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
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对审判权行使的管理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除法定和本院规定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院、庭长审核审批的案件,审判团队有权直接裁决其审理、审查或执行的所有案件。
第二条【职责清单制】院、庭长应按照各自的审判管理、监督职权清单和职责范围,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确保审判执行案件的依法、规范、公正、高效。
第二章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庭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落实本院党组、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门及各审判团队的审判质效情况,保持日常审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二)检查本部门各审判团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审判团队及法官的办案效率进行管理,防止出现长期未结诉讼案件、超审限和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批准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
(三)根据本部门案件及审判团队情况,研究制定各审判团队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案件分配规则,经主管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实施,有权按相关规定指定分配案件;
(四)定期或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团队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出指导建议供审判团队参考;
(五)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例会,听取各审判团队收、结、存案情况、系列案件审理情况、长期未结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案件发改情况等,有针对性地采取审判管理措施;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适时组织起草相关案件裁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类案同判”。
(六)定期组织两级法院对口部门业务工作会议,分析典型案例,研究法律适用,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审判经验;
(七)研究解决审判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内部审判管理制度,完善、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八)根据案件情况和管理情况,提出调配本部门各合议制审判团队数量、人员配备的建议;对配置在本部门的审判辅助人员进行管理;
(九)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案件评查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和督促整改;
(十)组织做好本部门的业务调研、绩效考评、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司法公开等工作;
(十一)代表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十二)管理与本部门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审判管理权的授权】庭长可以授权副庭长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庭长的个案监督权限】对本部门审理的下列案件,庭长有权进行个案监督: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1)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
(2)对相关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敏感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1)涉及国家外交、安全、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
(2)以市人民政府以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复议行为除外);
(3)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5)要求本院或同级司法机关国家赔偿的案件;
(6)厅(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
(7)当事人是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或涉及媒体、社会知名人士、知名品牌和企业的案件;
(8)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1)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2)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同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
(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4.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
(1)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2)法官或审判团队遇到非法干预、过问的案件;
(3)引起舆论炒作、可能对案件裁判产生不当影响的案件。
5.其他案件
(1)一审拟判处缓刑或二审拟改判为缓刑的刑事案件,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存在冲突的。
(2)审判团队承办非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分流案件,审判团队意见与分流案件业务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相冲突的,庭长亦有权监督。
(3)存在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
第六条 【庭长个案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庭长对属于自己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有权要求审判团队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有权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请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监督。
第七条 【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文书审核】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文稿,庭长应当进行审核,确保文书结论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一致。
第八条 【监督权的授权】庭长可以授权副庭长履行相关审判监督职责。
第九条 【监督权行使的程序要求】庭长行使特定案件监督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范:
(一)采用书面方式,或在工作系统平台上运行,运行流程信息公开;
(二)签署的意见、文字修改及有关文书入卷备查。
第三章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
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审判管理权】院长及院长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依法行使以下审判管理权:
(一)指导全院或专项审判工作,根据情况决定召开全院性或专业性审判工作会议,对审判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制定审判工作计划、要点、方案等,签署由此产生的相关文件,对部署和文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
(二)开展工作调研、听取工作汇报,掌握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并据此召开调度会、工作协调会、讨论会或作出指示,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挥调度、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管理,对应由自己审批的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及时处理;
(三)根据掌握的审判工作态势,对分管范围内的案件和人员调配提出建议,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审判运行效率;
(四)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工作规范,统一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加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五)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六)检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审判团队的审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办案计划、工作安排等作出指示、进行调度,协调不同部门的工作配合问题,督促落实工作部署、提高办案效率;
(七)主持法官考评工作;
(八)统筹组织协调本院重大审判活动;
(九)代表本院与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十)管理全院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权的授权】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副局级审判员代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个案监督权限】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个案监督权限,仅限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案件。
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个案监督权的行使方式】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对属于自己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有权要求审判团队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督办】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根据发现的问题、庭长的报请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决定对个案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文书审批权】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文稿,经庭长审核后,应由分管副院长或其他入额院领导签发,以确保文书的结论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一致。
第十六条 【审判监督权的授权】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履行相关监督职责,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副局级审判员,代行相关审判监督职权。
第十七条 【监督权行使的程序规范】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行使案件监督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范:
(一)采用书面方式,或在工作系统平台上运行,运行流程信息公开;
(二)遵守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限,及时处理;
(三)书面批示、意见及相关文书应入卷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审判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依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记录,并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
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对审判权行使的管理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除法定和本院规定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院、庭长审核审批的案件,审判团队有权直接裁决其审理、审查或执行的所有案件。
第二条【职责清单制】院、庭长应按照各自的审判管理、监督职权清单和职责范围,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确保审判执行案件的依法、规范、公正、高效。
第二章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庭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落实本院党组、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门及各审判团队的审判质效情况,保持日常审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二)检查本部门各审判团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审判团队及法官的办案效率进行管理,防止出现长期未结诉讼案件、超审限和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批准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
(三)根据本部门案件及审判团队情况,研究制定各审判团队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案件分配规则,经主管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实施,有权按相关规定指定分配案件;
(四)定期或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团队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出指导建议供审判团队参考;
(五)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例会,听取各审判团队收、结、存案情况、系列案件审理情况、长期未结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案件发改情况等,有针对性地采取审判管理措施;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适时组织起草相关案件裁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类案同判”。
(六)定期组织两级法院对口部门业务工作会议,分析典型案例,研究法律适用,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审判经验;
(七)研究解决审判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内部审判管理制度,完善、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八)根据案件情况和管理情况,提出调配本部门各合议制审判团队数量、人员配备的建议;对配置在本部门的审判辅助人员进行管理;
(九)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案件评查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和督促整改;
(十)组织做好本部门的业务调研、绩效考评、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司法公开等工作;
(十一)代表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十二)管理与本部门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审判管理权的授权】庭长可以授权副庭长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庭长的个案监督权限】对本部门审理的下列案件,庭长有权进行个案监督: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1)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
(2)对相关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敏感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1)涉及国家外交、安全、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
(2)以市人民政府以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复议行为除外);
(3)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5)要求本院或同级司法机关国家赔偿的案件;
(6)厅(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
(7)当事人是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或涉及媒体、社会知名人士、知名品牌和企业的案件;
(8)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1)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2)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同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
(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4.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
(1)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2)法官或审判团队遇到非法干预、过问的案件;
(3)引起舆论炒作、可能对案件裁判产生不当影响的案件。
5.其他案件
(1)一审拟判处缓刑或二审拟改判为缓刑的刑事案件,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存在冲突的。
(2)审判团队承办非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分流案件,审判团队意见与分流案件业务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相冲突的,庭长亦有权监督。
(3)存在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
第六条 【庭长个案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庭长对属于自己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有权要求审判团队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有权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请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监督。
第七条 【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文书审核】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文稿,庭长应当进行审核,确保文书结论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一致。
第八条 【监督权的授权】庭长可以授权副庭长履行相关审判监督职责。
第九条 【监督权行使的程序要求】庭长行使特定案件监督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范:
(一)采用书面方式,或在工作系统平台上运行,运行流程信息公开;
(二)签署的意见、文字修改及有关文书入卷备查。
第三章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
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审判管理权】院长及院长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依法行使以下审判管理权:
(一)指导全院或专项审判工作,根据情况决定召开全院性或专业性审判工作会议,对审判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制定审判工作计划、要点、方案等,签署由此产生的相关文件,对部署和文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
(二)开展工作调研、听取工作汇报,掌握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并据此召开调度会、工作协调会、讨论会或作出指示,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挥调度、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管理,对应由自己审批的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及时处理;
(三)根据掌握的审判工作态势,对分管范围内的案件和人员调配提出建议,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审判运行效率;
(四)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工作规范,统一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加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五)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六)检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审判团队的审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办案计划、工作安排等作出指示、进行调度,协调不同部门的工作配合问题,督促落实工作部署、提高办案效率;
(七)主持法官考评工作;
(八)统筹组织协调本院重大审判活动;
(九)代表本院与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十)管理全院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权的授权】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副局级审判员代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个案监督权限】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个案监督权限,仅限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案件。
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个案监督权的行使方式】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对属于自己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有权要求审判团队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督办】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根据发现的问题、庭长的报请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决定对个案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文书审批权】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文稿,经庭长审核后,应由分管副院长或其他入额院领导签发,以确保文书的结论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一致。
第十六条 【审判监督权的授权】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履行相关监督职责,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副局级审判员,代行相关审判监督职权。
第十七条 【监督权行使的程序规范】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行使案件监督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范:
(一)采用书面方式,或在工作系统平台上运行,运行流程信息公开;
(二)遵守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限,及时处理;
(三)书面批示、意见及相关文书应入卷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审判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依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记录,并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
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对审判权行使的管理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除法定和本院规定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院、庭长审核审批的案件,审判团队有权直接裁决其审理、审查或执行的所有案件。
第二条【职责清单制】院、庭长应按照各自的审判管理、监督职权清单和职责范围,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确保审判执行案件的依法、规范、公正、高效。
第二章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庭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落实本院党组、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门及各审判团队的审判质效情况,保持日常审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二)检查本部门各审判团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审判团队及法官的办案效率进行管理,防止出现长期未结诉讼案件、超审限和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批准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
(三)根据本部门案件及审判团队情况,研究制定各审判团队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案件分配规则,经主管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实施,有权按相关规定指定分配案件;
(四)定期或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团队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出指导建议供审判团队参考;
(五)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例会,听取各审判团队收、结、存案情况、系列案件审理情况、长期未结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案件发改情况等,有针对性地采取审判管理措施;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适时组织起草相关案件裁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类案同判”。
(六)定期组织两级法院对口部门业务工作会议,分析典型案例,研究法律适用,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审判经验;
(七)研究解决审判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内部审判管理制度,完善、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八)根据案件情况和管理情况,提出调配本部门各合议制审判团队数量、人员配备的建议;对配置在本部门的审判辅助人员进行管理;
(九)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案件评查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和督促整改;
(十)组织做好本部门的业务调研、绩效考评、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司法公开等工作;
(十一)代表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十二)管理与本部门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审判管理权的授权】庭长可以授权副庭长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庭长的个案监督权限】对本部门审理的下列案件,庭长有权进行个案监督: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1)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
(2)对相关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敏感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1)涉及国家外交、安全、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
(2)以市人民政府以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复议行为除外);
(3)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5)要求本院或同级司法机关国家赔偿的案件;
(6)厅(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
(7)当事人是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或涉及媒体、社会知名人士、知名品牌和企业的案件;
(8)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1)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2)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同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
(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4.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
(1)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2)法官或审判团队遇到非法干预、过问的案件;
(3)引起舆论炒作、可能对案件裁判产生不当影响的案件。
5.其他案件
(1)一审拟判处缓刑或二审拟改判为缓刑的刑事案件,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存在冲突的。
(2)审判团队承办非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分流案件,审判团队意见与分流案件业务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相冲突的,庭长亦有权监督。
(3)存在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
第六条 【庭长个案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庭长对属于自己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有权要求审判团队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有权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请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监督。
第七条 【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文书审核】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文稿,庭长应当进行审核,确保文书结论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一致。
第八条 【监督权的授权】庭长可以授权副庭长履行相关审判监督职责。
第九条 【监督权行使的程序要求】庭长行使特定案件监督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范:
(一)采用书面方式,或在工作系统平台上运行,运行流程信息公开;
(二)签署的意见、文字修改及有关文书入卷备查。
第三章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
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审判管理权】院长及院长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依法行使以下审判管理权:
(一)指导全院或专项审判工作,根据情况决定召开全院性或专业性审判工作会议,对审判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制定审判工作计划、要点、方案等,签署由此产生的相关文件,对部署和文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
(二)开展工作调研、听取工作汇报,掌握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并据此召开调度会、工作协调会、讨论会或作出指示,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挥调度、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管理,对应由自己审批的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及时处理;
(三)根据掌握的审判工作态势,对分管范围内的案件和人员调配提出建议,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审判运行效率;
(四)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工作规范,统一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加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五)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六)检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审判团队的审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办案计划、工作安排等作出指示、进行调度,协调不同部门的工作配合问题,督促落实工作部署、提高办案效率;
(七)主持法官考评工作;
(八)统筹组织协调本院重大审判活动;
(九)代表本院与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十)管理全院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权的授权】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副局级审判员代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个案监督权限】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个案监督权限,仅限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案件。
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个案监督权的行使方式】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对属于自己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有权要求审判团队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督办】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根据发现的问题、庭长的报请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决定对个案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文书审批权】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文稿,经庭长审核后,应由分管副院长或其他入额院领导签发,以确保文书的结论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一致。
第十六条 【审判监督权的授权】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履行相关监督职责,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副局级审判员,代行相关审判监督职权。
第十七条 【监督权行使的程序规范】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行使案件监督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范:
(一)采用书面方式,或在工作系统平台上运行,运行流程信息公开;
(二)遵守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限,及时处理;
(三)书面批示、意见及相关文书应入卷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审判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依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记录,并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
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对审判权行使的管理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除法定和本院规定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院、庭长审核审批的案件,审判团队有权直接裁决其审理、审查或执行的所有案件。
第二条【职责清单制】院、庭长应按照各自的审判管理、监督职权清单和职责范围,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确保审判执行案件的依法、规范、公正、高效。
第二章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庭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落实本院党组、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门及各审判团队的审判质效情况,保持日常审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二)检查本部门各审判团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审判团队及法官的办案效率进行管理,防止出现长期未结诉讼案件、超审限和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批准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
(三)根据本部门案件及审判团队情况,研究制定各审判团队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案件分配规则,经主管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实施,有权按相关规定指定分配案件;
(四)定期或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团队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出指导建议供审判团队参考;
(五)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例会,听取各审判团队收、结、存案情况、系列案件审理情况、长期未结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案件发改情况等,有针对性地采取审判管理措施;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适时组织起草相关案件裁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类案同判”。
(六)定期组织两级法院对口部门业务工作会议,分析典型案例,研究法律适用,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审判经验;
(七)研究解决审判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内部审判管理制度,完善、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八)根据案件情况和管理情况,提出调配本部门各合议制审判团队数量、人员配备的建议;对配置在本部门的审判辅助人员进行管理;
(九)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案件评查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和督促整改;
(十)组织做好本部门的业务调研、绩效考评、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司法公开等工作;
(十一)代表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十二)管理与本部门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审判管理权的授权】庭长可以授权副庭长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庭长的个案监督权限】对本部门审理的下列案件,庭长有权进行个案监督: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1)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
(2)对相关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敏感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1)涉及国家外交、安全、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
(2)以市人民政府以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复议行为除外);
(3)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5)要求本院或同级司法机关国家赔偿的案件;
(6)厅(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
(7)当事人是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或涉及媒体、社会知名人士、知名品牌和企业的案件;
(8)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1)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2)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同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
(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4.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
(1)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2)法官或审判团队遇到非法干预、过问的案件;
(3)引起舆论炒作、可能对案件裁判产生不当影响的案件。
5.其他案件
(1)一审拟判处缓刑或二审拟改判为缓刑的刑事案件,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存在冲突的。
(2)审判团队承办非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分流案件,审判团队意见与分流案件业务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相冲突的,庭长亦有权监督。
(3)存在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
第六条 【庭长个案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庭长对属于自己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有权要求审判团队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有权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请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监督。
第七条 【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文书审核】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文稿,庭长应当进行审核,确保文书结论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一致。
第八条 【监督权的授权】庭长可以授权副庭长履行相关审判监督职责。
第九条 【监督权行使的程序要求】庭长行使特定案件监督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范:
(一)采用书面方式,或在工作系统平台上运行,运行流程信息公开;
(二)签署的意见、文字修改及有关文书入卷备查。
第三章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
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审判管理权】院长及院长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依法行使以下审判管理权:
(一)指导全院或专项审判工作,根据情况决定召开全院性或专业性审判工作会议,对审判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制定审判工作计划、要点、方案等,签署由此产生的相关文件,对部署和文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
(二)开展工作调研、听取工作汇报,掌握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并据此召开调度会、工作协调会、讨论会或作出指示,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挥调度、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管理,对应由自己审批的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及时处理;
(三)根据掌握的审判工作态势,对分管范围内的案件和人员调配提出建议,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审判运行效率;
(四)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工作规范,统一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加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五)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六)检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审判团队的审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办案计划、工作安排等作出指示、进行调度,协调不同部门的工作配合问题,督促落实工作部署、提高办案效率;
(七)主持法官考评工作;
(八)统筹组织协调本院重大审判活动;
(九)代表本院与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十)管理全院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权的授权】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副局级审判员代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个案监督权限】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的个案监督权限,仅限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案件。
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个案监督权的行使方式】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对属于自己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有权要求审判团队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督办】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根据发现的问题、庭长的报请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决定对个案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文书审批权】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文稿,经庭长审核后,应由分管副院长或其他入额院领导签发,以确保文书的结论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一致。
第十六条 【审判监督权的授权】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履行相关监督职责,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副局级审判员,代行相关审判监督职权。
第十七条 【监督权行使的程序规范】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行使案件监督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范:
(一)采用书面方式,或在工作系统平台上运行,运行流程信息公开;
(二)遵守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限,及时处理;
(三)书面批示、意见及相关文书应入卷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审判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依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记录,并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