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关于在民商事案件中实行要素式审判的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效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水平,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青岛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原则】要素式审判应当遵循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原则。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各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三)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案件;
(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五)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六)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七)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八)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九)其他不宜适用的案件。
第四条【适用案件类型】以下类型案件可适用要素审判方式审理:
(一)劳动争议纠纷;
(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信用卡纠纷;
(五)金融借款纠纷;
(六)买卖合同纠纷;
(七)民间借贷纠纷;
(八)其他可以适用要素式审理的案件。
上述类型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不适用要素审判方式;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适用时应坚持审慎原则。
第五条【 要素表填写】在立案阶段,由立案法官向原告送达要素表。
庭前送达阶段,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一并向被告送达原告填写的要素表复印件以及被告需填写的要素表,并告知被告在答辩期内交回要素表。
对原、被告在开庭前未填写要素表的,由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中指导双方填写,并对要素事实进行归纳,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做好庭前会议记录。
原、被告本人没有能力书写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填写要素表,填写的内容应当当面宣读,原、被告认为无异议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原、被告拒不填写要素表的,不影响依据本《规定》适用要素方式进行案件审理。
第六条【要素表模板】为增强实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切实起到提质增效的效用,对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制作了审判要素表模板,供各法院统一适用。
第七条【庭审方式】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围绕事实要素推进庭审,通过审查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归纳无争议事实,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
对于有争议事实梳理证据、归纳焦点,确定庭审调查重点,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顺序的限制。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要素表,必须在卷佐证。庭前会议笔录和庭审笔录应当保证真实、完整。
第八条【文书制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配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要素式案件,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可采用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等裁判文书格式。
第九条【实施监督】各法院要将要素式审判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于适用案件多、适用效果好的法官或庭室要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7月16日
青岛中院关于在民商事案件中实行要素式审判的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效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水平,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青岛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原则】要素式审判应当遵循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原则。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各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三)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案件;
(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五)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六)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七)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八)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九)其他不宜适用的案件。
第四条【适用案件类型】以下类型案件可适用要素审判方式审理:
(一)劳动争议纠纷;
(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信用卡纠纷;
(五)金融借款纠纷;
(六)买卖合同纠纷;
(七)民间借贷纠纷;
(八)其他可以适用要素式审理的案件。
上述类型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不适用要素审判方式;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适用时应坚持审慎原则。
第五条【 要素表填写】在立案阶段,由立案法官向原告送达要素表。
庭前送达阶段,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一并向被告送达原告填写的要素表复印件以及被告需填写的要素表,并告知被告在答辩期内交回要素表。
对原、被告在开庭前未填写要素表的,由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中指导双方填写,并对要素事实进行归纳,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做好庭前会议记录。
原、被告本人没有能力书写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填写要素表,填写的内容应当当面宣读,原、被告认为无异议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原、被告拒不填写要素表的,不影响依据本《规定》适用要素方式进行案件审理。
第六条【要素表模板】为增强实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切实起到提质增效的效用,对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制作了审判要素表模板,供各法院统一适用。
第七条【庭审方式】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围绕事实要素推进庭审,通过审查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归纳无争议事实,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
对于有争议事实梳理证据、归纳焦点,确定庭审调查重点,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顺序的限制。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要素表,必须在卷佐证。庭前会议笔录和庭审笔录应当保证真实、完整。
第八条【文书制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配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要素式案件,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可采用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等裁判文书格式。
第九条【实施监督】各法院要将要素式审判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于适用案件多、适用效果好的法官或庭室要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7月1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中院关于在民商事案件中实行要素式审判的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效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水平,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青岛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原则】要素式审判应当遵循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原则。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各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三)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案件;
(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五)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六)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七)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八)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九)其他不宜适用的案件。
第四条【适用案件类型】以下类型案件可适用要素审判方式审理:
(一)劳动争议纠纷;
(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信用卡纠纷;
(五)金融借款纠纷;
(六)买卖合同纠纷;
(七)民间借贷纠纷;
(八)其他可以适用要素式审理的案件。
上述类型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不适用要素审判方式;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适用时应坚持审慎原则。
第五条【 要素表填写】在立案阶段,由立案法官向原告送达要素表。
庭前送达阶段,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一并向被告送达原告填写的要素表复印件以及被告需填写的要素表,并告知被告在答辩期内交回要素表。
对原、被告在开庭前未填写要素表的,由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中指导双方填写,并对要素事实进行归纳,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做好庭前会议记录。
原、被告本人没有能力书写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填写要素表,填写的内容应当当面宣读,原、被告认为无异议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原、被告拒不填写要素表的,不影响依据本《规定》适用要素方式进行案件审理。
第六条【要素表模板】为增强实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切实起到提质增效的效用,对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制作了审判要素表模板,供各法院统一适用。
第七条【庭审方式】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围绕事实要素推进庭审,通过审查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归纳无争议事实,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
对于有争议事实梳理证据、归纳焦点,确定庭审调查重点,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顺序的限制。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要素表,必须在卷佐证。庭前会议笔录和庭审笔录应当保证真实、完整。
第八条【文书制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配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要素式案件,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可采用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等裁判文书格式。
第九条【实施监督】各法院要将要素式审判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于适用案件多、适用效果好的法官或庭室要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7月16日
青岛中院关于在民商事案件中实行要素式审判的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效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水平,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青岛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原则】要素式审判应当遵循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原则。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各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三)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案件;
(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五)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六)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七)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八)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九)其他不宜适用的案件。
第四条【适用案件类型】以下类型案件可适用要素审判方式审理:
(一)劳动争议纠纷;
(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信用卡纠纷;
(五)金融借款纠纷;
(六)买卖合同纠纷;
(七)民间借贷纠纷;
(八)其他可以适用要素式审理的案件。
上述类型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不适用要素审判方式;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适用时应坚持审慎原则。
第五条【 要素表填写】在立案阶段,由立案法官向原告送达要素表。
庭前送达阶段,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一并向被告送达原告填写的要素表复印件以及被告需填写的要素表,并告知被告在答辩期内交回要素表。
对原、被告在开庭前未填写要素表的,由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中指导双方填写,并对要素事实进行归纳,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做好庭前会议记录。
原、被告本人没有能力书写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填写要素表,填写的内容应当当面宣读,原、被告认为无异议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原、被告拒不填写要素表的,不影响依据本《规定》适用要素方式进行案件审理。
第六条【要素表模板】为增强实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切实起到提质增效的效用,对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制作了审判要素表模板,供各法院统一适用。
第七条【庭审方式】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围绕事实要素推进庭审,通过审查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归纳无争议事实,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
对于有争议事实梳理证据、归纳焦点,确定庭审调查重点,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顺序的限制。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要素表,必须在卷佐证。庭前会议笔录和庭审笔录应当保证真实、完整。
第八条【文书制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配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要素式案件,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可采用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等裁判文书格式。
第九条【实施监督】各法院要将要素式审判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于适用案件多、适用效果好的法官或庭室要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