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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及提级管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03月01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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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高效规范办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报请提级管辖工作,规范全市法院管辖案件的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省高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规定》《全省法院管辖案件报请工作操作办法》《关于案件提级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级别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虽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确定合同效力或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又包括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又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特定行为的,如协助办证或返还证章、账簿等,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

  第二条【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条【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四条【决定程序】提高审查质量,防止随意移送管辖。对于拟移送管辖和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经分管院长审核后再行报请中院。立案后,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由该审判团队或法官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条【逐级协商】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基层法院协商不成的,由中院审查决定或继续协商;中院协商不成的,报请省法院决定后再行处理。

  省内法院与外省法院就管辖权进行协商的,也应当逐级办理。

  第六条【先行协商】受诉法院在诉前调解和立案时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或指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无需立案后再行移送;协商不一致的,在立案前由受诉法院报中院审查处理;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受诉法院的,由首接法院登记立案后,依法处理,禁止推诿当事人到其他法院办理立案。

  立案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决定移送的,应当先行协商;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提管辖权异议或未应诉答辩的,承办法官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移送前,应当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协商。

  协商经过应当填写《管辖争议案件协商记录表》,并附卷。

  第七条【未经协商的处理】未经先行协商或者报请上级法院审查而径行移送管辖的,发生争议后原则上仍指定移送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受移送法院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中院审查,不得以未协商为由拒收或者退回。收到省外法院移送的案件,参照执行。

  管辖权发生争议后,本院与其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由当事人最先起诉的法院受理。

  第八条【流转程序】争议法院应当自发现管辖争议时起5个工作日内与对方法院及时协商,对方法院应在收到协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经协商确定移送管辖的,移送法院应当在管辖裁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在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移送裁定作出后,经协商确定仍由移送法院管辖的,辖区内的,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辖区外的,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移送法院。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经研究认为,应当由受移送法院受理的,材料退回;经研究认为,应当由原审法院受理的,指定原审法院进行受理。

  移送法院在管辖裁定生效后,未按规定期限移送卷宗超过15日的,应当向受移送法院作出说明,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受移送法院收到材料后,认为存在管辖权争议,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协商超过15日的,原则上由受移送法院管辖。

  第九条【流转材料】全市法院管辖报请原则上递送电子材料,除刑事案件以及与外省协商管辖案件外,不再收取纸质材料和卷宗;除裁定外不再编立案号。

  报请材料应当包括:(1)请示报告;(2)起诉材料;(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4)与管辖争议相关的主要证据;(5)争议法院协商工作记录,并附管辖协商函或回函;(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请示内容不完备或案件材料不齐的,报请法院应在退回后3日内补齐材料再行报请。

  第十条【有管辖权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一般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联络员制度】辖区内法院通过联络员开展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沟通与报请工作,联络员应当切实担负起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事项的联络职责,做好宣传、规范、沟通、意见反馈等工作,确保法院之间管辖报请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络员修改的,应及时通知中院立案一庭(名册附后)。

  第十二条【由中院提级管辖案件范围】基层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中院审理: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

  (2)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4)中院或者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5)由中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十三条【情形认定】“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等领域,且涉及利益多、覆盖群体广、案情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辖区内首次审理,且因案件事实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或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等因素,裁判后能为其他法院未来处理类似案件作出示范的案件。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案例,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或确立裁判规则的案件。

  “近三年”,一般从案件受理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案件范围】中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2)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3)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条。

  第十五条【识别机制】中院应当健全案件提级管辖识别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标注的“四类案件”、基层法院疑难复杂案件业务请示、专业法官会议、重大复杂案件专家会诊等路径,发现和识别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

  各审判业务部门积极通过基层法院重大敏感案件报告、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当事人申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媒体报道、案件信访、社会关注和智慧法院筛查系统等渠道,主动发现具有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

  一审案件立案后,相关审判庭一般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提级管辖的情形。在诉前调解、立案登记、审理管辖权异议或管辖权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提级管辖情形的,立案后,交由相关审判庭按照以上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决定程序】案件报请中院审理的,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其他问题的,可以由院长在充分听取相关审判组织意见后视情决定。

  中院拟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的,参照执行。

  决定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至迟应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并做好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释明工作。

  第十七条【流转材料和程序】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案件基本卷宗;(2)《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申请表》;(3)专业法官会议记录;(4)案件提级管辖请示,内容应包括案件审理情况、报请提级管辖事由等,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或其他问题的,还需附上本院审判委员会或相关审判组织讨论意见。

  提级管辖案件的申请、审查、审批等各环节,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进行,全程留痕。

  第十八条【职能分工】中院立案一庭收到提级管辖申请材料后,立“辖”字号转本院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重点就案件是否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审判庭应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形成《案件提级管辖审查审批表》,并于立案后十五日内制作完成提级管辖法律文书。

  中院通过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途径,主动识别发现案件需要提级管辖的,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文书样式】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使用裁定书,刑事案件使用决定书,并将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发送原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中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中院立案一庭,并通知当事人。中院立案一庭应及时立案,同时报省高院立案庭备案,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中院决定不提级管辖的,民事案件使用函,刑事、行政案件使用决定书,并将不予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发送原受诉人民法院,由原受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刑事案件】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商请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中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审理程序】中院对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

  中院对于审理的提级管辖案件,应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及时形成类案裁判指引、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推动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审限管理】向中院报请提级管辖和中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决定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中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院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和省高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及提级管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2023年03月01日

  为高效规范办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报请提级管辖工作,规范全市法院管辖案件的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省高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规定》《全省法院管辖案件报请工作操作办法》《关于案件提级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级别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虽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确定合同效力或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又包括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又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特定行为的,如协助办证或返还证章、账簿等,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

  第二条【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条【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四条【决定程序】提高审查质量,防止随意移送管辖。对于拟移送管辖和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经分管院长审核后再行报请中院。立案后,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由该审判团队或法官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条【逐级协商】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基层法院协商不成的,由中院审查决定或继续协商;中院协商不成的,报请省法院决定后再行处理。

  省内法院与外省法院就管辖权进行协商的,也应当逐级办理。

  第六条【先行协商】受诉法院在诉前调解和立案时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或指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无需立案后再行移送;协商不一致的,在立案前由受诉法院报中院审查处理;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受诉法院的,由首接法院登记立案后,依法处理,禁止推诿当事人到其他法院办理立案。

  立案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决定移送的,应当先行协商;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提管辖权异议或未应诉答辩的,承办法官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移送前,应当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协商。

  协商经过应当填写《管辖争议案件协商记录表》,并附卷。

  第七条【未经协商的处理】未经先行协商或者报请上级法院审查而径行移送管辖的,发生争议后原则上仍指定移送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受移送法院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中院审查,不得以未协商为由拒收或者退回。收到省外法院移送的案件,参照执行。

  管辖权发生争议后,本院与其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由当事人最先起诉的法院受理。

  第八条【流转程序】争议法院应当自发现管辖争议时起5个工作日内与对方法院及时协商,对方法院应在收到协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经协商确定移送管辖的,移送法院应当在管辖裁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在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移送裁定作出后,经协商确定仍由移送法院管辖的,辖区内的,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辖区外的,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移送法院。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经研究认为,应当由受移送法院受理的,材料退回;经研究认为,应当由原审法院受理的,指定原审法院进行受理。

  移送法院在管辖裁定生效后,未按规定期限移送卷宗超过15日的,应当向受移送法院作出说明,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受移送法院收到材料后,认为存在管辖权争议,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协商超过15日的,原则上由受移送法院管辖。

  第九条【流转材料】全市法院管辖报请原则上递送电子材料,除刑事案件以及与外省协商管辖案件外,不再收取纸质材料和卷宗;除裁定外不再编立案号。

  报请材料应当包括:(1)请示报告;(2)起诉材料;(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4)与管辖争议相关的主要证据;(5)争议法院协商工作记录,并附管辖协商函或回函;(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请示内容不完备或案件材料不齐的,报请法院应在退回后3日内补齐材料再行报请。

  第十条【有管辖权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一般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联络员制度】辖区内法院通过联络员开展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沟通与报请工作,联络员应当切实担负起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事项的联络职责,做好宣传、规范、沟通、意见反馈等工作,确保法院之间管辖报请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络员修改的,应及时通知中院立案一庭(名册附后)。

  第十二条【由中院提级管辖案件范围】基层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中院审理: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

  (2)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4)中院或者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5)由中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十三条【情形认定】“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等领域,且涉及利益多、覆盖群体广、案情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辖区内首次审理,且因案件事实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或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等因素,裁判后能为其他法院未来处理类似案件作出示范的案件。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案例,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或确立裁判规则的案件。

  “近三年”,一般从案件受理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案件范围】中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2)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3)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条。

  第十五条【识别机制】中院应当健全案件提级管辖识别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标注的“四类案件”、基层法院疑难复杂案件业务请示、专业法官会议、重大复杂案件专家会诊等路径,发现和识别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

  各审判业务部门积极通过基层法院重大敏感案件报告、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当事人申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媒体报道、案件信访、社会关注和智慧法院筛查系统等渠道,主动发现具有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

  一审案件立案后,相关审判庭一般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提级管辖的情形。在诉前调解、立案登记、审理管辖权异议或管辖权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提级管辖情形的,立案后,交由相关审判庭按照以上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决定程序】案件报请中院审理的,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其他问题的,可以由院长在充分听取相关审判组织意见后视情决定。

  中院拟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的,参照执行。

  决定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至迟应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并做好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释明工作。

  第十七条【流转材料和程序】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案件基本卷宗;(2)《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申请表》;(3)专业法官会议记录;(4)案件提级管辖请示,内容应包括案件审理情况、报请提级管辖事由等,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或其他问题的,还需附上本院审判委员会或相关审判组织讨论意见。

  提级管辖案件的申请、审查、审批等各环节,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进行,全程留痕。

  第十八条【职能分工】中院立案一庭收到提级管辖申请材料后,立“辖”字号转本院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重点就案件是否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审判庭应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形成《案件提级管辖审查审批表》,并于立案后十五日内制作完成提级管辖法律文书。

  中院通过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途径,主动识别发现案件需要提级管辖的,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文书样式】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使用裁定书,刑事案件使用决定书,并将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发送原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中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中院立案一庭,并通知当事人。中院立案一庭应及时立案,同时报省高院立案庭备案,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中院决定不提级管辖的,民事案件使用函,刑事、行政案件使用决定书,并将不予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发送原受诉人民法院,由原受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刑事案件】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商请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中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审理程序】中院对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

  中院对于审理的提级管辖案件,应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及时形成类案裁判指引、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推动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审限管理】向中院报请提级管辖和中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决定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中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院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和省高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及提级管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03月01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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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高效规范办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报请提级管辖工作,规范全市法院管辖案件的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省高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规定》《全省法院管辖案件报请工作操作办法》《关于案件提级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级别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虽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确定合同效力或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又包括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又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特定行为的,如协助办证或返还证章、账簿等,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

  第二条【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条【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四条【决定程序】提高审查质量,防止随意移送管辖。对于拟移送管辖和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经分管院长审核后再行报请中院。立案后,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由该审判团队或法官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条【逐级协商】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基层法院协商不成的,由中院审查决定或继续协商;中院协商不成的,报请省法院决定后再行处理。

  省内法院与外省法院就管辖权进行协商的,也应当逐级办理。

  第六条【先行协商】受诉法院在诉前调解和立案时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或指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无需立案后再行移送;协商不一致的,在立案前由受诉法院报中院审查处理;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受诉法院的,由首接法院登记立案后,依法处理,禁止推诿当事人到其他法院办理立案。

  立案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决定移送的,应当先行协商;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提管辖权异议或未应诉答辩的,承办法官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移送前,应当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协商。

  协商经过应当填写《管辖争议案件协商记录表》,并附卷。

  第七条【未经协商的处理】未经先行协商或者报请上级法院审查而径行移送管辖的,发生争议后原则上仍指定移送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受移送法院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中院审查,不得以未协商为由拒收或者退回。收到省外法院移送的案件,参照执行。

  管辖权发生争议后,本院与其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由当事人最先起诉的法院受理。

  第八条【流转程序】争议法院应当自发现管辖争议时起5个工作日内与对方法院及时协商,对方法院应在收到协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经协商确定移送管辖的,移送法院应当在管辖裁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在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移送裁定作出后,经协商确定仍由移送法院管辖的,辖区内的,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辖区外的,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移送法院。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经研究认为,应当由受移送法院受理的,材料退回;经研究认为,应当由原审法院受理的,指定原审法院进行受理。

  移送法院在管辖裁定生效后,未按规定期限移送卷宗超过15日的,应当向受移送法院作出说明,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受移送法院收到材料后,认为存在管辖权争议,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协商超过15日的,原则上由受移送法院管辖。

  第九条【流转材料】全市法院管辖报请原则上递送电子材料,除刑事案件以及与外省协商管辖案件外,不再收取纸质材料和卷宗;除裁定外不再编立案号。

  报请材料应当包括:(1)请示报告;(2)起诉材料;(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4)与管辖争议相关的主要证据;(5)争议法院协商工作记录,并附管辖协商函或回函;(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请示内容不完备或案件材料不齐的,报请法院应在退回后3日内补齐材料再行报请。

  第十条【有管辖权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一般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联络员制度】辖区内法院通过联络员开展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沟通与报请工作,联络员应当切实担负起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事项的联络职责,做好宣传、规范、沟通、意见反馈等工作,确保法院之间管辖报请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络员修改的,应及时通知中院立案一庭(名册附后)。

  第十二条【由中院提级管辖案件范围】基层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中院审理: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

  (2)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4)中院或者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5)由中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十三条【情形认定】“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等领域,且涉及利益多、覆盖群体广、案情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辖区内首次审理,且因案件事实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或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等因素,裁判后能为其他法院未来处理类似案件作出示范的案件。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案例,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或确立裁判规则的案件。

  “近三年”,一般从案件受理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案件范围】中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2)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3)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条。

  第十五条【识别机制】中院应当健全案件提级管辖识别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标注的“四类案件”、基层法院疑难复杂案件业务请示、专业法官会议、重大复杂案件专家会诊等路径,发现和识别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

  各审判业务部门积极通过基层法院重大敏感案件报告、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当事人申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媒体报道、案件信访、社会关注和智慧法院筛查系统等渠道,主动发现具有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

  一审案件立案后,相关审判庭一般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提级管辖的情形。在诉前调解、立案登记、审理管辖权异议或管辖权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提级管辖情形的,立案后,交由相关审判庭按照以上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决定程序】案件报请中院审理的,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其他问题的,可以由院长在充分听取相关审判组织意见后视情决定。

  中院拟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的,参照执行。

  决定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至迟应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并做好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释明工作。

  第十七条【流转材料和程序】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案件基本卷宗;(2)《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申请表》;(3)专业法官会议记录;(4)案件提级管辖请示,内容应包括案件审理情况、报请提级管辖事由等,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或其他问题的,还需附上本院审判委员会或相关审判组织讨论意见。

  提级管辖案件的申请、审查、审批等各环节,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进行,全程留痕。

  第十八条【职能分工】中院立案一庭收到提级管辖申请材料后,立“辖”字号转本院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重点就案件是否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审判庭应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形成《案件提级管辖审查审批表》,并于立案后十五日内制作完成提级管辖法律文书。

  中院通过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途径,主动识别发现案件需要提级管辖的,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文书样式】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使用裁定书,刑事案件使用决定书,并将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发送原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中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中院立案一庭,并通知当事人。中院立案一庭应及时立案,同时报省高院立案庭备案,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中院决定不提级管辖的,民事案件使用函,刑事、行政案件使用决定书,并将不予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发送原受诉人民法院,由原受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刑事案件】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商请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中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审理程序】中院对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

  中院对于审理的提级管辖案件,应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及时形成类案裁判指引、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推动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审限管理】向中院报请提级管辖和中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决定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中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院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和省高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及提级管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2023年03月01日

  为高效规范办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报请提级管辖工作,规范全市法院管辖案件的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省高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规定》《全省法院管辖案件报请工作操作办法》《关于案件提级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级别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虽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确定合同效力或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又包括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又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特定行为的,如协助办证或返还证章、账簿等,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

  第二条【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条【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四条【决定程序】提高审查质量,防止随意移送管辖。对于拟移送管辖和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经分管院长审核后再行报请中院。立案后,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由该审判团队或法官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条【逐级协商】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基层法院协商不成的,由中院审查决定或继续协商;中院协商不成的,报请省法院决定后再行处理。

  省内法院与外省法院就管辖权进行协商的,也应当逐级办理。

  第六条【先行协商】受诉法院在诉前调解和立案时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或指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无需立案后再行移送;协商不一致的,在立案前由受诉法院报中院审查处理;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受诉法院的,由首接法院登记立案后,依法处理,禁止推诿当事人到其他法院办理立案。

  立案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决定移送的,应当先行协商;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提管辖权异议或未应诉答辩的,承办法官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移送前,应当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协商。

  协商经过应当填写《管辖争议案件协商记录表》,并附卷。

  第七条【未经协商的处理】未经先行协商或者报请上级法院审查而径行移送管辖的,发生争议后原则上仍指定移送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受移送法院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中院审查,不得以未协商为由拒收或者退回。收到省外法院移送的案件,参照执行。

  管辖权发生争议后,本院与其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由当事人最先起诉的法院受理。

  第八条【流转程序】争议法院应当自发现管辖争议时起5个工作日内与对方法院及时协商,对方法院应在收到协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经协商确定移送管辖的,移送法院应当在管辖裁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在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移送裁定作出后,经协商确定仍由移送法院管辖的,辖区内的,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辖区外的,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移送法院。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移送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经研究认为,应当由受移送法院受理的,材料退回;经研究认为,应当由原审法院受理的,指定原审法院进行受理。

  移送法院在管辖裁定生效后,未按规定期限移送卷宗超过15日的,应当向受移送法院作出说明,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受移送法院收到材料后,认为存在管辖权争议,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协商超过15日的,原则上由受移送法院管辖。

  第九条【流转材料】全市法院管辖报请原则上递送电子材料,除刑事案件以及与外省协商管辖案件外,不再收取纸质材料和卷宗;除裁定外不再编立案号。

  报请材料应当包括:(1)请示报告;(2)起诉材料;(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4)与管辖争议相关的主要证据;(5)争议法院协商工作记录,并附管辖协商函或回函;(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请示内容不完备或案件材料不齐的,报请法院应在退回后3日内补齐材料再行报请。

  第十条【有管辖权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一般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请中院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联络员制度】辖区内法院通过联络员开展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沟通与报请工作,联络员应当切实担负起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事项的联络职责,做好宣传、规范、沟通、意见反馈等工作,确保法院之间管辖报请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络员修改的,应及时通知中院立案一庭(名册附后)。

  第十二条【由中院提级管辖案件范围】基层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中院审理: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

  (2)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4)中院或者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5)由中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十三条【情形认定】“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等领域,且涉及利益多、覆盖群体广、案情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辖区内首次审理,且因案件事实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或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等因素,裁判后能为其他法院未来处理类似案件作出示范的案件。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案例,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或确立裁判规则的案件。

  “近三年”,一般从案件受理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案件范围】中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2)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3)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条。

  第十五条【识别机制】中院应当健全案件提级管辖识别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标注的“四类案件”、基层法院疑难复杂案件业务请示、专业法官会议、重大复杂案件专家会诊等路径,发现和识别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

  各审判业务部门积极通过基层法院重大敏感案件报告、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当事人申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媒体报道、案件信访、社会关注和智慧法院筛查系统等渠道,主动发现具有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

  一审案件立案后,相关审判庭一般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提级管辖的情形。在诉前调解、立案登记、审理管辖权异议或管辖权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提级管辖情形的,立案后,交由相关审判庭按照以上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决定程序】案件报请中院审理的,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其他问题的,可以由院长在充分听取相关审判组织意见后视情决定。

  中院拟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的,参照执行。

  决定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至迟应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并做好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释明工作。

  第十七条【流转材料和程序】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案件基本卷宗;(2)《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申请表》;(3)专业法官会议记录;(4)案件提级管辖请示,内容应包括案件审理情况、报请提级管辖事由等,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或其他问题的,还需附上本院审判委员会或相关审判组织讨论意见。

  提级管辖案件的申请、审查、审批等各环节,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进行,全程留痕。

  第十八条【职能分工】中院立案一庭收到提级管辖申请材料后,立“辖”字号转本院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重点就案件是否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审判庭应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形成《案件提级管辖审查审批表》,并于立案后十五日内制作完成提级管辖法律文书。

  中院通过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途径,主动识别发现案件需要提级管辖的,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文书样式】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使用裁定书,刑事案件使用决定书,并将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发送原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中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中院立案一庭,并通知当事人。中院立案一庭应及时立案,同时报省高院立案庭备案,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中院决定不提级管辖的,民事案件使用函,刑事、行政案件使用决定书,并将不予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发送原受诉人民法院,由原受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刑事案件】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商请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中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审理程序】中院对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

  中院对于审理的提级管辖案件,应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及时形成类案裁判指引、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推动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审限管理】向中院报请提级管辖和中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决定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中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院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和省高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