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各部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0日中院党组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0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警(含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县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因私出国(境)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实行归口管理。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是全院因私出国(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院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负责因私出国(境)的条件审查、资料审核、手续办理,负责干部个人信息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干警个人因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出国、出境。
第四条 处级以上干部的范围,包括: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正副局级审判员、四级以上高级法官、四级以上调研员;事业编六级以上领导岗位、非领导岗位职员。在副处级以上职位上离退休的老干部及提前退休人员。
科级以下干部的范围,包括:行政编科级(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干部、事业编七级以下职员和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 干警申请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按照批准去向确定境外行程,按照批准时间按期回国。不得擅自更改、增加所到国家(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回国时间。
第六条 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特殊岗位干部、从事机要保密工作的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从严审查、严格控制。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以及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人员,不予批准。
第七条 干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与因私出国(境)事项同时审批。只申办证照暂不出国(境)的,不再单独审批。
第二章 申请事由与审批条件
第八条 在职处级干部除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申请因私出国(境)外,还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当年的公休假出国(境)旅游,每两年不超过1次,前后间隔时间须满2年。
在2年的间隔时间内,因上述个人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科级以下干部除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申请因私出国(境)外,还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当年的公休假出国(境)旅游,每年不超过1次,前后间隔时间须满1年。
在1年的间隔时间内,因上述个人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可以申请参加已在国(境)外留学满两年的配偶或子女的毕业典礼。出国(境)时间可以不与实际毕业时间完全一致,以毕业典礼实际举行时间为准。在每一个学习阶段(高中、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最多只能参加一次。
第十一条 退离休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和间隔时间不限。但在每次出国(境)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批准,一事一批、一次一批。证照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管,一次一借,一借一还。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包括医疗费用等),由干警个人承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干警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国(境)探亲、奔丧、继承、参加毕业典礼,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注明邀请人的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二)随团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该旅行服务机构相关材料。所随旅行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途经驻留国家(地区)、目的地国家(地区),必须是已与中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地区)。自由行的,应提交国(境)外旅游路线和具体行程。
(三)其他事由申请出国(境)的,根据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第十四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将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审批表》、连同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并在出国(境)10个工作日前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专办员审核。
(三)教育培训处对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进行政治审查、廉政审查和遵纪守法情况审查。审查通过后,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处级以上干部,报院长审批;科级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离退休干部处主要负责人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在《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在出国(境)10个工作日前,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审核。经过条件审查和资料审核后,会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进行政治审查、廉政审查和遵纪守法情况审查,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五)经过条件审查、资料审查、政治审查和廉政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教育培训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公函,干警本人携函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被批准后,必须按照我院《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在非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首先使用本人的探亲假或当年的公休假。
第十六条 实行行前谈话和返回报告制度。离境前,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进行行前谈话。告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出国(境)违法违纪风险,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醒按期归国、及时上交证照。谈话情况和告知事项记录存档。回国后10日内,如实填写《因私出国(境)返回报告备案表》,连同因私出国(境)证照,一并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干警因私出国(境)出入境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逾期未归的,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督促其立即回国。
第十八条 建立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将干警每次出国(境)的时间、去向、出入境时间、证照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等信息登记在册、存档备查。
第四章 证照管理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集中管理。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管,一次一借,一借一还。
第二十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回国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存。严禁个人保管因私出国(境)证照,严禁回国后未经批准又擅自出国(境)。经过批准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作出说明。取消行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或借用的出国(境)证照上交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回国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上交证照集中保管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书面催交。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
第五章 信息报备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因私出国(境)申办条件的干部信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汇总统计,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登记报备的范围为:在职行政编、事业编、合同制工作人员,离退休副处级以上干部。登记报备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干部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违规批准因私出国(境)的,或因未尽审查管理职责、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经过批准出国(境)后逾期未归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国)境外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以及具有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回国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交证照,在收到书面催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上交的,由政治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绝上交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中院各部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0日中院党组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0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警(含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县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因私出国(境)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实行归口管理。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是全院因私出国(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院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负责因私出国(境)的条件审查、资料审核、手续办理,负责干部个人信息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干警个人因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出国、出境。
第四条 处级以上干部的范围,包括: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正副局级审判员、四级以上高级法官、四级以上调研员;事业编六级以上领导岗位、非领导岗位职员。在副处级以上职位上离退休的老干部及提前退休人员。
科级以下干部的范围,包括:行政编科级(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干部、事业编七级以下职员和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 干警申请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按照批准去向确定境外行程,按照批准时间按期回国。不得擅自更改、增加所到国家(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回国时间。
第六条 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特殊岗位干部、从事机要保密工作的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从严审查、严格控制。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以及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人员,不予批准。
第七条 干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与因私出国(境)事项同时审批。只申办证照暂不出国(境)的,不再单独审批。
第二章 申请事由与审批条件
第八条 在职处级干部除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申请因私出国(境)外,还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当年的公休假出国(境)旅游,每两年不超过1次,前后间隔时间须满2年。
在2年的间隔时间内,因上述个人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科级以下干部除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申请因私出国(境)外,还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当年的公休假出国(境)旅游,每年不超过1次,前后间隔时间须满1年。
在1年的间隔时间内,因上述个人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可以申请参加已在国(境)外留学满两年的配偶或子女的毕业典礼。出国(境)时间可以不与实际毕业时间完全一致,以毕业典礼实际举行时间为准。在每一个学习阶段(高中、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最多只能参加一次。
第十一条 退离休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和间隔时间不限。但在每次出国(境)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批准,一事一批、一次一批。证照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管,一次一借,一借一还。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包括医疗费用等),由干警个人承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干警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国(境)探亲、奔丧、继承、参加毕业典礼,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注明邀请人的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二)随团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该旅行服务机构相关材料。所随旅行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途经驻留国家(地区)、目的地国家(地区),必须是已与中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地区)。自由行的,应提交国(境)外旅游路线和具体行程。
(三)其他事由申请出国(境)的,根据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第十四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将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审批表》、连同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并在出国(境)10个工作日前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专办员审核。
(三)教育培训处对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进行政治审查、廉政审查和遵纪守法情况审查。审查通过后,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处级以上干部,报院长审批;科级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离退休干部处主要负责人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在《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在出国(境)10个工作日前,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审核。经过条件审查和资料审核后,会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进行政治审查、廉政审查和遵纪守法情况审查,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五)经过条件审查、资料审查、政治审查和廉政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教育培训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公函,干警本人携函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被批准后,必须按照我院《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在非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首先使用本人的探亲假或当年的公休假。
第十六条 实行行前谈话和返回报告制度。离境前,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进行行前谈话。告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出国(境)违法违纪风险,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醒按期归国、及时上交证照。谈话情况和告知事项记录存档。回国后10日内,如实填写《因私出国(境)返回报告备案表》,连同因私出国(境)证照,一并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干警因私出国(境)出入境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逾期未归的,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督促其立即回国。
第十八条 建立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将干警每次出国(境)的时间、去向、出入境时间、证照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等信息登记在册、存档备查。
第四章 证照管理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集中管理。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管,一次一借,一借一还。
第二十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回国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存。严禁个人保管因私出国(境)证照,严禁回国后未经批准又擅自出国(境)。经过批准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作出说明。取消行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或借用的出国(境)证照上交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回国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上交证照集中保管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书面催交。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
第五章 信息报备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因私出国(境)申办条件的干部信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汇总统计,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登记报备的范围为:在职行政编、事业编、合同制工作人员,离退休副处级以上干部。登记报备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干部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违规批准因私出国(境)的,或因未尽审查管理职责、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经过批准出国(境)后逾期未归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国)境外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以及具有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回国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交证照,在收到书面催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上交的,由政治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绝上交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中院各部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0日中院党组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0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警(含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县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因私出国(境)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实行归口管理。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是全院因私出国(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院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负责因私出国(境)的条件审查、资料审核、手续办理,负责干部个人信息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干警个人因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出国、出境。
第四条 处级以上干部的范围,包括: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正副局级审判员、四级以上高级法官、四级以上调研员;事业编六级以上领导岗位、非领导岗位职员。在副处级以上职位上离退休的老干部及提前退休人员。
科级以下干部的范围,包括:行政编科级(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干部、事业编七级以下职员和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 干警申请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按照批准去向确定境外行程,按照批准时间按期回国。不得擅自更改、增加所到国家(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回国时间。
第六条 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特殊岗位干部、从事机要保密工作的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从严审查、严格控制。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以及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人员,不予批准。
第七条 干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与因私出国(境)事项同时审批。只申办证照暂不出国(境)的,不再单独审批。
第二章 申请事由与审批条件
第八条 在职处级干部除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申请因私出国(境)外,还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当年的公休假出国(境)旅游,每两年不超过1次,前后间隔时间须满2年。
在2年的间隔时间内,因上述个人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科级以下干部除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申请因私出国(境)外,还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当年的公休假出国(境)旅游,每年不超过1次,前后间隔时间须满1年。
在1年的间隔时间内,因上述个人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可以申请参加已在国(境)外留学满两年的配偶或子女的毕业典礼。出国(境)时间可以不与实际毕业时间完全一致,以毕业典礼实际举行时间为准。在每一个学习阶段(高中、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最多只能参加一次。
第十一条 退离休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和间隔时间不限。但在每次出国(境)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批准,一事一批、一次一批。证照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管,一次一借,一借一还。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包括医疗费用等),由干警个人承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干警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国(境)探亲、奔丧、继承、参加毕业典礼,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注明邀请人的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二)随团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该旅行服务机构相关材料。所随旅行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途经驻留国家(地区)、目的地国家(地区),必须是已与中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地区)。自由行的,应提交国(境)外旅游路线和具体行程。
(三)其他事由申请出国(境)的,根据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第十四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将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审批表》、连同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并在出国(境)10个工作日前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专办员审核。
(三)教育培训处对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进行政治审查、廉政审查和遵纪守法情况审查。审查通过后,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处级以上干部,报院长审批;科级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离退休干部处主要负责人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在《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在出国(境)10个工作日前,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审核。经过条件审查和资料审核后,会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进行政治审查、廉政审查和遵纪守法情况审查,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五)经过条件审查、资料审查、政治审查和廉政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教育培训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公函,干警本人携函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被批准后,必须按照我院《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在非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首先使用本人的探亲假或当年的公休假。
第十六条 实行行前谈话和返回报告制度。离境前,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进行行前谈话。告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出国(境)违法违纪风险,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醒按期归国、及时上交证照。谈话情况和告知事项记录存档。回国后10日内,如实填写《因私出国(境)返回报告备案表》,连同因私出国(境)证照,一并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干警因私出国(境)出入境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逾期未归的,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督促其立即回国。
第十八条 建立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将干警每次出国(境)的时间、去向、出入境时间、证照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等信息登记在册、存档备查。
第四章 证照管理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集中管理。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管,一次一借,一借一还。
第二十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回国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存。严禁个人保管因私出国(境)证照,严禁回国后未经批准又擅自出国(境)。经过批准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作出说明。取消行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或借用的出国(境)证照上交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回国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上交证照集中保管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书面催交。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
第五章 信息报备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因私出国(境)申办条件的干部信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汇总统计,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登记报备的范围为:在职行政编、事业编、合同制工作人员,离退休副处级以上干部。登记报备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干部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违规批准因私出国(境)的,或因未尽审查管理职责、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经过批准出国(境)后逾期未归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国)境外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以及具有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回国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交证照,在收到书面催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上交的,由政治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绝上交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中院各部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0日中院党组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0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警(含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县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因私出国(境)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实行归口管理。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是全院因私出国(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院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负责因私出国(境)的条件审查、资料审核、手续办理,负责干部个人信息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干警个人因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出国、出境。
第四条 处级以上干部的范围,包括: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正副局级审判员、四级以上高级法官、四级以上调研员;事业编六级以上领导岗位、非领导岗位职员。在副处级以上职位上离退休的老干部及提前退休人员。
科级以下干部的范围,包括:行政编科级(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干部、事业编七级以下职员和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 干警申请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按照批准去向确定境外行程,按照批准时间按期回国。不得擅自更改、增加所到国家(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回国时间。
第六条 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特殊岗位干部、从事机要保密工作的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从严审查、严格控制。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以及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人员,不予批准。
第七条 干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与因私出国(境)事项同时审批。只申办证照暂不出国(境)的,不再单独审批。
第二章 申请事由与审批条件
第八条 在职处级干部除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申请因私出国(境)外,还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当年的公休假出国(境)旅游,每两年不超过1次,前后间隔时间须满2年。
在2年的间隔时间内,因上述个人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科级以下干部除自费留学、探亲、就医、婚丧、继承等个人私事申请因私出国(境)外,还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当年的公休假出国(境)旅游,每年不超过1次,前后间隔时间须满1年。
在1年的间隔时间内,因上述个人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可以申请参加已在国(境)外留学满两年的配偶或子女的毕业典礼。出国(境)时间可以不与实际毕业时间完全一致,以毕业典礼实际举行时间为准。在每一个学习阶段(高中、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最多只能参加一次。
第十一条 退离休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和间隔时间不限。但在每次出国(境)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批准,一事一批、一次一批。证照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管,一次一借,一借一还。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包括医疗费用等),由干警个人承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干警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国(境)探亲、奔丧、继承、参加毕业典礼,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注明邀请人的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二)随团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该旅行服务机构相关材料。所随旅行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途经驻留国家(地区)、目的地国家(地区),必须是已与中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地区)。自由行的,应提交国(境)外旅游路线和具体行程。
(三)其他事由申请出国(境)的,根据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第十四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将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审批表》、连同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并在出国(境)10个工作日前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专办员审核。
(三)教育培训处对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进行政治审查、廉政审查和遵纪守法情况审查。审查通过后,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处级以上干部,报院长审批;科级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离退休干部处主要负责人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在《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在出国(境)10个工作日前,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审核。经过条件审查和资料审核后,会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进行政治审查、廉政审查和遵纪守法情况审查,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五)经过条件审查、资料审查、政治审查和廉政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教育培训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公函,干警本人携函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被批准后,必须按照我院《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在非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首先使用本人的探亲假或当年的公休假。
第十六条 实行行前谈话和返回报告制度。离境前,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进行行前谈话。告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出国(境)违法违纪风险,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醒按期归国、及时上交证照。谈话情况和告知事项记录存档。回国后10日内,如实填写《因私出国(境)返回报告备案表》,连同因私出国(境)证照,一并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干警因私出国(境)出入境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逾期未归的,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督促其立即回国。
第十八条 建立干警因私出国(境)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将干警每次出国(境)的时间、去向、出入境时间、证照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等信息登记在册、存档备查。
第四章 证照管理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集中管理。由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管,一次一借,一借一还。
第二十条 干警因私出国(境)回国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集中保存。严禁个人保管因私出国(境)证照,严禁回国后未经批准又擅自出国(境)。经过批准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作出说明。取消行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或借用的出国(境)证照上交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回国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上交证照集中保管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书面催交。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
第五章 信息报备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因私出国(境)申办条件的干部信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汇总统计,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登记报备的范围为:在职行政编、事业编、合同制工作人员,离退休副处级以上干部。登记报备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干部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违规批准因私出国(境)的,或因未尽审查管理职责、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经过批准出国(境)后逾期未归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国)境外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以及具有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回国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交证照,在收到书面催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上交的,由政治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绝上交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