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会议费开支和标准。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我院召开或承办的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最高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会议或承办的其他全国性会议。
二类会议:省高院举办的全省法院会议或承办的其他全省会议。
三类会议:我院及各部门召开的综合性会议或业务性工作会议。
第四条 审批程序。由本院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大型会议,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由办公室拟定方案,呈报院长审批后,行装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提供会务保障并对会议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当提前提交申请报告,注明会议名称、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经费预算情况,经分管院长审批,报分管财务的院长签字批准。行装处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报告要求提供会务保障并对会议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和规模
(一)大力压缩会议时间,一、二类会议按照批准的时间,根
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
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一、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
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第六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七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 原则上尽量在本院会议室举行,会议室不能容纳的,在卧龙法官培训中心或法官培训中心仰口分部举行。一般不安排住宿。
上级法院交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根据要求在市直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宾馆或酒店举行。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及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和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际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20 | 130 | 100 | 550 |
二类会议 | 240 | 120 | 90 | 450 |
三类会议 | 210 | 110 | 8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其中,会期不超过1天的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中不含住宿费;确需安排午餐的,按照60元/人天的伙食费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怒摆放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茶歇。
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报告、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和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院召开的会议费用由本院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者摊派。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院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行装处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和规模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装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会议审批、会议费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会议费开支和标准。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我院召开或承办的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最高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会议或承办的其他全国性会议。
二类会议:省高院举办的全省法院会议或承办的其他全省会议。
三类会议:我院及各部门召开的综合性会议或业务性工作会议。
第四条 审批程序。由本院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大型会议,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由办公室拟定方案,呈报院长审批后,行装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提供会务保障并对会议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当提前提交申请报告,注明会议名称、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经费预算情况,经分管院长审批,报分管财务的院长签字批准。行装处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报告要求提供会务保障并对会议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和规模
(一)大力压缩会议时间,一、二类会议按照批准的时间,根
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
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一、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
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第六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七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 原则上尽量在本院会议室举行,会议室不能容纳的,在卧龙法官培训中心或法官培训中心仰口分部举行。一般不安排住宿。
上级法院交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根据要求在市直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宾馆或酒店举行。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及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和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际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20 | 130 | 100 | 550 |
二类会议 | 240 | 120 | 90 | 450 |
三类会议 | 210 | 110 | 8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其中,会期不超过1天的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中不含住宿费;确需安排午餐的,按照60元/人天的伙食费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怒摆放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茶歇。
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报告、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和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院召开的会议费用由本院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者摊派。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院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行装处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和规模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装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会议审批、会议费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会议费开支和标准。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我院召开或承办的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最高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会议或承办的其他全国性会议。
二类会议:省高院举办的全省法院会议或承办的其他全省会议。
三类会议:我院及各部门召开的综合性会议或业务性工作会议。
第四条 审批程序。由本院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大型会议,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由办公室拟定方案,呈报院长审批后,行装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提供会务保障并对会议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当提前提交申请报告,注明会议名称、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经费预算情况,经分管院长审批,报分管财务的院长签字批准。行装处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报告要求提供会务保障并对会议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和规模
(一)大力压缩会议时间,一、二类会议按照批准的时间,根
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
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一、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
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第六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七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 原则上尽量在本院会议室举行,会议室不能容纳的,在卧龙法官培训中心或法官培训中心仰口分部举行。一般不安排住宿。
上级法院交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根据要求在市直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宾馆或酒店举行。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及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和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际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20 | 130 | 100 | 550 |
二类会议 | 240 | 120 | 90 | 450 |
三类会议 | 210 | 110 | 8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其中,会期不超过1天的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中不含住宿费;确需安排午餐的,按照60元/人天的伙食费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怒摆放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茶歇。
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报告、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和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院召开的会议费用由本院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者摊派。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院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行装处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和规模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装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会议审批、会议费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会议费开支和标准。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我院召开或承办的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最高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会议或承办的其他全国性会议。
二类会议:省高院举办的全省法院会议或承办的其他全省会议。
三类会议:我院及各部门召开的综合性会议或业务性工作会议。
第四条 审批程序。由本院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大型会议,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由办公室拟定方案,呈报院长审批后,行装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提供会务保障并对会议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当提前提交申请报告,注明会议名称、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经费预算情况,经分管院长审批,报分管财务的院长签字批准。行装处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报告要求提供会务保障并对会议费的开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和规模
(一)大力压缩会议时间,一、二类会议按照批准的时间,根
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
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一、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
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第六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七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 原则上尽量在本院会议室举行,会议室不能容纳的,在卧龙法官培训中心或法官培训中心仰口分部举行。一般不安排住宿。
上级法院交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根据要求在市直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宾馆或酒店举行。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及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和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际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20 | 130 | 100 | 550 |
二类会议 | 240 | 120 | 90 | 450 |
三类会议 | 210 | 110 | 8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其中,会期不超过1天的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中不含住宿费;确需安排午餐的,按照60元/人天的伙食费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怒摆放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茶歇。
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报告、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和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院召开的会议费用由本院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者摊派。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院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行装处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和规模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装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会议审批、会议费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