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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通知

2023年03月01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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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制度优势,积极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根据青中法明传(2022)115号《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结合青中法(2022)13号《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意见》所明确的案由,现就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知如下:

  •   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理案由中涉及简单金钱给付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对标的额为5万-20万的简单金钱给付类的上述案件,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适用案件类型

  (一)三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及其项下的四级案由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消费欺诈或食品安全责任的案件,特征: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

  (三)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的案件;

  (四)其他涉及简单金钱给付的环资案由案件。

  三、立案识别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识别,采取智能识别与人工辅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予以标识,确保小额诉讼程序优先适用、应用尽用。

  四、适用要求

  基层法院集中审理《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意见》确定的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案件,应当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法院应当严格限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才可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处理

  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环境资源领域的案件,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院申请再审的,由中院立案一庭识别立案后,分案到中院环资庭进行再审审查,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裁定再审的,由环资庭继续再审审理。

  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自行审查处理,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

  六、当事人再审上诉处理

  对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基层法院再审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由中院环资庭二审审理。

  七、督促通报

  中院定期对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基层法院要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积极约定或者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要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及流程设置,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得到充分适用,以点带面推动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率。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在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通知

来源:
2023年03月01日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制度优势,积极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根据青中法明传(2022)115号《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结合青中法(2022)13号《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意见》所明确的案由,现就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知如下:

  •   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理案由中涉及简单金钱给付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对标的额为5万-20万的简单金钱给付类的上述案件,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适用案件类型

  (一)三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及其项下的四级案由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消费欺诈或食品安全责任的案件,特征: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

  (三)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的案件;

  (四)其他涉及简单金钱给付的环资案由案件。

  三、立案识别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识别,采取智能识别与人工辅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予以标识,确保小额诉讼程序优先适用、应用尽用。

  四、适用要求

  基层法院集中审理《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意见》确定的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案件,应当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法院应当严格限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才可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处理

  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环境资源领域的案件,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院申请再审的,由中院立案一庭识别立案后,分案到中院环资庭进行再审审查,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裁定再审的,由环资庭继续再审审理。

  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自行审查处理,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

  六、当事人再审上诉处理

  对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基层法院再审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由中院环资庭二审审理。

  七、督促通报

  中院定期对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基层法院要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积极约定或者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要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及流程设置,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得到充分适用,以点带面推动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率。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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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通知

2023年03月01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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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制度优势,积极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根据青中法明传(2022)115号《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结合青中法(2022)13号《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意见》所明确的案由,现就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知如下:

  •   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理案由中涉及简单金钱给付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对标的额为5万-20万的简单金钱给付类的上述案件,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适用案件类型

  (一)三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及其项下的四级案由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消费欺诈或食品安全责任的案件,特征: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

  (三)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的案件;

  (四)其他涉及简单金钱给付的环资案由案件。

  三、立案识别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识别,采取智能识别与人工辅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予以标识,确保小额诉讼程序优先适用、应用尽用。

  四、适用要求

  基层法院集中审理《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意见》确定的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案件,应当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法院应当严格限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才可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处理

  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环境资源领域的案件,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院申请再审的,由中院立案一庭识别立案后,分案到中院环资庭进行再审审查,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裁定再审的,由环资庭继续再审审理。

  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自行审查处理,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

  六、当事人再审上诉处理

  对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基层法院再审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由中院环资庭二审审理。

  七、督促通报

  中院定期对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基层法院要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积极约定或者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要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及流程设置,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得到充分适用,以点带面推动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率。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在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通知

来源:
2023年03月01日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制度优势,积极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根据青中法明传(2022)115号《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结合青中法(2022)13号《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意见》所明确的案由,现就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知如下:

  •   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理案由中涉及简单金钱给付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对标的额为5万-20万的简单金钱给付类的上述案件,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适用案件类型

  (一)三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及其项下的四级案由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消费欺诈或食品安全责任的案件,特征: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

  (三)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的案件;

  (四)其他涉及简单金钱给付的环资案由案件。

  三、立案识别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识别,采取智能识别与人工辅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予以标识,确保小额诉讼程序优先适用、应用尽用。

  四、适用要求

  基层法院集中审理《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的意见》确定的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案件,应当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法院应当严格限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才可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处理

  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环境资源领域的案件,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院申请再审的,由中院立案一庭识别立案后,分案到中院环资庭进行再审审查,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裁定再审的,由环资庭继续再审审理。

  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自行审查处理,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

  六、当事人再审上诉处理

  对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基层法院再审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由中院环资庭二审审理。

  七、督促通报

  中院定期对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基层法院要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领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积极约定或者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要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及流程设置,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得到充分适用,以点带面推动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率。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