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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试行)

2022年11月01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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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规范全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提升管理人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考核原则】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高效和择优原则,建立科学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三条 【选任分工】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具体实施工作,破产审判部门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选任方式。

  第四条 【选任范围】本市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当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任管理人。

  二、管理人选任

  第五条 【竞争选任方式】重大复杂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指定。

  对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法院网发出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管理人发出竞争邀请,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并按照竞争情况确定1名备选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转为随机方式。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7人,人数必须为奇数,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破产审判部门负责人、破产案件承办人及其他熟悉破产业务的法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随机选任方式】其他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公开指定。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任需求,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任操作。

  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的使用破产援助基金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不影响其轮候顺位。

  随机选任的材料审核、摇珠,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不得指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认定中介机构或个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不得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九条 【暂停随机选任备选资格】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合理期限内暂停其随机选任备选资格:

  (一)在山东省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有超过 3 年以上未结的,本院书面确定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山东省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尚有 3 件(不含 3件)以上超过 1.5 年未结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个案考核有 2 件(含 2 件)以上不合格的;

  (四)上一年度个案考核有1件不合格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暂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因存在本条第(一)(二)项情形,备选资格待情形消灭时自动恢复;存在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一年;存在本条第(四)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半年;存在本条第(五)项情形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经本院审查确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管理人考核管理

  第十条 【考核方式】 管理人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数据汇入破产案件管理人数据平台共享。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评价,由破产案件审理合议庭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评价,由本院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个案考核评分】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债权人会议的满意度、工作效率等内容。

  个案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进行由管理人内部管理和程序性工作两部分组成,按100分计,管理人内部管理占5分,程序性工作占95分。个案考核设减分情形,对出现相应情形的管理人进行减分。

  个案考核结果交年度考评委员会汇总,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详见《综合评分表》。

  第十二条 【个案考核等级】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90分(含)以上为优秀;

  2)75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

  3)60分(含)至75分(不含)为合格;

  4)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年度考核设立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负责人、司法技术处负责人、本院破产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人数不低于5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考评委员会召集】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考核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突发事项,由考评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或上级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情况、办案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内容,对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个案考核成绩占比为70%,综合考核占比为30%。

  第十六条 【加分、除名情形】年度考核评分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进行加分;存在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本院提出除名意见,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公示】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通过破产管理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调整,管理人的指定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部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四、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本办法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辖区基层法院。

  第二十一条【参照适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2022年11月01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规范全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提升管理人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考核原则】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高效和择优原则,建立科学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三条 【选任分工】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具体实施工作,破产审判部门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选任方式。

  第四条 【选任范围】本市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当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任管理人。

  二、管理人选任

  第五条 【竞争选任方式】重大复杂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指定。

  对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法院网发出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管理人发出竞争邀请,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并按照竞争情况确定1名备选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转为随机方式。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7人,人数必须为奇数,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破产审判部门负责人、破产案件承办人及其他熟悉破产业务的法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随机选任方式】其他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公开指定。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任需求,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任操作。

  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的使用破产援助基金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不影响其轮候顺位。

  随机选任的材料审核、摇珠,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不得指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认定中介机构或个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不得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九条 【暂停随机选任备选资格】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合理期限内暂停其随机选任备选资格:

  (一)在山东省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有超过 3 年以上未结的,本院书面确定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山东省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尚有 3 件(不含 3件)以上超过 1.5 年未结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个案考核有 2 件(含 2 件)以上不合格的;

  (四)上一年度个案考核有1件不合格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暂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因存在本条第(一)(二)项情形,备选资格待情形消灭时自动恢复;存在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一年;存在本条第(四)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半年;存在本条第(五)项情形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经本院审查确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管理人考核管理

  第十条 【考核方式】 管理人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数据汇入破产案件管理人数据平台共享。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评价,由破产案件审理合议庭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评价,由本院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个案考核评分】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债权人会议的满意度、工作效率等内容。

  个案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进行由管理人内部管理和程序性工作两部分组成,按100分计,管理人内部管理占5分,程序性工作占95分。个案考核设减分情形,对出现相应情形的管理人进行减分。

  个案考核结果交年度考评委员会汇总,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详见《综合评分表》。

  第十二条 【个案考核等级】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90分(含)以上为优秀;

  2)75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

  3)60分(含)至75分(不含)为合格;

  4)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年度考核设立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负责人、司法技术处负责人、本院破产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人数不低于5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考评委员会召集】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考核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突发事项,由考评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或上级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情况、办案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内容,对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个案考核成绩占比为70%,综合考核占比为30%。

  第十六条 【加分、除名情形】年度考核评分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进行加分;存在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本院提出除名意见,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公示】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通过破产管理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调整,管理人的指定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部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四、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本办法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辖区基层法院。

  第二十一条【参照适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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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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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规范全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提升管理人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考核原则】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高效和择优原则,建立科学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三条 【选任分工】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具体实施工作,破产审判部门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选任方式。

  第四条 【选任范围】本市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当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任管理人。

  二、管理人选任

  第五条 【竞争选任方式】重大复杂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指定。

  对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法院网发出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管理人发出竞争邀请,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并按照竞争情况确定1名备选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转为随机方式。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7人,人数必须为奇数,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破产审判部门负责人、破产案件承办人及其他熟悉破产业务的法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随机选任方式】其他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公开指定。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任需求,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任操作。

  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的使用破产援助基金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不影响其轮候顺位。

  随机选任的材料审核、摇珠,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不得指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认定中介机构或个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不得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九条 【暂停随机选任备选资格】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合理期限内暂停其随机选任备选资格:

  (一)在山东省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有超过 3 年以上未结的,本院书面确定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山东省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尚有 3 件(不含 3件)以上超过 1.5 年未结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个案考核有 2 件(含 2 件)以上不合格的;

  (四)上一年度个案考核有1件不合格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暂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因存在本条第(一)(二)项情形,备选资格待情形消灭时自动恢复;存在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一年;存在本条第(四)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半年;存在本条第(五)项情形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经本院审查确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管理人考核管理

  第十条 【考核方式】 管理人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数据汇入破产案件管理人数据平台共享。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评价,由破产案件审理合议庭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评价,由本院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个案考核评分】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债权人会议的满意度、工作效率等内容。

  个案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进行由管理人内部管理和程序性工作两部分组成,按100分计,管理人内部管理占5分,程序性工作占95分。个案考核设减分情形,对出现相应情形的管理人进行减分。

  个案考核结果交年度考评委员会汇总,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详见《综合评分表》。

  第十二条 【个案考核等级】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90分(含)以上为优秀;

  2)75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

  3)60分(含)至75分(不含)为合格;

  4)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年度考核设立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负责人、司法技术处负责人、本院破产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人数不低于5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考评委员会召集】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考核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突发事项,由考评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或上级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情况、办案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内容,对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个案考核成绩占比为70%,综合考核占比为30%。

  第十六条 【加分、除名情形】年度考核评分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进行加分;存在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本院提出除名意见,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公示】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通过破产管理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调整,管理人的指定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部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四、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本办法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辖区基层法院。

  第二十一条【参照适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2022年11月01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规范全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提升管理人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考核原则】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高效和择优原则,建立科学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三条 【选任分工】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具体实施工作,破产审判部门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选任方式。

  第四条 【选任范围】本市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当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任管理人。

  二、管理人选任

  第五条 【竞争选任方式】重大复杂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指定。

  对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法院网发出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管理人发出竞争邀请,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并按照竞争情况确定1名备选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转为随机方式。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7人,人数必须为奇数,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破产审判部门负责人、破产案件承办人及其他熟悉破产业务的法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随机选任方式】其他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公开指定。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任需求,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任操作。

  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的使用破产援助基金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不影响其轮候顺位。

  随机选任的材料审核、摇珠,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不得指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认定中介机构或个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不得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九条 【暂停随机选任备选资格】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合理期限内暂停其随机选任备选资格:

  (一)在山东省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有超过 3 年以上未结的,本院书面确定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山东省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尚有 3 件(不含 3件)以上超过 1.5 年未结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个案考核有 2 件(含 2 件)以上不合格的;

  (四)上一年度个案考核有1件不合格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暂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因存在本条第(一)(二)项情形,备选资格待情形消灭时自动恢复;存在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一年;存在本条第(四)项情形的,暂停其备选资格半年;存在本条第(五)项情形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经本院审查确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管理人考核管理

  第十条 【考核方式】 管理人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数据汇入破产案件管理人数据平台共享。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评价,由破产案件审理合议庭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评价,由本院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个案考核评分】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债权人会议的满意度、工作效率等内容。

  个案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进行由管理人内部管理和程序性工作两部分组成,按100分计,管理人内部管理占5分,程序性工作占95分。个案考核设减分情形,对出现相应情形的管理人进行减分。

  个案考核结果交年度考评委员会汇总,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详见《综合评分表》。

  第十二条 【个案考核等级】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90分(含)以上为优秀;

  2)75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

  3)60分(含)至75分(不含)为合格;

  4)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年度考核设立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负责人、司法技术处负责人、本院破产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人数不低于5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考评委员会召集】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考核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突发事项,由考评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或上级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情况、办案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内容,对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个案考核成绩占比为70%,综合考核占比为30%。

  第十六条 【加分、除名情形】年度考核评分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进行加分;存在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本院提出除名意见,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公示】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通过破产管理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调整,管理人的指定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部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四、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本办法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辖区基层法院。

  第二十一条【参照适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