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非法采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该案是山东省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案件。前期,青岛中院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信息互通共享、定期通报案件线索时发现,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矿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的审理有助于统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明确非法采砂行为损害修复的具体方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样本,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该案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级审理,以此指导基层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3日,时任某村书记的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14123.56立方米,资源价值为人民币4282471.2元。
此外,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村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经鉴定,该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48372.9立方米,资源价值为967458元。2022年2月16日,卢某某主动投案,同年2月19日徐某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二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卢某某、徐某某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要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害,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二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法院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阶段,各方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二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锦妹,部分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现场旁听庭审。
案件将择期宣判。
2022年10月31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非法采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该案是山东省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案件。前期,青岛中院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信息互通共享、定期通报案件线索时发现,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矿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的审理有助于统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明确非法采砂行为损害修复的具体方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样本,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该案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级审理,以此指导基层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3日,时任某村书记的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14123.56立方米,资源价值为人民币4282471.2元。
此外,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村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经鉴定,该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48372.9立方米,资源价值为967458元。2022年2月16日,卢某某主动投案,同年2月19日徐某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二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卢某某、徐某某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要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害,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二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法院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阶段,各方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二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锦妹,部分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现场旁听庭审。
案件将择期宣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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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非法采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该案是山东省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案件。前期,青岛中院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信息互通共享、定期通报案件线索时发现,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矿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的审理有助于统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明确非法采砂行为损害修复的具体方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样本,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该案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级审理,以此指导基层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3日,时任某村书记的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14123.56立方米,资源价值为人民币4282471.2元。
此外,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村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经鉴定,该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48372.9立方米,资源价值为967458元。2022年2月16日,卢某某主动投案,同年2月19日徐某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二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卢某某、徐某某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要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害,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二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法院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阶段,各方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二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锦妹,部分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现场旁听庭审。
案件将择期宣判。
2022年10月31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非法采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该案是山东省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案件。前期,青岛中院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信息互通共享、定期通报案件线索时发现,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矿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的审理有助于统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明确非法采砂行为损害修复的具体方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样本,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该案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级审理,以此指导基层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3日,时任某村书记的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14123.56立方米,资源价值为人民币4282471.2元。
此外,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村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经鉴定,该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48372.9立方米,资源价值为967458元。2022年2月16日,卢某某主动投案,同年2月19日徐某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二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卢某某、徐某某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要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害,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二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法院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阶段,各方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二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锦妹,部分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现场旁听庭审。
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