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审判白皮书
(2019年度)
二○二○年六月
前 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青岛地区金融业发展迅速,创新不断,同时金融纠纷大量凸显。2019年,青岛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领导,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增强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能力,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金融案件。
为及时把握金融审判动态,查找分析金融纠纷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维护青岛地区金融安全,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现将2019年度青岛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38516[①]件,较2018年度增长44.7%;结38253案件,较2018年度增长47.6%。其中青岛中院共受理1828件, 审结1961件。青岛两级法院2019年的收结案数均为历史新高记录。
从案件标的额看,青岛两级法院2019年受理的金融案件诉讼标的总额达351.4亿元,比2018年增长23.2%。虽然各金融机构适度调整风控管理政策,对不良债权审慎采取诉讼措施,但诉讼案件仍然较多,需引起重视。
从收案类型构成情况看,金融案件仍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类案件总数为33102件,收案标的总额达379.87亿元,分别占该年度金融案件总量的85.67%和标的总额的94.71%。同时,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纠纷日益增多。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保险案件分别为18641件、14461件、5181件,标的总额分别为280.88亿元、98.99亿元、4.56亿元。其他金融案件如融资租赁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等数量及标的额均较少,对金融安全的影响较小。
从青岛各基层法院金融案件收案情况看,金融案件数量及标的总额的高低与各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民间资本活跃程度基本成正比。其中,随着作为国家财富管理金改核心区的金家岭金融区建设逐步健全,金融机构集聚的金融产业集群初步显现,崂山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居全市首位。黄岛作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具有独特的经济和地理优势,近年来发展迅速,外来人口及大量资本持续涌入,黄岛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标的总额名列榜首,案件数量仅次于崂山法院。市南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多年来稳居前列,辖区内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非常密集,市南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相应名列前茅。
(二)主要特点
1.金融借贷类案件保持高位运行,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增幅较高
从全市法院案件情况看,金融借贷类案件经过2016年至2018年较为平稳的态势后,2019年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总额呈双增态势。2019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新收总数超过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标的总额更在全部金融案件中占比70%,成为金融案件中第一大案由。
金融借款案件中,由个贷业务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占比超过60%,而由对公贷款(企业贷款)业务引发的案件在标的额中占比超过65%。2019年青岛中院金融庭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45件,标的总额126.64亿元,分别占青岛辖区金融借款案件总量的0.98%和31.58%。
2019年青岛中院金融庭新收的158件一审金融借贷案件中,涉及中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有89件,占总量的43.08%。其中,同一房地产公司涉诉最多的达27件,涉诉3件以上的房地产公司共计6家。除房地产公司外,另有21件案件的债务人涉及贸易、物流公司(不包含债务人同时涉及房企的案件)。在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贸易、物流公司的违约风险也在持续增加。
3.新兴金融机构案件增多,互联网金融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两年,银行以外的新兴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理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反映出当前社会融资需求依然旺盛,且融资渠道日趋多元化。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151件融资租赁案件,标的总额6.91亿元。融资租赁案件增长较快,且案均标的额在450万元以上。此类案件数量与诉讼标的额的双增表明,以盘活资产进行融资趋势增强,相关风险也日益暴露。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程度日益加深,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2019年受理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主要集中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引发的小额贷款案件和P2P网贷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此类案件合同签订基于大数据的运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证据以电子化形式呈现,借款主体突破地域限制,给金融审判提出一系列挑战。
二、2019年金融审判的亮点工作
(一)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面对小额贷款案件大量增加的问题,青岛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案件一体化平台,借助互联网高新科技完成批量立案、批量送达、批量庭审、批量生成裁判文书,实现审判质效的飞跃提升,助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面对疫情严峻形势,全市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手抓”,紧急筹建互联网智慧庭审系统,积极探索零接触、共享开放的“互联网+审判”新模式。
(二)服务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法治环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发展。一是青岛中院金融庭撰写《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从为获得融资疏于风险防范、对民间借贷高息后果缺乏预判、新兴金融机构风控能力不高、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等方面提示企业注意融资过程的诸多风险,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坚持“维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审判理念,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尤其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秉持谦抑审慎善意原则。通过妥善变更查封措施,圆满化解了多起涉民营企业的系列案件,保障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是青岛中院金融庭到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授课,为民营企业讲授金融纠纷风险防范及诉讼应对,受到企业和企业家的一致好评。
(三)加强对外联动,共同健全风控机制
2019年12月,青岛中院与青岛市银保监局、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了青岛市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通过搭建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建立重大案件通报预警机制,共同推进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2019年11月,青岛中院金融庭与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研究院在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共同举办“金融安全知识公益讲座校园行活动”,并为金融安全校园教育基地揭牌。通过以案说法宣讲金融法律知识、面对面答疑等方式,为高校师生普及金融安全及投资理财知识,引导高校师生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人身及财产权益。
(四)重视诉源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2019年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广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案件范围亦由最初金融消费者起诉银行的金融消费类案件扩大为包括银行作为原告金融借款类案件。市南法院委托青岛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手机病毒致银行卡盗刷案”入选最高院、人总行、银保监会首次发布的“金融纠纷十大调解典型案例”。
借助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将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作为调解组织连同10位调解员输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确定了具体联系的法官、助理,配合、指导调解中心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案件进行委托调解,解决了以往调解占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全程留痕,流程更加规范。2019年,通过金融纠纷、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调解中心受理案件24件,调解成功9件,调解率达38% ,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 。
三、金融审判折射出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倾向于房地产行业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在产业整体转型升级的调整期,相当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通过贷款、发债、个人按揭甚至信用卡等各种形式集中流向房地产业,大部分银行的对公贷款(企业贷款)仍然继续以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为主。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趋严,调控手段不断丰富,有的中小房企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相应引发系列案件。
(二)新兴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不断涌现。虽然此类金融牌照属于价值巨大的稀缺资源,但在国内经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开展金融业务必须具有过硬的风险管控能力。比如,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消费金融模式均是以相关公司掌握海量的用户消费大数据为前提。但有的新兴金融机构急于拓展市场,跑马占地,风险管控成为其薄弱环节。由此导致新兴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业务牌照带来的不仅不是高额利润,反而是大量不良债权。
(三)民间借贷事实难以查明,法律适用问题复杂
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十余年来发展迅猛。同时,民间借贷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例如现金交付、将利息计入本金或重新出具借条等,导致事实难以查清。而且,民间借贷既存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又多发当事人不实陈述、怠于举证甚至隐匿毁损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给认定事实造成诸多障碍。此外,部分案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如以胁迫、殴打等暴力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以及为赌博、赌球而借贷,或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引发刑民交叉等法律适用难题。因此,不论是查明事实还有法律适用,民间借贷审判都是民商事审判的难点。
四、相关建议
(一)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净化市场环境、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必要的“基础设施”。中小企业的社会信用及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信息系统不通畅,使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人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也难以建立有效的履约约束机制,因此,信息不对称、高违约率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根源。为了推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应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完善的诚信体系为基础,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主体才有可能高效低耗地识别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还贷能力,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意愿和履约水平,降低信用风险。
借款人既是借款的实际使用者、受益人,也是第一责任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要回归“借款人本位”,风险防范不能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更不能让担保成为信贷决策的主要依托。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平等保护理念日益强化的形势下,金融审判对金融机构的审查力度亦随之增强。由此,银行不仅应注重审核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更应审查借款人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记录,同时注重事后监督,监管借款的实际用途,杜绝借款人违约违规使用借款。尤其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对基础债权以及主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审核义务。
在加强信贷风控的同时,面对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与复杂严峻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下,中央强调加大“六稳”、守住“六保”。其中,稳金融、稳投资、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都对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与防控金融风险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的普惠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三)新兴金融机构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控
金融是高风险产业,新兴金融机构只有高度重视风控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构筑风险管控“生命线”,才能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言,一是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且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中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租赁物的真实性,并详细清点、登记造册。二是租赁物所有权应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中租赁物所有权应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出租人除了与承租人达成转让租赁物的合意,还要重视通过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法律规定的物权交付方式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名下,以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三是合理约定租金、违约金等,控制融资成本。一般情况,融资租赁的租金应按照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予以确定。虽然融租租赁的合理利润缺少确定标准,还要考量金融债权不良率,但二者之和不宜过分高于租赁物产生的利润或融资企业获得的效益。为了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作用,出租人在合同中宜合理约定租金、迟延罚金、违约金,合理确定违约金标准,抑制高利化不良趋势。
对于保理公司而言,一是切实开展保理业务。保理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保理机构,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遵守国务院商务部制定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履行谨慎经营义务。“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现象将纵容融资人虚构应收账款,最终加大保理公司的债权风险。二是加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债务人的回款能力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保障措施,保理公司应充分审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相关的基础贸易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继而决定是否发放融资款。建议利用工业互联网技术监控全流程的交易环节,将供应链金融落到实处。
(四)中小企业构筑诚信理性专业的融资体系
一是要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应以诚信为本,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积极纳税,充分利用有利形势和“银税通”各种新型金融产品,最大程度争取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坚守风险底线,避免因轻信而失去对公章、财务章的控制,对待担保务必慎之又慎。二是要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应对自身的资金缺口、利润水平、还款来源、企业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和核算,无力承担高息时及时止损,而不应通过持续借贷维持企业经营。面对出借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借款企业要及时采取权利救济的措施,切莫配合出具虚假债权凭证。三是要切实增强保险意识。应增强保险意识,通过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同时,民营企业在咨询、投保、理赔各环节都应专业细致:选择合适险种、明确保险标的物、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固定、保留相关证据。
(五)民众树立“高收益意味高风险”的理念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债权人无需承担债务人的经营风险。但是,只有债务人利用资金获取收益,才有可能还本付息,债权人才能实际取得利息回报。同时,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但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不等于能够实现的利率。由此,理性的借贷债权人应考察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并参照债务人利用资金可能产生的预期利润率合理确定借贷利率。近几年,企业平均利润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参与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应对可以实现的借贷利率保持合理的预期,“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此外,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司法对借贷合同效力、利率的审查将日趋严格。对此,广大民众应不断认识和理解风险和回报的正比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切实保障财产安全。
[①]本文的金融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典当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案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审判白皮书
(2019年度)
二○二○年六月
前 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青岛地区金融业发展迅速,创新不断,同时金融纠纷大量凸显。2019年,青岛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领导,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增强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能力,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金融案件。
为及时把握金融审判动态,查找分析金融纠纷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维护青岛地区金融安全,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现将2019年度青岛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38516[①]件,较2018年度增长44.7%;结38253案件,较2018年度增长47.6%。其中青岛中院共受理1828件, 审结1961件。青岛两级法院2019年的收结案数均为历史新高记录。
从案件标的额看,青岛两级法院2019年受理的金融案件诉讼标的总额达351.4亿元,比2018年增长23.2%。虽然各金融机构适度调整风控管理政策,对不良债权审慎采取诉讼措施,但诉讼案件仍然较多,需引起重视。
从收案类型构成情况看,金融案件仍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类案件总数为33102件,收案标的总额达379.87亿元,分别占该年度金融案件总量的85.67%和标的总额的94.71%。同时,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纠纷日益增多。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保险案件分别为18641件、14461件、5181件,标的总额分别为280.88亿元、98.99亿元、4.56亿元。其他金融案件如融资租赁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等数量及标的额均较少,对金融安全的影响较小。
从青岛各基层法院金融案件收案情况看,金融案件数量及标的总额的高低与各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民间资本活跃程度基本成正比。其中,随着作为国家财富管理金改核心区的金家岭金融区建设逐步健全,金融机构集聚的金融产业集群初步显现,崂山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居全市首位。黄岛作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具有独特的经济和地理优势,近年来发展迅速,外来人口及大量资本持续涌入,黄岛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标的总额名列榜首,案件数量仅次于崂山法院。市南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多年来稳居前列,辖区内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非常密集,市南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相应名列前茅。
(二)主要特点
1.金融借贷类案件保持高位运行,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增幅较高
从全市法院案件情况看,金融借贷类案件经过2016年至2018年较为平稳的态势后,2019年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总额呈双增态势。2019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新收总数超过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标的总额更在全部金融案件中占比70%,成为金融案件中第一大案由。
金融借款案件中,由个贷业务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占比超过60%,而由对公贷款(企业贷款)业务引发的案件在标的额中占比超过65%。2019年青岛中院金融庭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45件,标的总额126.64亿元,分别占青岛辖区金融借款案件总量的0.98%和31.58%。
2019年青岛中院金融庭新收的158件一审金融借贷案件中,涉及中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有89件,占总量的43.08%。其中,同一房地产公司涉诉最多的达27件,涉诉3件以上的房地产公司共计6家。除房地产公司外,另有21件案件的债务人涉及贸易、物流公司(不包含债务人同时涉及房企的案件)。在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贸易、物流公司的违约风险也在持续增加。
3.新兴金融机构案件增多,互联网金融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两年,银行以外的新兴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理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反映出当前社会融资需求依然旺盛,且融资渠道日趋多元化。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151件融资租赁案件,标的总额6.91亿元。融资租赁案件增长较快,且案均标的额在450万元以上。此类案件数量与诉讼标的额的双增表明,以盘活资产进行融资趋势增强,相关风险也日益暴露。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程度日益加深,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2019年受理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主要集中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引发的小额贷款案件和P2P网贷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此类案件合同签订基于大数据的运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证据以电子化形式呈现,借款主体突破地域限制,给金融审判提出一系列挑战。
二、2019年金融审判的亮点工作
(一)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面对小额贷款案件大量增加的问题,青岛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案件一体化平台,借助互联网高新科技完成批量立案、批量送达、批量庭审、批量生成裁判文书,实现审判质效的飞跃提升,助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面对疫情严峻形势,全市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手抓”,紧急筹建互联网智慧庭审系统,积极探索零接触、共享开放的“互联网+审判”新模式。
(二)服务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法治环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发展。一是青岛中院金融庭撰写《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从为获得融资疏于风险防范、对民间借贷高息后果缺乏预判、新兴金融机构风控能力不高、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等方面提示企业注意融资过程的诸多风险,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坚持“维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审判理念,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尤其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秉持谦抑审慎善意原则。通过妥善变更查封措施,圆满化解了多起涉民营企业的系列案件,保障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是青岛中院金融庭到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授课,为民营企业讲授金融纠纷风险防范及诉讼应对,受到企业和企业家的一致好评。
(三)加强对外联动,共同健全风控机制
2019年12月,青岛中院与青岛市银保监局、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了青岛市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通过搭建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建立重大案件通报预警机制,共同推进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2019年11月,青岛中院金融庭与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研究院在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共同举办“金融安全知识公益讲座校园行活动”,并为金融安全校园教育基地揭牌。通过以案说法宣讲金融法律知识、面对面答疑等方式,为高校师生普及金融安全及投资理财知识,引导高校师生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人身及财产权益。
(四)重视诉源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2019年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广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案件范围亦由最初金融消费者起诉银行的金融消费类案件扩大为包括银行作为原告金融借款类案件。市南法院委托青岛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手机病毒致银行卡盗刷案”入选最高院、人总行、银保监会首次发布的“金融纠纷十大调解典型案例”。
借助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将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作为调解组织连同10位调解员输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确定了具体联系的法官、助理,配合、指导调解中心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案件进行委托调解,解决了以往调解占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全程留痕,流程更加规范。2019年,通过金融纠纷、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调解中心受理案件24件,调解成功9件,调解率达38% ,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 。
三、金融审判折射出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倾向于房地产行业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在产业整体转型升级的调整期,相当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通过贷款、发债、个人按揭甚至信用卡等各种形式集中流向房地产业,大部分银行的对公贷款(企业贷款)仍然继续以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为主。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趋严,调控手段不断丰富,有的中小房企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相应引发系列案件。
(二)新兴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不断涌现。虽然此类金融牌照属于价值巨大的稀缺资源,但在国内经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开展金融业务必须具有过硬的风险管控能力。比如,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消费金融模式均是以相关公司掌握海量的用户消费大数据为前提。但有的新兴金融机构急于拓展市场,跑马占地,风险管控成为其薄弱环节。由此导致新兴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业务牌照带来的不仅不是高额利润,反而是大量不良债权。
(三)民间借贷事实难以查明,法律适用问题复杂
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十余年来发展迅猛。同时,民间借贷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例如现金交付、将利息计入本金或重新出具借条等,导致事实难以查清。而且,民间借贷既存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又多发当事人不实陈述、怠于举证甚至隐匿毁损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给认定事实造成诸多障碍。此外,部分案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如以胁迫、殴打等暴力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以及为赌博、赌球而借贷,或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引发刑民交叉等法律适用难题。因此,不论是查明事实还有法律适用,民间借贷审判都是民商事审判的难点。
四、相关建议
(一)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净化市场环境、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必要的“基础设施”。中小企业的社会信用及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信息系统不通畅,使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人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也难以建立有效的履约约束机制,因此,信息不对称、高违约率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根源。为了推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应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完善的诚信体系为基础,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主体才有可能高效低耗地识别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还贷能力,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意愿和履约水平,降低信用风险。
借款人既是借款的实际使用者、受益人,也是第一责任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要回归“借款人本位”,风险防范不能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更不能让担保成为信贷决策的主要依托。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平等保护理念日益强化的形势下,金融审判对金融机构的审查力度亦随之增强。由此,银行不仅应注重审核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更应审查借款人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记录,同时注重事后监督,监管借款的实际用途,杜绝借款人违约违规使用借款。尤其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对基础债权以及主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审核义务。
在加强信贷风控的同时,面对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与复杂严峻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下,中央强调加大“六稳”、守住“六保”。其中,稳金融、稳投资、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都对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与防控金融风险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的普惠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三)新兴金融机构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控
金融是高风险产业,新兴金融机构只有高度重视风控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构筑风险管控“生命线”,才能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言,一是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且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中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租赁物的真实性,并详细清点、登记造册。二是租赁物所有权应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中租赁物所有权应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出租人除了与承租人达成转让租赁物的合意,还要重视通过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法律规定的物权交付方式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名下,以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三是合理约定租金、违约金等,控制融资成本。一般情况,融资租赁的租金应按照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予以确定。虽然融租租赁的合理利润缺少确定标准,还要考量金融债权不良率,但二者之和不宜过分高于租赁物产生的利润或融资企业获得的效益。为了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作用,出租人在合同中宜合理约定租金、迟延罚金、违约金,合理确定违约金标准,抑制高利化不良趋势。
对于保理公司而言,一是切实开展保理业务。保理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保理机构,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遵守国务院商务部制定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履行谨慎经营义务。“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现象将纵容融资人虚构应收账款,最终加大保理公司的债权风险。二是加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债务人的回款能力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保障措施,保理公司应充分审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相关的基础贸易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继而决定是否发放融资款。建议利用工业互联网技术监控全流程的交易环节,将供应链金融落到实处。
(四)中小企业构筑诚信理性专业的融资体系
一是要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应以诚信为本,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积极纳税,充分利用有利形势和“银税通”各种新型金融产品,最大程度争取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坚守风险底线,避免因轻信而失去对公章、财务章的控制,对待担保务必慎之又慎。二是要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应对自身的资金缺口、利润水平、还款来源、企业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和核算,无力承担高息时及时止损,而不应通过持续借贷维持企业经营。面对出借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借款企业要及时采取权利救济的措施,切莫配合出具虚假债权凭证。三是要切实增强保险意识。应增强保险意识,通过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同时,民营企业在咨询、投保、理赔各环节都应专业细致:选择合适险种、明确保险标的物、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固定、保留相关证据。
(五)民众树立“高收益意味高风险”的理念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债权人无需承担债务人的经营风险。但是,只有债务人利用资金获取收益,才有可能还本付息,债权人才能实际取得利息回报。同时,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但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不等于能够实现的利率。由此,理性的借贷债权人应考察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并参照债务人利用资金可能产生的预期利润率合理确定借贷利率。近几年,企业平均利润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参与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应对可以实现的借贷利率保持合理的预期,“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此外,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司法对借贷合同效力、利率的审查将日趋严格。对此,广大民众应不断认识和理解风险和回报的正比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切实保障财产安全。
[①]本文的金融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典当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案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审判白皮书
(2019年度)
二○二○年六月
前 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青岛地区金融业发展迅速,创新不断,同时金融纠纷大量凸显。2019年,青岛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领导,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增强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能力,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金融案件。
为及时把握金融审判动态,查找分析金融纠纷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维护青岛地区金融安全,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现将2019年度青岛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38516[①]件,较2018年度增长44.7%;结38253案件,较2018年度增长47.6%。其中青岛中院共受理1828件, 审结1961件。青岛两级法院2019年的收结案数均为历史新高记录。
从案件标的额看,青岛两级法院2019年受理的金融案件诉讼标的总额达351.4亿元,比2018年增长23.2%。虽然各金融机构适度调整风控管理政策,对不良债权审慎采取诉讼措施,但诉讼案件仍然较多,需引起重视。
从收案类型构成情况看,金融案件仍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类案件总数为33102件,收案标的总额达379.87亿元,分别占该年度金融案件总量的85.67%和标的总额的94.71%。同时,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纠纷日益增多。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保险案件分别为18641件、14461件、5181件,标的总额分别为280.88亿元、98.99亿元、4.56亿元。其他金融案件如融资租赁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等数量及标的额均较少,对金融安全的影响较小。
从青岛各基层法院金融案件收案情况看,金融案件数量及标的总额的高低与各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民间资本活跃程度基本成正比。其中,随着作为国家财富管理金改核心区的金家岭金融区建设逐步健全,金融机构集聚的金融产业集群初步显现,崂山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居全市首位。黄岛作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具有独特的经济和地理优势,近年来发展迅速,外来人口及大量资本持续涌入,黄岛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标的总额名列榜首,案件数量仅次于崂山法院。市南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多年来稳居前列,辖区内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非常密集,市南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相应名列前茅。
(二)主要特点
1.金融借贷类案件保持高位运行,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增幅较高
从全市法院案件情况看,金融借贷类案件经过2016年至2018年较为平稳的态势后,2019年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总额呈双增态势。2019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新收总数超过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标的总额更在全部金融案件中占比70%,成为金融案件中第一大案由。
金融借款案件中,由个贷业务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占比超过60%,而由对公贷款(企业贷款)业务引发的案件在标的额中占比超过65%。2019年青岛中院金融庭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45件,标的总额126.64亿元,分别占青岛辖区金融借款案件总量的0.98%和31.58%。
2019年青岛中院金融庭新收的158件一审金融借贷案件中,涉及中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有89件,占总量的43.08%。其中,同一房地产公司涉诉最多的达27件,涉诉3件以上的房地产公司共计6家。除房地产公司外,另有21件案件的债务人涉及贸易、物流公司(不包含债务人同时涉及房企的案件)。在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贸易、物流公司的违约风险也在持续增加。
3.新兴金融机构案件增多,互联网金融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两年,银行以外的新兴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理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反映出当前社会融资需求依然旺盛,且融资渠道日趋多元化。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151件融资租赁案件,标的总额6.91亿元。融资租赁案件增长较快,且案均标的额在450万元以上。此类案件数量与诉讼标的额的双增表明,以盘活资产进行融资趋势增强,相关风险也日益暴露。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程度日益加深,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2019年受理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主要集中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引发的小额贷款案件和P2P网贷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此类案件合同签订基于大数据的运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证据以电子化形式呈现,借款主体突破地域限制,给金融审判提出一系列挑战。
二、2019年金融审判的亮点工作
(一)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面对小额贷款案件大量增加的问题,青岛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案件一体化平台,借助互联网高新科技完成批量立案、批量送达、批量庭审、批量生成裁判文书,实现审判质效的飞跃提升,助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面对疫情严峻形势,全市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手抓”,紧急筹建互联网智慧庭审系统,积极探索零接触、共享开放的“互联网+审判”新模式。
(二)服务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法治环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发展。一是青岛中院金融庭撰写《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从为获得融资疏于风险防范、对民间借贷高息后果缺乏预判、新兴金融机构风控能力不高、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等方面提示企业注意融资过程的诸多风险,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坚持“维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审判理念,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尤其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秉持谦抑审慎善意原则。通过妥善变更查封措施,圆满化解了多起涉民营企业的系列案件,保障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是青岛中院金融庭到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授课,为民营企业讲授金融纠纷风险防范及诉讼应对,受到企业和企业家的一致好评。
(三)加强对外联动,共同健全风控机制
2019年12月,青岛中院与青岛市银保监局、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了青岛市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通过搭建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建立重大案件通报预警机制,共同推进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2019年11月,青岛中院金融庭与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研究院在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共同举办“金融安全知识公益讲座校园行活动”,并为金融安全校园教育基地揭牌。通过以案说法宣讲金融法律知识、面对面答疑等方式,为高校师生普及金融安全及投资理财知识,引导高校师生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人身及财产权益。
(四)重视诉源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2019年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广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案件范围亦由最初金融消费者起诉银行的金融消费类案件扩大为包括银行作为原告金融借款类案件。市南法院委托青岛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手机病毒致银行卡盗刷案”入选最高院、人总行、银保监会首次发布的“金融纠纷十大调解典型案例”。
借助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将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作为调解组织连同10位调解员输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确定了具体联系的法官、助理,配合、指导调解中心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案件进行委托调解,解决了以往调解占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全程留痕,流程更加规范。2019年,通过金融纠纷、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调解中心受理案件24件,调解成功9件,调解率达38% ,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 。
三、金融审判折射出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倾向于房地产行业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在产业整体转型升级的调整期,相当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通过贷款、发债、个人按揭甚至信用卡等各种形式集中流向房地产业,大部分银行的对公贷款(企业贷款)仍然继续以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为主。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趋严,调控手段不断丰富,有的中小房企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相应引发系列案件。
(二)新兴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不断涌现。虽然此类金融牌照属于价值巨大的稀缺资源,但在国内经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开展金融业务必须具有过硬的风险管控能力。比如,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消费金融模式均是以相关公司掌握海量的用户消费大数据为前提。但有的新兴金融机构急于拓展市场,跑马占地,风险管控成为其薄弱环节。由此导致新兴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业务牌照带来的不仅不是高额利润,反而是大量不良债权。
(三)民间借贷事实难以查明,法律适用问题复杂
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十余年来发展迅猛。同时,民间借贷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例如现金交付、将利息计入本金或重新出具借条等,导致事实难以查清。而且,民间借贷既存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又多发当事人不实陈述、怠于举证甚至隐匿毁损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给认定事实造成诸多障碍。此外,部分案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如以胁迫、殴打等暴力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以及为赌博、赌球而借贷,或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引发刑民交叉等法律适用难题。因此,不论是查明事实还有法律适用,民间借贷审判都是民商事审判的难点。
四、相关建议
(一)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净化市场环境、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必要的“基础设施”。中小企业的社会信用及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信息系统不通畅,使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人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也难以建立有效的履约约束机制,因此,信息不对称、高违约率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根源。为了推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应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完善的诚信体系为基础,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主体才有可能高效低耗地识别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还贷能力,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意愿和履约水平,降低信用风险。
借款人既是借款的实际使用者、受益人,也是第一责任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要回归“借款人本位”,风险防范不能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更不能让担保成为信贷决策的主要依托。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平等保护理念日益强化的形势下,金融审判对金融机构的审查力度亦随之增强。由此,银行不仅应注重审核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更应审查借款人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记录,同时注重事后监督,监管借款的实际用途,杜绝借款人违约违规使用借款。尤其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对基础债权以及主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审核义务。
在加强信贷风控的同时,面对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与复杂严峻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下,中央强调加大“六稳”、守住“六保”。其中,稳金融、稳投资、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都对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与防控金融风险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的普惠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三)新兴金融机构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控
金融是高风险产业,新兴金融机构只有高度重视风控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构筑风险管控“生命线”,才能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言,一是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且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中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租赁物的真实性,并详细清点、登记造册。二是租赁物所有权应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中租赁物所有权应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出租人除了与承租人达成转让租赁物的合意,还要重视通过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法律规定的物权交付方式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名下,以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三是合理约定租金、违约金等,控制融资成本。一般情况,融资租赁的租金应按照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予以确定。虽然融租租赁的合理利润缺少确定标准,还要考量金融债权不良率,但二者之和不宜过分高于租赁物产生的利润或融资企业获得的效益。为了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作用,出租人在合同中宜合理约定租金、迟延罚金、违约金,合理确定违约金标准,抑制高利化不良趋势。
对于保理公司而言,一是切实开展保理业务。保理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保理机构,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遵守国务院商务部制定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履行谨慎经营义务。“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现象将纵容融资人虚构应收账款,最终加大保理公司的债权风险。二是加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债务人的回款能力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保障措施,保理公司应充分审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相关的基础贸易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继而决定是否发放融资款。建议利用工业互联网技术监控全流程的交易环节,将供应链金融落到实处。
(四)中小企业构筑诚信理性专业的融资体系
一是要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应以诚信为本,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积极纳税,充分利用有利形势和“银税通”各种新型金融产品,最大程度争取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坚守风险底线,避免因轻信而失去对公章、财务章的控制,对待担保务必慎之又慎。二是要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应对自身的资金缺口、利润水平、还款来源、企业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和核算,无力承担高息时及时止损,而不应通过持续借贷维持企业经营。面对出借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借款企业要及时采取权利救济的措施,切莫配合出具虚假债权凭证。三是要切实增强保险意识。应增强保险意识,通过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同时,民营企业在咨询、投保、理赔各环节都应专业细致:选择合适险种、明确保险标的物、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固定、保留相关证据。
(五)民众树立“高收益意味高风险”的理念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债权人无需承担债务人的经营风险。但是,只有债务人利用资金获取收益,才有可能还本付息,债权人才能实际取得利息回报。同时,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但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不等于能够实现的利率。由此,理性的借贷债权人应考察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并参照债务人利用资金可能产生的预期利润率合理确定借贷利率。近几年,企业平均利润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参与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应对可以实现的借贷利率保持合理的预期,“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此外,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司法对借贷合同效力、利率的审查将日趋严格。对此,广大民众应不断认识和理解风险和回报的正比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切实保障财产安全。
[①]本文的金融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典当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案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审判白皮书
(2019年度)
二○二○年六月
前 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青岛地区金融业发展迅速,创新不断,同时金融纠纷大量凸显。2019年,青岛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领导,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增强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能力,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金融案件。
为及时把握金融审判动态,查找分析金融纠纷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维护青岛地区金融安全,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现将2019年度青岛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38516[①]件,较2018年度增长44.7%;结38253案件,较2018年度增长47.6%。其中青岛中院共受理1828件, 审结1961件。青岛两级法院2019年的收结案数均为历史新高记录。
从案件标的额看,青岛两级法院2019年受理的金融案件诉讼标的总额达351.4亿元,比2018年增长23.2%。虽然各金融机构适度调整风控管理政策,对不良债权审慎采取诉讼措施,但诉讼案件仍然较多,需引起重视。
从收案类型构成情况看,金融案件仍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类案件总数为33102件,收案标的总额达379.87亿元,分别占该年度金融案件总量的85.67%和标的总额的94.71%。同时,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纠纷日益增多。2019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保险案件分别为18641件、14461件、5181件,标的总额分别为280.88亿元、98.99亿元、4.56亿元。其他金融案件如融资租赁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等数量及标的额均较少,对金融安全的影响较小。
从青岛各基层法院金融案件收案情况看,金融案件数量及标的总额的高低与各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民间资本活跃程度基本成正比。其中,随着作为国家财富管理金改核心区的金家岭金融区建设逐步健全,金融机构集聚的金融产业集群初步显现,崂山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居全市首位。黄岛作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具有独特的经济和地理优势,近年来发展迅速,外来人口及大量资本持续涌入,黄岛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标的总额名列榜首,案件数量仅次于崂山法院。市南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多年来稳居前列,辖区内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非常密集,市南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相应名列前茅。
(二)主要特点
1.金融借贷类案件保持高位运行,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增幅较高
从全市法院案件情况看,金融借贷类案件经过2016年至2018年较为平稳的态势后,2019年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总额呈双增态势。2019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新收总数超过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标的总额更在全部金融案件中占比70%,成为金融案件中第一大案由。
金融借款案件中,由个贷业务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占比超过60%,而由对公贷款(企业贷款)业务引发的案件在标的额中占比超过65%。2019年青岛中院金融庭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45件,标的总额126.64亿元,分别占青岛辖区金融借款案件总量的0.98%和31.58%。
2019年青岛中院金融庭新收的158件一审金融借贷案件中,涉及中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有89件,占总量的43.08%。其中,同一房地产公司涉诉最多的达27件,涉诉3件以上的房地产公司共计6家。除房地产公司外,另有21件案件的债务人涉及贸易、物流公司(不包含债务人同时涉及房企的案件)。在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贸易、物流公司的违约风险也在持续增加。
3.新兴金融机构案件增多,互联网金融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两年,银行以外的新兴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理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反映出当前社会融资需求依然旺盛,且融资渠道日趋多元化。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151件融资租赁案件,标的总额6.91亿元。融资租赁案件增长较快,且案均标的额在450万元以上。此类案件数量与诉讼标的额的双增表明,以盘活资产进行融资趋势增强,相关风险也日益暴露。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程度日益加深,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2019年受理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主要集中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引发的小额贷款案件和P2P网贷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此类案件合同签订基于大数据的运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证据以电子化形式呈现,借款主体突破地域限制,给金融审判提出一系列挑战。
二、2019年金融审判的亮点工作
(一)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面对小额贷款案件大量增加的问题,青岛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案件一体化平台,借助互联网高新科技完成批量立案、批量送达、批量庭审、批量生成裁判文书,实现审判质效的飞跃提升,助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面对疫情严峻形势,全市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手抓”,紧急筹建互联网智慧庭审系统,积极探索零接触、共享开放的“互联网+审判”新模式。
(二)服务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法治环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发展。一是青岛中院金融庭撰写《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从为获得融资疏于风险防范、对民间借贷高息后果缺乏预判、新兴金融机构风控能力不高、民营企业投保专业性不高等方面提示企业注意融资过程的诸多风险,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坚持“维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审判理念,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尤其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秉持谦抑审慎善意原则。通过妥善变更查封措施,圆满化解了多起涉民营企业的系列案件,保障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是青岛中院金融庭到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授课,为民营企业讲授金融纠纷风险防范及诉讼应对,受到企业和企业家的一致好评。
(三)加强对外联动,共同健全风控机制
2019年12月,青岛中院与青岛市银保监局、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了青岛市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通过搭建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建立重大案件通报预警机制,共同推进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2019年11月,青岛中院金融庭与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研究院在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共同举办“金融安全知识公益讲座校园行活动”,并为金融安全校园教育基地揭牌。通过以案说法宣讲金融法律知识、面对面答疑等方式,为高校师生普及金融安全及投资理财知识,引导高校师生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人身及财产权益。
(四)重视诉源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2019年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广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案件范围亦由最初金融消费者起诉银行的金融消费类案件扩大为包括银行作为原告金融借款类案件。市南法院委托青岛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手机病毒致银行卡盗刷案”入选最高院、人总行、银保监会首次发布的“金融纠纷十大调解典型案例”。
借助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将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作为调解组织连同10位调解员输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确定了具体联系的法官、助理,配合、指导调解中心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案件进行委托调解,解决了以往调解占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全程留痕,流程更加规范。2019年,通过金融纠纷、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调解中心受理案件24件,调解成功9件,调解率达38% ,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 。
三、金融审判折射出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倾向于房地产行业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在产业整体转型升级的调整期,相当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通过贷款、发债、个人按揭甚至信用卡等各种形式集中流向房地产业,大部分银行的对公贷款(企业贷款)仍然继续以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为主。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趋严,调控手段不断丰富,有的中小房企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相应引发系列案件。
(二)新兴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不断涌现。虽然此类金融牌照属于价值巨大的稀缺资源,但在国内经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开展金融业务必须具有过硬的风险管控能力。比如,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消费金融模式均是以相关公司掌握海量的用户消费大数据为前提。但有的新兴金融机构急于拓展市场,跑马占地,风险管控成为其薄弱环节。由此导致新兴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业务牌照带来的不仅不是高额利润,反而是大量不良债权。
(三)民间借贷事实难以查明,法律适用问题复杂
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十余年来发展迅猛。同时,民间借贷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例如现金交付、将利息计入本金或重新出具借条等,导致事实难以查清。而且,民间借贷既存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又多发当事人不实陈述、怠于举证甚至隐匿毁损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给认定事实造成诸多障碍。此外,部分案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如以胁迫、殴打等暴力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以及为赌博、赌球而借贷,或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引发刑民交叉等法律适用难题。因此,不论是查明事实还有法律适用,民间借贷审判都是民商事审判的难点。
四、相关建议
(一)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净化市场环境、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必要的“基础设施”。中小企业的社会信用及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信息系统不通畅,使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人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也难以建立有效的履约约束机制,因此,信息不对称、高违约率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根源。为了推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应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完善的诚信体系为基础,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主体才有可能高效低耗地识别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还贷能力,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意愿和履约水平,降低信用风险。
借款人既是借款的实际使用者、受益人,也是第一责任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要回归“借款人本位”,风险防范不能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更不能让担保成为信贷决策的主要依托。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平等保护理念日益强化的形势下,金融审判对金融机构的审查力度亦随之增强。由此,银行不仅应注重审核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更应审查借款人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记录,同时注重事后监督,监管借款的实际用途,杜绝借款人违约违规使用借款。尤其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对基础债权以及主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审核义务。
在加强信贷风控的同时,面对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与复杂严峻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下,中央强调加大“六稳”、守住“六保”。其中,稳金融、稳投资、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都对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与防控金融风险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的普惠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三)新兴金融机构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控
金融是高风险产业,新兴金融机构只有高度重视风控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构筑风险管控“生命线”,才能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言,一是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且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中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租赁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租赁物的真实性,并详细清点、登记造册。二是租赁物所有权应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中租赁物所有权应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出租人除了与承租人达成转让租赁物的合意,还要重视通过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法律规定的物权交付方式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名下,以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三是合理约定租金、违约金等,控制融资成本。一般情况,融资租赁的租金应按照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予以确定。虽然融租租赁的合理利润缺少确定标准,还要考量金融债权不良率,但二者之和不宜过分高于租赁物产生的利润或融资企业获得的效益。为了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作用,出租人在合同中宜合理约定租金、迟延罚金、违约金,合理确定违约金标准,抑制高利化不良趋势。
对于保理公司而言,一是切实开展保理业务。保理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保理机构,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遵守国务院商务部制定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履行谨慎经营义务。“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现象将纵容融资人虚构应收账款,最终加大保理公司的债权风险。二是加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审查。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债务人的回款能力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保障措施,保理公司应充分审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相关的基础贸易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继而决定是否发放融资款。建议利用工业互联网技术监控全流程的交易环节,将供应链金融落到实处。
(四)中小企业构筑诚信理性专业的融资体系
一是要树立以信用享低息的融资理念。应以诚信为本,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积极纳税,充分利用有利形势和“银税通”各种新型金融产品,最大程度争取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坚守风险底线,避免因轻信而失去对公章、财务章的控制,对待担保务必慎之又慎。二是要充分预判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应对自身的资金缺口、利润水平、还款来源、企业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和核算,无力承担高息时及时止损,而不应通过持续借贷维持企业经营。面对出借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借款企业要及时采取权利救济的措施,切莫配合出具虚假债权凭证。三是要切实增强保险意识。应增强保险意识,通过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同时,民营企业在咨询、投保、理赔各环节都应专业细致:选择合适险种、明确保险标的物、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固定、保留相关证据。
(五)民众树立“高收益意味高风险”的理念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债权人无需承担债务人的经营风险。但是,只有债务人利用资金获取收益,才有可能还本付息,债权人才能实际取得利息回报。同时,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但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不等于能够实现的利率。由此,理性的借贷债权人应考察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并参照债务人利用资金可能产生的预期利润率合理确定借贷利率。近几年,企业平均利润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参与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应对可以实现的借贷利率保持合理的预期,“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此外,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司法对借贷合同效力、利率的审查将日趋严格。对此,广大民众应不断认识和理解风险和回报的正比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切实保障财产安全。
[①]本文的金融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典当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