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严格执行加班补贴规定,加强对加班补贴发放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考勤,加强管理。实行“每周登记、按月审核”考勤制度。法警支队安排专人负责对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将每月加班考核表层报分管院长审签,于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备案,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根据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条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加班2小时至4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加班4小时以上的,按加班一天计算。对于一周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司法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及参加会议占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第四条 发放方法。按每月加班天数发放,不搞“普惠制和平均主义”。计算方法:每天补贴数额=每月法警总人数*710元÷法警月加班总天数。每人应得加班补贴金额=每天补贴数额*月加班天数。
第五条 加强对司法警察加班考勤和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扣回已发给本人的补贴,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严格执行加班补贴规定,加强对加班补贴发放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考勤,加强管理。实行“每周登记、按月审核”考勤制度。法警支队安排专人负责对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将每月加班考核表层报分管院长审签,于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备案,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根据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条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加班2小时至4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加班4小时以上的,按加班一天计算。对于一周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司法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及参加会议占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第四条 发放方法。按每月加班天数发放,不搞“普惠制和平均主义”。计算方法:每天补贴数额=每月法警总人数*710元÷法警月加班总天数。每人应得加班补贴金额=每天补贴数额*月加班天数。
第五条 加强对司法警察加班考勤和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扣回已发给本人的补贴,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严格执行加班补贴规定,加强对加班补贴发放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考勤,加强管理。实行“每周登记、按月审核”考勤制度。法警支队安排专人负责对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将每月加班考核表层报分管院长审签,于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备案,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根据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条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加班2小时至4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加班4小时以上的,按加班一天计算。对于一周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司法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及参加会议占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第四条 发放方法。按每月加班天数发放,不搞“普惠制和平均主义”。计算方法:每天补贴数额=每月法警总人数*710元÷法警月加班总天数。每人应得加班补贴金额=每天补贴数额*月加班天数。
第五条 加强对司法警察加班考勤和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扣回已发给本人的补贴,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严格执行加班补贴规定,加强对加班补贴发放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考勤,加强管理。实行“每周登记、按月审核”考勤制度。法警支队安排专人负责对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将每月加班考核表层报分管院长审签,于次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备案,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根据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条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加班2小时至4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加班4小时以上的,按加班一天计算。对于一周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司法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及参加会议占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第四条 发放方法。按每月加班天数发放,不搞“普惠制和平均主义”。计算方法:每天补贴数额=每月法警总人数*710元÷法警月加班总天数。每人应得加班补贴金额=每天补贴数额*月加班天数。
第五条 加强对司法警察加班考勤和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扣回已发给本人的补贴,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