失、泄密事故的,或发生违规外联行为被保密局通报的;
(8)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违反生育政策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影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
(9)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拉票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考核程序
考核在司法统计月截止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下发考核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2、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结果交政治部汇总。
3、政治部对考核数据和分值进行汇总统计。汇总计算出考核分值,并向被考核部门反馈。对相关项目分值有异议的,在3日内向政治部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4、政治部对提出的考核异议进行复核,在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5、被考核部门无异议的考核得分或经复议无误的考核得分,为最终考核结果。根据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八、其他事项
1、本考核办法如遇上级机关考核政策变化或调整,按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考核办法执行。
2、本办法每年修改一次。未尽事宜和未明事项,由政治部负责解释。特定问题、特殊情况,由党组讨论决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7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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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客观评价各部门工作业绩和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工作考核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促进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持续发展,按照省高院、市委综合考核内容,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内容
1、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中院各部门,审判执行部门与综合部门分别进行考核。
(1)审判执行部门: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金融庭、环资庭、行政庭、审监庭、执一庭、执二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共16个部门。
(2)综合部门:执行局综合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司法行政装备处(机关服务中心)、司法技术管理处、信息中心、法警支队,共14个部门。
执行局综合处、研究室、审管办按照综合部门要求进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四大部分:业务工作考核、综合工作考核、领导评议、加分项目。业务工作考核,审判执行部门和综合部门分别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工作、领导评议、加分项目为审判执行部门和综合部门共同考核项目。
3、分值设定
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业务工作600分,综合工作300分,领导评议100分。加分项目单独计分,最高加30分。审判执行部门业务工作考核中另设加分项目1个,单独计分,最高加15分。
共性考核指标中,个别部门无此项考核内容的,得基本分。
4、考核时段与数据来源
考核时段与审判管理数据统计时段、司法统计时段一致。审判执行部门考核数据来源为:中院审判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数据。
5、考核责任部门
每个考核指标均设考核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考核评分任务,将考核结果提交政治部汇总。
二、业务工作考核(总分600分)
(一)审判执行部门考核
1、结收比(基本分150分)
考核时段内案件结案归档数量(包括旧存案件在考核时段内结案)与同期收案数量之比。考核业务庭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办案数量与效率、结案均衡度、案卷质量及动态结案情况。
计算公式:结收比=结案归档数(包括在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收案总数×100%。
各部门的结收比应不低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结收比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150分;每降低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结收比达不到8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2、积(存)案率(基本分100分)
考核时段截止日的累积存案总数与同期收案数量之比(即案件存收比)。考核均衡结案情况、累积旧存案件数量与比例、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以及部门动态结案情况。
计算公式:积(存)案率=累积存案数÷考核时段内收案总数×100%。
各部门的积(存)案率应不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积(存)案率平均值。等于或低于本部门三年平均值的得100分;每增加1%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3、审限内结案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正常审限内结案归档数量(包括在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审限制度执行情况、办案效率、审限变更数量及比例。
计算公式:审限内结案率=正常审限内结案归档数(包括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审限内结案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50分;每降低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审限内结案率达不到8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4、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基本分150分)
考核时段内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本院再审改判案件总数(考核时段内被发改案件总数,不限于本年度结案被改发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动态办案质量。
计算公式:上诉(再审)被改发率=(二审、再审案件被改发总数)÷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应低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平均值。等于或低于本部门三年平均值的得150分;每增加0.1%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上诉(再审)被改发率达1.5%及以上的,不得分。
执行复议案件纠正率参照本条执行。(此项不考核执行二庭。)
计算公式:执行复议案件纠正率=执行复议案件被纠正数÷同期执行实施案件结案归档数×100%。
二审、再审期间、执行复议期间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发生变化被改判、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有新的立功、交纳罚金赔款、退赃情节被改判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后改判的;审委会改变合议庭已形成的裁判意见的,不作为发改案件。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5、调解撤诉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结案归档数量(包括旧存案件在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并结案归档的案件)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办案质量,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和办案社会效果。
计算公式:调解撤诉率=调解撤诉结案归档数(包括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的旧存案件)÷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调解撤诉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调解撤诉率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50分;每减少1%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6、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结案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诉讼(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情况、审判管理信息化、司法公开情况。
计算公式: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结案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数÷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达到100%的得50分;每降低1%扣10分,扣完为止。达不到95%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综合处)
7、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已结案案件中,符合上网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实际上网数量,与同期结案归档案件中符合裁判文书上网条件的案件数量之比。考核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与比例、司法公开情况。
计算公式: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实际上网数÷同期应上网公开数×100%。
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100%的得5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达不到9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8、实际执结率(基本分150分)
执行实施案件在考核时段内法定“执行完毕”案件(包括自动履行案件、和解案件及强制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之比。考核执行实施案件的实际执结(法定“执行完毕”)案件数量、比例及执行工作效果。(此项仅考核执行二庭。)
计算公式:实际执结率=法定“执行完毕”案件(自动履行案件+和解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数÷同期执行结案归档数×100%。
执行二庭的实际执结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实际执结率平均值。达到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150分;每减少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执行局综合处)
9、加分项目(单独计分,最高加15分)
考核时段内,各审判执行部门员额法官诉讼案件人均结案归档数量超过全院平均数的,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加15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综合部门考核
1、管理指标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400分)
考核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创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上级机关确定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由各综合部门根据履职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互评打分。
(考核责任部门:各综合部门)
2、服务对象评价(200分)
由服务对象即审判执行部门对综合部门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被考核部门的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
三、综合工作考核(300分)
1、队伍建设(60分)
考核内容:“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政治理论学习与思想政治教育,政工信息编报、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赴基层法院巡讲计划完成情况,因私出国(境)与证照集中管理、法官联络、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落实情况,新招录人员导师制落实情况、请销假制度与考勤制度落实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青岛市干部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及学法考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青岛市干部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学分的,每有一人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个人网上学法达不到学分要求的,每有一人扣2分;个人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每有一人扣2分,缺考一人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2、机关党建(100分)
考核内容:党支部党建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创建“过硬支部、示范支部”活动及党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灯塔-党建在线”信息运行管理情况,机关党建品牌创建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典型培树情况,精神文明创建情况,机关文体工作情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请示汇报工作情况,“敬老文明号”创建及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每项扣2-5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3、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40分)
考核内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执行情况,纪检监察信访办理情况,党风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建设情况,违法违纪举报查处、自查自纠、廉洁从政、任职回避等制度执行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4、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和舆情应对(20分)
考核内容: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司法建议任务完成情况及舆情监控与处置情况。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信息、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不良舆情信息处置不及时或应对不力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室)
5、业务部门的审判管理及综合部门的政务公开(20分)
考核内容:业务庭案件质量效率管理情况,审限管理、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等,审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典型案例报送情况,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与庭审直播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部门的制度公开、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信息、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出现差错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综合处、研究室)
6、政务管理(20分)
考核内容:文秘、档案、机要交通、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院长三公开”平台诉求办理情况,外来人员、车辆出入机关管理情况,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上级机关督查督办事项或案件办理工作,行政值班情况、消防安全等制度执行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工作出现差错、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安全事故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
7、涉诉涉法信访处置(40分)
考核内容:本部门涉诉涉法接访及处理情况,部门领导参与接访、信访风险评估、申请再审案件联调联解等制度落实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答复情况,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配合处置情况,突发事件参与处置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立案二庭、法警支队)
四、领导评议(100分)
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每个部门的考核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
五、加分项目(最高加30分)
1、工作创新及优秀成果
(1)优秀调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调研成果或干警担任全国、省级重大调研课题课题组成员的,每项分别加15、10分;出版与审判执行业务或法院工作相关的专著的,每本加15分;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学核心期刊、省级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与审判执行业务或法院工作相关的文章的,每篇分别加15、10、5分。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出版或公开发表的,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室)
(2)工作创新成效明显,被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机关、省高院以及中央、省委改革办以文件、现场会、会议交流发言、信息简报(或加编者按)等形式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10、5分;受中央、国家部委以上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省高院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分别加15、10、5分。裁判文书在全国、全省的文书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的,每篇分别加10、5分。案例被最高法院、省高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每件分别加10、5分。提出司法建议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的,加2分。重复推广、批示、确定或采纳的,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3)工作成绩和工作效果突出,受到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表彰的,每项加1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0分;受到省直机关、省高院表彰的,每项加5分;本部门干警受到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机关、省高院表彰的,每项分别加5、3、1分(不包括年终表彰奖励)。部门参加全国、全省法院系统各类活动获得名次的,分别加10、5分;干警获得名次的,分别加5、2.5分。重复表彰或获奖的,按最高表彰或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2、违法违纪报告。发现本院或基层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或违法审判,以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的,主动向有关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件加5分;经查实后作出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和通报批评的,每件加2分。
(考核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
3、其他加分项目。由院考核工作办公室确认后,按照统一标准酌情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六、考核结果的利用
1、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部门集体立功受奖、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推选集体表彰奖励、向上级机关推荐集体表彰奖励项目,原则上从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部门中推荐(单项、专项表彰奖励除外)。
2、部门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使用、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部门本年度评先资格:
(1)无法定中止、延长审限情形或其他法定原因,已结案件(包括累积存案和长期未结案件)中超审(执)限案件总数达到本部门结案总数10%的;
(2)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一,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
(3)2017年度部门相关工作或所属干警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者本部门干警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4)工作失职,酿成重大群体事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的;
(5)案件处理错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导致当事人到省、进京上访并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6)对本部门工作引发的负面舆情应对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发生丢失机要文电、涉密文件、卷宗材料等事件或失、泄密事故的,或发生违规外联行为被保密局通报的;
(8)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违反生育政策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影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
(9)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拉票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考核程序
考核在司法统计月截止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下发考核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2、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结果交政治部汇总。
3、政治部对考核数据和分值进行汇总统计。汇总计算出考核分值,并向被考核部门反馈。对相关项目分值有异议的,在3日内向政治部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4、政治部对提出的考核异议进行复核,在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5、被考核部门无异议的考核得分或经复议无误的考核得分,为最终考核结果。根据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八、其他事项
1、本考核办法如遇上级机关考核政策变化或调整,按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考核办法执行。
2、本办法每年修改一次。未尽事宜和未明事项,由政治部负责解释。特定问题、特殊情况,由党组讨论决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客观评价各部门工作业绩和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工作考核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促进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持续发展,按照省高院、市委综合考核内容,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内容
1、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中院各部门,审判执行部门与综合部门分别进行考核。
(1)审判执行部门: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金融庭、环资庭、行政庭、审监庭、执一庭、执二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共16个部门。
(2)综合部门:执行局综合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司法行政装备处(机关服务中心)、司法技术管理处、信息中心、法警支队,共14个部门。
执行局综合处、研究室、审管办按照综合部门要求进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四大部分:业务工作考核、综合工作考核、领导评议、加分项目。业务工作考核,审判执行部门和综合部门分别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工作、领导评议、加分项目为审判执行部门和综合部门共同考核项目。
3、分值设定
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业务工作600分,综合工作300分,领导评议100分。加分项目单独计分,最高加30分。审判执行部门业务工作考核中另设加分项目1个,单独计分,最高加15分。
共性考核指标中,个别部门无此项考核内容的,得基本分。
4、考核时段与数据来源
考核时段与审判管理数据统计时段、司法统计时段一致。审判执行部门考核数据来源为:中院审判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数据。
5、考核责任部门
每个考核指标均设考核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考核评分任务,将考核结果提交政治部汇总。
二、业务工作考核(总分600分)
(一)审判执行部门考核
1、结收比(基本分150分)
考核时段内案件结案归档数量(包括旧存案件在考核时段内结案)与同期收案数量之比。考核业务庭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办案数量与效率、结案均衡度、案卷质量及动态结案情况。
计算公式:结收比=结案归档数(包括在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收案总数×100%。
各部门的结收比应不低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结收比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150分;每降低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结收比达不到8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2、积(存)案率(基本分100分)
考核时段截止日的累积存案总数与同期收案数量之比(即案件存收比)。考核均衡结案情况、累积旧存案件数量与比例、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以及部门动态结案情况。
计算公式:积(存)案率=累积存案数÷考核时段内收案总数×100%。
各部门的积(存)案率应不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积(存)案率平均值。等于或低于本部门三年平均值的得100分;每增加1%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3、审限内结案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正常审限内结案归档数量(包括在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审限制度执行情况、办案效率、审限变更数量及比例。
计算公式:审限内结案率=正常审限内结案归档数(包括考核时段内结案归档的旧存案件)÷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审限内结案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50分;每降低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审限内结案率达不到8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4、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基本分150分)
考核时段内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本院再审改判案件总数(考核时段内被发改案件总数,不限于本年度结案被改发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动态办案质量。
计算公式:上诉(再审)被改发率=(二审、再审案件被改发总数)÷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应低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上诉(再审)案件被改发率平均值。等于或低于本部门三年平均值的得150分;每增加0.1%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上诉(再审)被改发率达1.5%及以上的,不得分。
执行复议案件纠正率参照本条执行。(此项不考核执行二庭。)
计算公式:执行复议案件纠正率=执行复议案件被纠正数÷同期执行实施案件结案归档数×100%。
二审、再审期间、执行复议期间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发生变化被改判、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有新的立功、交纳罚金赔款、退赃情节被改判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后改判的;审委会改变合议庭已形成的裁判意见的,不作为发改案件。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5、调解撤诉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结案归档数量(包括旧存案件在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并结案归档的案件)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办案质量,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和办案社会效果。
计算公式:调解撤诉率=调解撤诉结案归档数(包括考核时段内调解撤诉的旧存案件)÷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各部门的调解撤诉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调解撤诉率平均值。达到本部门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50分;每减少1%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6、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结案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量之比。考核诉讼(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情况、审判管理信息化、司法公开情况。
计算公式: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结案案件信息录入完整数÷同期结案归档数×100%。
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率达到100%的得50分;每降低1%扣10分,扣完为止。达不到95%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综合处)
7、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基本分50分)
考核时段内已结案案件中,符合上网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实际上网数量,与同期结案归档案件中符合裁判文书上网条件的案件数量之比。考核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与比例、司法公开情况。
计算公式: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实际上网数÷同期应上网公开数×100%。
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100%的得50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达不到90%的,不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8、实际执结率(基本分150分)
执行实施案件在考核时段内法定“执行完毕”案件(包括自动履行案件、和解案件及强制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数,与同期结案归档数之比。考核执行实施案件的实际执结(法定“执行完毕”)案件数量、比例及执行工作效果。(此项仅考核执行二庭。)
计算公式:实际执结率=法定“执行完毕”案件(自动履行案件+和解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数÷同期执行结案归档数×100%。
执行二庭的实际执结率应高于本部门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的实际执结率平均值。达到三年平均值及以上的得150分;每减少1%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执行局综合处)
9、加分项目(单独计分,最高加15分)
考核时段内,各审判执行部门员额法官诉讼案件人均结案归档数量超过全院平均数的,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加15分。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综合部门考核
1、管理指标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400分)
考核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创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上级机关确定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由各综合部门根据履职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互评打分。
(考核责任部门:各综合部门)
2、服务对象评价(200分)
由服务对象即审判执行部门对综合部门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被考核部门的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
三、综合工作考核(300分)
1、队伍建设(60分)
考核内容:“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政治理论学习与思想政治教育,政工信息编报、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赴基层法院巡讲计划完成情况,因私出国(境)与证照集中管理、法官联络、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落实情况,新招录人员导师制落实情况、请销假制度与考勤制度落实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青岛市干部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及学法考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青岛市干部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学分的,每有一人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个人网上学法达不到学分要求的,每有一人扣2分;个人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每有一人扣2分,缺考一人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2、机关党建(100分)
考核内容:党支部党建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创建“过硬支部、示范支部”活动及党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灯塔-党建在线”信息运行管理情况,机关党建品牌创建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典型培树情况,精神文明创建情况,机关文体工作情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请示汇报工作情况,“敬老文明号”创建及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每项扣2-5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3、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40分)
考核内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执行情况,纪检监察信访办理情况,党风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建设情况,违法违纪举报查处、自查自纠、廉洁从政、任职回避等制度执行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4、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和舆情应对(20分)
考核内容: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司法建议任务完成情况及舆情监控与处置情况。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信息、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不良舆情信息处置不及时或应对不力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室)
5、业务部门的审判管理及综合部门的政务公开(20分)
考核内容:业务庭案件质量效率管理情况,审限管理、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等,审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典型案例报送情况,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与庭审直播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部门的制度公开、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信息、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出现差错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综合处、研究室)
6、政务管理(20分)
考核内容:文秘、档案、机要交通、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院长三公开”平台诉求办理情况,外来人员、车辆出入机关管理情况,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上级机关督查督办事项或案件办理工作,行政值班情况、消防安全等制度执行情况等。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工作出现差错、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安全事故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
7、涉诉涉法信访处置(40分)
考核内容:本部门涉诉涉法接访及处理情况,部门领导参与接访、信访风险评估、申请再审案件联调联解等制度落实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答复情况,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配合处置情况,突发事件参与处置情况等。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每项扣2分,本大项扣完为止。
(考核责任部门:立案二庭、法警支队)
四、领导评议(100分)
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每个部门的考核得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
五、加分项目(最高加30分)
1、工作创新及优秀成果
(1)优秀调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调研成果或干警担任全国、省级重大调研课题课题组成员的,每项分别加15、10分;出版与审判执行业务或法院工作相关的专著的,每本加15分;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学核心期刊、省级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与审判执行业务或法院工作相关的文章的,每篇分别加15、10、5分。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出版或公开发表的,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室)
(2)工作创新成效明显,被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机关、省高院以及中央、省委改革办以文件、现场会、会议交流发言、信息简报(或加编者按)等形式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10、5分;受中央、国家部委以上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省高院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分别加15、10、5分。裁判文书在全国、全省的文书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的,每篇分别加10、5分。案例被最高法院、省高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每件分别加10、5分。提出司法建议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的,加2分。重复推广、批示、确定或采纳的,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3)工作成绩和工作效果突出,受到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表彰的,每项加1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0分;受到省直机关、省高院表彰的,每项加5分;本部门干警受到中央、国家部委、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机关、省高院表彰的,每项分别加5、3、1分(不包括年终表彰奖励)。部门参加全国、全省法院系统各类活动获得名次的,分别加10、5分;干警获得名次的,分别加5、2.5分。重复表彰或获奖的,按最高表彰或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2、违法违纪报告。发现本院或基层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或违法审判,以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的,主动向有关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件加5分;经查实后作出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和通报批评的,每件加2分。
(考核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
3、其他加分项目。由院考核工作办公室确认后,按照统一标准酌情加分。
(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
六、考核结果的利用
1、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部门集体立功受奖、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推选集体表彰奖励、向上级机关推荐集体表彰奖励项目,原则上从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部门中推荐(单项、专项表彰奖励除外)。
2、部门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使用、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部门本年度评先资格:
(1)无法定中止、延长审限情形或其他法定原因,已结案件(包括累积存案和长期未结案件)中超审(执)限案件总数达到本部门结案总数10%的;
(2)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一,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
(3)2017年度部门相关工作或所属干警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者本部门干警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4)工作失职,酿成重大群体事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的;
(5)案件处理错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导致当事人到省、进京上访并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6)对本部门工作引发的负面舆情应对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发生丢失机要文电、涉密文件、卷宗材料等事件或失、泄密事故的,或发生违规外联行为被保密局通报的;
(8)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违反生育政策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影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
(9)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拉票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考核程序
考核在司法统计月截止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下发考核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2、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结果交政治部汇总。
3、政治部对考核数据和分值进行汇总统计。汇总计算出考核分值,并向被考核部门反馈。对相关项目分值有异议的,在3日内向政治部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4、政治部对提出的考核异议进行复核,在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5、被考核部门无异议的考核得分或经复议无误的考核得分,为最终考核结果。根据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八、其他事项
1、本考核办法如遇上级机关考核政策变化或调整,按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考核办法执行。
2、本办法每年修改一次。未尽事宜和未明事项,由政治部负责解释。特定问题、特殊情况,由党组讨论决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