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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2019年金融执行案件情况的分析

2020年01月06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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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二庭对近三年金融执行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近日,中院执二庭对2017年以来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金融执行案件特点

一是收案数量多且持续增长。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中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分别为397件、859件、793件,分别占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总数的50.2%、60.9%、63.1%。金融执行案件在收案数量和占执行实施案件比重均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二是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加。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中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总标的额分别为137.9亿元、179.9亿、130亿元,分别占全年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标的总额的71.0%、71.6%、83.9%,涉案标的额有增加趋势。

三是p2p网贷纠纷案件大幅增长。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爆发“p2p网络借贷”类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在青岛中院的金融执行案件收、结案结构中的占比也爆发式增长,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青岛中院受理的“p2p网络借贷”类纠纷案件分别是10起、232起、434件,分别占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总数的1.3%、16.4%、54.7%。

四是银行机构涉案比例较高。2017年以来,涉银行的金融执行案件占金融执行案件28.3%,涉案较多的银行主要有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可见以上银行在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面临的压力较大,其内部经营风险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财产租赁占用普遍,执行异议多。2017-2018年,青岛中院挂网拍卖标的物285件次,其中有65件存在租赁占有使用等情况,有32件提出过执行异议。许多不动产在设置抵押后又被擅自租赁,其中不乏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制造虚假租赁的情况,目前依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遏制;加上有的被执行人、案外人缺少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公告送达率高,严重制约了执行效率的提升。

(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缺失,业务开展不规范。2017年金融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有145件,2018年有174件,终本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与金融机构自身忽视金融风险、业务开展不规范有直接关系。有的银行对贷款人的资质、担保人资格、担保物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审查监管不到位,或者为了开展业务有意过高评估担保物价值而导致最终债权难以实现。此外,地区内多家企业之间相互担保、交叉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此类担保往往对债权实现无现实意义。

(三)不良债权转让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本应通过执行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实现抵押权,但个别银行为了快速回收债权,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打折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第三人;个别银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对待或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对抵押物不积极申请拍卖或不交评估费,拖延评估拍卖程序。还有的一些银行对流拍的财产拒绝以物抵债,使本可以收回的债权得不到及时收回。以上行为给法院执行造成困扰的同时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四)金融机构自身利益有时与服务经济发展存在冲突。当企业面临外部因素冲击时,有的银行为规避信贷风险而快速抽贷,极易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很多中小微企业往往互相担保,一家银行的抽贷行为可能会引发其他银行的跟进,也极易引起相关联企业的恐慌和资金困难,形成恶性循环。多数银行担心债权会因破产程序失去救济机会而对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持消极态度,不愿意、不同意将“僵尸企业”引入破产程序,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三、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排查内控漏洞,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以牺牲信贷资金安全为代价,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速度,从源头上防范金融执行困难。要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监管,明确抵押物现状,评估过程中通过借贷双方现场勘验、留存影像资料等固定证据从源头减少执行程序中以租抵债、虚假租赁等情况对金融债权造成的障碍。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p2p网贷”等新兴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严把金融主体准入关,加大打击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引导其走向规范。

二是构建联动机制,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完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办业务研讨,探讨金融案件执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预判金融行业风险点。密切部门间的配合,金融机构要按照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担保人的送达地址,为法院后续执行程序送达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协助执行效率。共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合法合理投资。

三是推进法院立审执衔接,提高案件执行质效。建立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通过立案阶段的加强诉讼服务、多元化解机制和审判阶段的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强化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工作、提高判决质量等,减少对后续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执行阶段应活用强制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暂无执行能力但有潜力的企业给予援助,保障其正常生产、增强还贷能力;将确无能力、产能落后的主体引入破产清算,完善终结退出机制。

四是平衡各方利益,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给予资金链断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一定的缓释空间,在不损害金融机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帮扶企业渡过难关;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法院推进“执转破”工作。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优化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办法,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2019年金融执行案件情况的分析

来源:
2020年01月06日

中院执二庭对近三年金融执行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近日,中院执二庭对2017年以来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金融执行案件特点

一是收案数量多且持续增长。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中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分别为397件、859件、793件,分别占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总数的50.2%、60.9%、63.1%。金融执行案件在收案数量和占执行实施案件比重均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二是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加。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中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总标的额分别为137.9亿元、179.9亿、130亿元,分别占全年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标的总额的71.0%、71.6%、83.9%,涉案标的额有增加趋势。

三是p2p网贷纠纷案件大幅增长。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爆发“p2p网络借贷”类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在青岛中院的金融执行案件收、结案结构中的占比也爆发式增长,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青岛中院受理的“p2p网络借贷”类纠纷案件分别是10起、232起、434件,分别占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总数的1.3%、16.4%、54.7%。

四是银行机构涉案比例较高。2017年以来,涉银行的金融执行案件占金融执行案件28.3%,涉案较多的银行主要有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可见以上银行在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面临的压力较大,其内部经营风险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财产租赁占用普遍,执行异议多。2017-2018年,青岛中院挂网拍卖标的物285件次,其中有65件存在租赁占有使用等情况,有32件提出过执行异议。许多不动产在设置抵押后又被擅自租赁,其中不乏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制造虚假租赁的情况,目前依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遏制;加上有的被执行人、案外人缺少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公告送达率高,严重制约了执行效率的提升。

(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缺失,业务开展不规范。2017年金融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有145件,2018年有174件,终本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与金融机构自身忽视金融风险、业务开展不规范有直接关系。有的银行对贷款人的资质、担保人资格、担保物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审查监管不到位,或者为了开展业务有意过高评估担保物价值而导致最终债权难以实现。此外,地区内多家企业之间相互担保、交叉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此类担保往往对债权实现无现实意义。

(三)不良债权转让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本应通过执行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实现抵押权,但个别银行为了快速回收债权,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打折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第三人;个别银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对待或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对抵押物不积极申请拍卖或不交评估费,拖延评估拍卖程序。还有的一些银行对流拍的财产拒绝以物抵债,使本可以收回的债权得不到及时收回。以上行为给法院执行造成困扰的同时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四)金融机构自身利益有时与服务经济发展存在冲突。当企业面临外部因素冲击时,有的银行为规避信贷风险而快速抽贷,极易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很多中小微企业往往互相担保,一家银行的抽贷行为可能会引发其他银行的跟进,也极易引起相关联企业的恐慌和资金困难,形成恶性循环。多数银行担心债权会因破产程序失去救济机会而对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持消极态度,不愿意、不同意将“僵尸企业”引入破产程序,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三、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排查内控漏洞,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以牺牲信贷资金安全为代价,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速度,从源头上防范金融执行困难。要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监管,明确抵押物现状,评估过程中通过借贷双方现场勘验、留存影像资料等固定证据从源头减少执行程序中以租抵债、虚假租赁等情况对金融债权造成的障碍。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p2p网贷”等新兴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严把金融主体准入关,加大打击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引导其走向规范。

二是构建联动机制,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完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办业务研讨,探讨金融案件执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预判金融行业风险点。密切部门间的配合,金融机构要按照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担保人的送达地址,为法院后续执行程序送达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协助执行效率。共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合法合理投资。

三是推进法院立审执衔接,提高案件执行质效。建立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通过立案阶段的加强诉讼服务、多元化解机制和审判阶段的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强化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工作、提高判决质量等,减少对后续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执行阶段应活用强制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暂无执行能力但有潜力的企业给予援助,保障其正常生产、增强还贷能力;将确无能力、产能落后的主体引入破产清算,完善终结退出机制。

四是平衡各方利益,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给予资金链断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一定的缓释空间,在不损害金融机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帮扶企业渡过难关;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法院推进“执转破”工作。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优化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办法,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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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2019年金融执行案件情况的分析

202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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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二庭对近三年金融执行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近日,中院执二庭对2017年以来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金融执行案件特点

一是收案数量多且持续增长。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中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分别为397件、859件、793件,分别占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总数的50.2%、60.9%、63.1%。金融执行案件在收案数量和占执行实施案件比重均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二是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加。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中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总标的额分别为137.9亿元、179.9亿、130亿元,分别占全年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标的总额的71.0%、71.6%、83.9%,涉案标的额有增加趋势。

三是p2p网贷纠纷案件大幅增长。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爆发“p2p网络借贷”类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在青岛中院的金融执行案件收、结案结构中的占比也爆发式增长,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青岛中院受理的“p2p网络借贷”类纠纷案件分别是10起、232起、434件,分别占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总数的1.3%、16.4%、54.7%。

四是银行机构涉案比例较高。2017年以来,涉银行的金融执行案件占金融执行案件28.3%,涉案较多的银行主要有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可见以上银行在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面临的压力较大,其内部经营风险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财产租赁占用普遍,执行异议多。2017-2018年,青岛中院挂网拍卖标的物285件次,其中有65件存在租赁占有使用等情况,有32件提出过执行异议。许多不动产在设置抵押后又被擅自租赁,其中不乏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制造虚假租赁的情况,目前依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遏制;加上有的被执行人、案外人缺少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公告送达率高,严重制约了执行效率的提升。

(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缺失,业务开展不规范。2017年金融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有145件,2018年有174件,终本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与金融机构自身忽视金融风险、业务开展不规范有直接关系。有的银行对贷款人的资质、担保人资格、担保物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审查监管不到位,或者为了开展业务有意过高评估担保物价值而导致最终债权难以实现。此外,地区内多家企业之间相互担保、交叉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此类担保往往对债权实现无现实意义。

(三)不良债权转让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本应通过执行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实现抵押权,但个别银行为了快速回收债权,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打折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第三人;个别银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对待或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对抵押物不积极申请拍卖或不交评估费,拖延评估拍卖程序。还有的一些银行对流拍的财产拒绝以物抵债,使本可以收回的债权得不到及时收回。以上行为给法院执行造成困扰的同时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四)金融机构自身利益有时与服务经济发展存在冲突。当企业面临外部因素冲击时,有的银行为规避信贷风险而快速抽贷,极易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很多中小微企业往往互相担保,一家银行的抽贷行为可能会引发其他银行的跟进,也极易引起相关联企业的恐慌和资金困难,形成恶性循环。多数银行担心债权会因破产程序失去救济机会而对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持消极态度,不愿意、不同意将“僵尸企业”引入破产程序,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三、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排查内控漏洞,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以牺牲信贷资金安全为代价,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速度,从源头上防范金融执行困难。要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监管,明确抵押物现状,评估过程中通过借贷双方现场勘验、留存影像资料等固定证据从源头减少执行程序中以租抵债、虚假租赁等情况对金融债权造成的障碍。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p2p网贷”等新兴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严把金融主体准入关,加大打击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引导其走向规范。

二是构建联动机制,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完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办业务研讨,探讨金融案件执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预判金融行业风险点。密切部门间的配合,金融机构要按照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担保人的送达地址,为法院后续执行程序送达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协助执行效率。共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合法合理投资。

三是推进法院立审执衔接,提高案件执行质效。建立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通过立案阶段的加强诉讼服务、多元化解机制和审判阶段的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强化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工作、提高判决质量等,减少对后续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执行阶段应活用强制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暂无执行能力但有潜力的企业给予援助,保障其正常生产、增强还贷能力;将确无能力、产能落后的主体引入破产清算,完善终结退出机制。

四是平衡各方利益,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给予资金链断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一定的缓释空间,在不损害金融机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帮扶企业渡过难关;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法院推进“执转破”工作。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优化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办法,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2019年金融执行案件情况的分析

来源:
2020年01月06日

中院执二庭对近三年金融执行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近日,中院执二庭对2017年以来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金融执行案件特点

一是收案数量多且持续增长。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中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分别为397件、859件、793件,分别占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总数的50.2%、60.9%、63.1%。金融执行案件在收案数量和占执行实施案件比重均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二是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加。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中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总标的额分别为137.9亿元、179.9亿、130亿元,分别占全年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标的总额的71.0%、71.6%、83.9%,涉案标的额有增加趋势。

三是p2p网贷纠纷案件大幅增长。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爆发“p2p网络借贷”类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在青岛中院的金融执行案件收、结案结构中的占比也爆发式增长,2017年、2018年、2019年1-7月,青岛中院受理的“p2p网络借贷”类纠纷案件分别是10起、232起、434件,分别占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收案总数的1.3%、16.4%、54.7%。

四是银行机构涉案比例较高。2017年以来,涉银行的金融执行案件占金融执行案件28.3%,涉案较多的银行主要有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可见以上银行在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面临的压力较大,其内部经营风险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财产租赁占用普遍,执行异议多。2017-2018年,青岛中院挂网拍卖标的物285件次,其中有65件存在租赁占有使用等情况,有32件提出过执行异议。许多不动产在设置抵押后又被擅自租赁,其中不乏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制造虚假租赁的情况,目前依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遏制;加上有的被执行人、案外人缺少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公告送达率高,严重制约了执行效率的提升。

(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缺失,业务开展不规范。2017年金融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有145件,2018年有174件,终本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与金融机构自身忽视金融风险、业务开展不规范有直接关系。有的银行对贷款人的资质、担保人资格、担保物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审查监管不到位,或者为了开展业务有意过高评估担保物价值而导致最终债权难以实现。此外,地区内多家企业之间相互担保、交叉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此类担保往往对债权实现无现实意义。

(三)不良债权转让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本应通过执行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实现抵押权,但个别银行为了快速回收债权,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打折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第三人;个别银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对待或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对抵押物不积极申请拍卖或不交评估费,拖延评估拍卖程序。还有的一些银行对流拍的财产拒绝以物抵债,使本可以收回的债权得不到及时收回。以上行为给法院执行造成困扰的同时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四)金融机构自身利益有时与服务经济发展存在冲突。当企业面临外部因素冲击时,有的银行为规避信贷风险而快速抽贷,极易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很多中小微企业往往互相担保,一家银行的抽贷行为可能会引发其他银行的跟进,也极易引起相关联企业的恐慌和资金困难,形成恶性循环。多数银行担心债权会因破产程序失去救济机会而对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持消极态度,不愿意、不同意将“僵尸企业”引入破产程序,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三、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排查内控漏洞,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以牺牲信贷资金安全为代价,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速度,从源头上防范金融执行困难。要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监管,明确抵押物现状,评估过程中通过借贷双方现场勘验、留存影像资料等固定证据从源头减少执行程序中以租抵债、虚假租赁等情况对金融债权造成的障碍。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p2p网贷”等新兴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严把金融主体准入关,加大打击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引导其走向规范。

二是构建联动机制,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完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办业务研讨,探讨金融案件执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预判金融行业风险点。密切部门间的配合,金融机构要按照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担保人的送达地址,为法院后续执行程序送达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协助执行效率。共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合法合理投资。

三是推进法院立审执衔接,提高案件执行质效。建立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通过立案阶段的加强诉讼服务、多元化解机制和审判阶段的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强化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工作、提高判决质量等,减少对后续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执行阶段应活用强制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暂无执行能力但有潜力的企业给予援助,保障其正常生产、增强还贷能力;将确无能力、产能落后的主体引入破产清算,完善终结退出机制。

四是平衡各方利益,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给予资金链断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一定的缓释空间,在不损害金融机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帮扶企业渡过难关;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法院推进“执转破”工作。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优化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办法,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