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已经中院党组2021年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2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设立的提供法律适用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职能为:
(一)讨论研究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实践工作;
(三)对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先行审查过滤,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受审判委员会委托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四)促进本业务部门法官之间和各业务部门之间审判信息交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在审判执行专业领域、审判执行庭设立,必要时可以跨审判执行专业领域、审判执行庭召开。
第四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分管院领导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当然组成人员。
除分管院领导外,各业务庭庭长是所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名录中的部分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召集法官会议名录中的全部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两名以上庭长参加同一专业法官会议的,协商确定主持人,协商不成的,报分管院领导指定。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其他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法官、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纪律,按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二)认真听取案件或事项汇报,并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
(三)签署会议记录,确认所发表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
(二)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全市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四)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第七条 除上述案件外,下列刑事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刑事案件;
(二)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三)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刑事案件。
第八条 合议庭承办非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分流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分流案件业务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相冲突的,应征询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意见,保持裁判标准统一,必要时可提交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分管副院长认为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存在冲突的,应当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报庭长同意。
第十一条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至少应由5名法官参会。
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或其指定的庭长主持。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应充分保障各成员自主发表意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全体成员围绕焦点深入展开探讨,认真总结与会人员达成的共识,同时签署会议记录,确认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联合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协商并提请有关分管副院长召集。分管副院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协调召集跨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及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合议庭意见及分歧;
(二)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进行补充介绍;
(三)参会人员向承办法官展开询问;
(四)按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其他法官、其他审判长、庭长、分管副院长的顺序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
(五)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后,不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和其他意见。
第十四条 提交讨论案件或事项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对该案件的讨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地位平等,成员在会议上依法履行职责时发表的意见不受追究。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仅供合议庭参考。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主要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复议一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经合议庭复议仍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不一致的,或专业法官会议难以形成主要意见的,按本院有关规定可由庭长提议、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程应当全程留痕,记录员应全面记录讨论过程及发表的意见,全体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原件应归入卷宗副卷。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总结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法律适用裁判指引、典型案例等,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附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供审判委员会委员参考。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过程中,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在合议庭或相关部门汇报后,专门汇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或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依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参考性案例或总结裁判规则,并向上级法院推荐作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第二十一条 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发表的观点对推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成公正高效裁判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综合作为绩效考核和等级晋升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的,可以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成员、记录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之前发布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废止。
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已经中院党组2021年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2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设立的提供法律适用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职能为:
(一)讨论研究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实践工作;
(三)对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先行审查过滤,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受审判委员会委托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四)促进本业务部门法官之间和各业务部门之间审判信息交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在审判执行专业领域、审判执行庭设立,必要时可以跨审判执行专业领域、审判执行庭召开。
第四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分管院领导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当然组成人员。
除分管院领导外,各业务庭庭长是所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名录中的部分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召集法官会议名录中的全部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两名以上庭长参加同一专业法官会议的,协商确定主持人,协商不成的,报分管院领导指定。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其他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法官、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纪律,按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二)认真听取案件或事项汇报,并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
(三)签署会议记录,确认所发表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
(二)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全市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四)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第七条 除上述案件外,下列刑事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刑事案件;
(二)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三)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刑事案件。
第八条 合议庭承办非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分流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分流案件业务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相冲突的,应征询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意见,保持裁判标准统一,必要时可提交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分管副院长认为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存在冲突的,应当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报庭长同意。
第十一条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至少应由5名法官参会。
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或其指定的庭长主持。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应充分保障各成员自主发表意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全体成员围绕焦点深入展开探讨,认真总结与会人员达成的共识,同时签署会议记录,确认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联合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协商并提请有关分管副院长召集。分管副院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协调召集跨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及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合议庭意见及分歧;
(二)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进行补充介绍;
(三)参会人员向承办法官展开询问;
(四)按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其他法官、其他审判长、庭长、分管副院长的顺序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
(五)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后,不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和其他意见。
第十四条 提交讨论案件或事项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对该案件的讨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地位平等,成员在会议上依法履行职责时发表的意见不受追究。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仅供合议庭参考。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主要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复议一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经合议庭复议仍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不一致的,或专业法官会议难以形成主要意见的,按本院有关规定可由庭长提议、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程应当全程留痕,记录员应全面记录讨论过程及发表的意见,全体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原件应归入卷宗副卷。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总结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法律适用裁判指引、典型案例等,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附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供审判委员会委员参考。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过程中,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在合议庭或相关部门汇报后,专门汇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或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依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参考性案例或总结裁判规则,并向上级法院推荐作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第二十一条 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发表的观点对推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成公正高效裁判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综合作为绩效考核和等级晋升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的,可以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成员、记录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之前发布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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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已经中院党组2021年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2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设立的提供法律适用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职能为:
(一)讨论研究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实践工作;
(三)对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先行审查过滤,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受审判委员会委托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四)促进本业务部门法官之间和各业务部门之间审判信息交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在审判执行专业领域、审判执行庭设立,必要时可以跨审判执行专业领域、审判执行庭召开。
第四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分管院领导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当然组成人员。
除分管院领导外,各业务庭庭长是所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名录中的部分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召集法官会议名录中的全部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两名以上庭长参加同一专业法官会议的,协商确定主持人,协商不成的,报分管院领导指定。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其他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法官、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纪律,按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二)认真听取案件或事项汇报,并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
(三)签署会议记录,确认所发表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
(二)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全市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四)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第七条 除上述案件外,下列刑事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刑事案件;
(二)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三)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刑事案件。
第八条 合议庭承办非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分流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分流案件业务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相冲突的,应征询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意见,保持裁判标准统一,必要时可提交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分管副院长认为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存在冲突的,应当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报庭长同意。
第十一条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至少应由5名法官参会。
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或其指定的庭长主持。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应充分保障各成员自主发表意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全体成员围绕焦点深入展开探讨,认真总结与会人员达成的共识,同时签署会议记录,确认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联合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协商并提请有关分管副院长召集。分管副院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协调召集跨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及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合议庭意见及分歧;
(二)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进行补充介绍;
(三)参会人员向承办法官展开询问;
(四)按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其他法官、其他审判长、庭长、分管副院长的顺序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
(五)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后,不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和其他意见。
第十四条 提交讨论案件或事项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对该案件的讨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地位平等,成员在会议上依法履行职责时发表的意见不受追究。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仅供合议庭参考。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主要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复议一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经合议庭复议仍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不一致的,或专业法官会议难以形成主要意见的,按本院有关规定可由庭长提议、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程应当全程留痕,记录员应全面记录讨论过程及发表的意见,全体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原件应归入卷宗副卷。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总结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法律适用裁判指引、典型案例等,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附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供审判委员会委员参考。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过程中,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在合议庭或相关部门汇报后,专门汇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或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依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参考性案例或总结裁判规则,并向上级法院推荐作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第二十一条 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发表的观点对推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成公正高效裁判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综合作为绩效考核和等级晋升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的,可以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成员、记录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之前发布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废止。
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已经中院党组2021年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2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设立的提供法律适用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职能为:
(一)讨论研究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实践工作;
(三)对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先行审查过滤,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受审判委员会委托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四)促进本业务部门法官之间和各业务部门之间审判信息交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在审判执行专业领域、审判执行庭设立,必要时可以跨审判执行专业领域、审判执行庭召开。
第四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分管院领导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当然组成人员。
除分管院领导外,各业务庭庭长是所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名录中的部分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召集法官会议名录中的全部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两名以上庭长参加同一专业法官会议的,协商确定主持人,协商不成的,报分管院领导指定。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其他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法官、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纪律,按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二)认真听取案件或事项汇报,并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
(三)签署会议记录,确认所发表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
(二)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全市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四)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第七条 除上述案件外,下列刑事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刑事案件;
(二)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三)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刑事案件。
第八条 合议庭承办非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分流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分流案件业务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相冲突的,应征询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意见,保持裁判标准统一,必要时可提交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分管副院长认为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存在冲突的,应当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报庭长同意。
第十一条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至少应由5名法官参会。
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或其指定的庭长主持。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应充分保障各成员自主发表意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全体成员围绕焦点深入展开探讨,认真总结与会人员达成的共识,同时签署会议记录,确认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联合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协商并提请有关分管副院长召集。分管副院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协调召集跨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及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合议庭意见及分歧;
(二)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进行补充介绍;
(三)参会人员向承办法官展开询问;
(四)按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其他法官、其他审判长、庭长、分管副院长的顺序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
(五)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后,不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和其他意见。
第十四条 提交讨论案件或事项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对该案件的讨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地位平等,成员在会议上依法履行职责时发表的意见不受追究。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仅供合议庭参考。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主要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复议一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经合议庭复议仍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不一致的,或专业法官会议难以形成主要意见的,按本院有关规定可由庭长提议、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程应当全程留痕,记录员应全面记录讨论过程及发表的意见,全体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原件应归入卷宗副卷。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总结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法律适用裁判指引、典型案例等,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附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供审判委员会委员参考。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过程中,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在合议庭或相关部门汇报后,专门汇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或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依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参考性案例或总结裁判规则,并向上级法院推荐作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第二十一条 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发表的观点对推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成公正高效裁判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综合作为绩效考核和等级晋升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的,可以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成员、记录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之前发布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