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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案件入选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17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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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院知产法庭审理的(2022)鲁02知民初160号案件入选。

  该案为原告天津某种业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某种苗公司、刘某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被告寿光市某种苗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刘某胜系寿光市某种苗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院知产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判决寿光市某种苗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刘某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对销售蔬菜瓜果种苗的经营主体将购买的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是否构成权利用尽问题予以明确,同时认定,当销售数量远超适用权利用尽的范围时,仍然构成侵权,并可以被诉侵权人宣传销售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该判决有利于加强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和促进市场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近年来,中院知产法庭始终坚持“精品审判”,充分发挥跨域管辖优势,妥善审理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开展精准司法服务,开展蔬菜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题调研,进行专题授课,积极推进民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协同,不断构筑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院案件入选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2024年03月17日

  3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院知产法庭审理的(2022)鲁02知民初160号案件入选。

  该案为原告天津某种业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某种苗公司、刘某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被告寿光市某种苗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刘某胜系寿光市某种苗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院知产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判决寿光市某种苗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刘某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对销售蔬菜瓜果种苗的经营主体将购买的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是否构成权利用尽问题予以明确,同时认定,当销售数量远超适用权利用尽的范围时,仍然构成侵权,并可以被诉侵权人宣传销售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该判决有利于加强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和促进市场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近年来,中院知产法庭始终坚持“精品审判”,充分发挥跨域管辖优势,妥善审理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开展精准司法服务,开展蔬菜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题调研,进行专题授课,积极推进民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协同,不断构筑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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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案件入选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17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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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院知产法庭审理的(2022)鲁02知民初160号案件入选。

  该案为原告天津某种业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某种苗公司、刘某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被告寿光市某种苗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刘某胜系寿光市某种苗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院知产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判决寿光市某种苗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刘某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对销售蔬菜瓜果种苗的经营主体将购买的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是否构成权利用尽问题予以明确,同时认定,当销售数量远超适用权利用尽的范围时,仍然构成侵权,并可以被诉侵权人宣传销售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该判决有利于加强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和促进市场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近年来,中院知产法庭始终坚持“精品审判”,充分发挥跨域管辖优势,妥善审理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开展精准司法服务,开展蔬菜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题调研,进行专题授课,积极推进民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协同,不断构筑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院案件入选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2024年03月17日

  3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院知产法庭审理的(2022)鲁02知民初160号案件入选。

  该案为原告天津某种业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某种苗公司、刘某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被告寿光市某种苗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刘某胜系寿光市某种苗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院知产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判决寿光市某种苗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刘某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对销售蔬菜瓜果种苗的经营主体将购买的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是否构成权利用尽问题予以明确,同时认定,当销售数量远超适用权利用尽的范围时,仍然构成侵权,并可以被诉侵权人宣传销售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该判决有利于加强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和促进市场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近年来,中院知产法庭始终坚持“精品审判”,充分发挥跨域管辖优势,妥善审理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开展精准司法服务,开展蔬菜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题调研,进行专题授课,积极推进民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协同,不断构筑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