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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

2020年01月06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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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适用情况,研究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措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适用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的概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经统计,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法院一审案件标的额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共计50116件(标的额仅是小额诉讼适用标准之一,法律关系清楚、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等标准无法精确统计),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有884件,其中即墨法院684件,平度法院163件,李沧法院37件,其余7家法院未适用小额程序。即墨法院的小额程序适用率相对较高,从该院情况看,2018年至2019年10月该院可适用小额诉讼案件1837件,实际适用684件,适用率37.23%,其中道路交通事故321件、商品房预售197件、信用卡纠纷59件、买卖合同55件、民间借贷52件,分别占比46.93%、28.80%、8.63%、8.04%、7.60%。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中,胶州法院审结督促程序15件,市北法院14件,李沧法院3件,城阳法院1件,其余6家法院未受理督促程序案件。从总体情况来看,近两年全市基层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适用上存在整体适用率低、小额诉讼覆盖的案由较少、当事人选择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二、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经过调研,造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当事人的角度看,由于当事人普遍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接受程度不高,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而再审的启动具有较高门槛,因此产生较大抵触心理。二是从法官的角度看,为保障当事人理解并接受小额诉讼,法官需要开展大量的法律解释和判后答疑等工作,额外增加工作量。同时,由于一审终审后可能产生的信访压力全部集中在基层法院和办案法官,也直接影响到基层法院和办案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动性。三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由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由较多,目前多数法院没有实现小额诉讼案件集中识别、集中审理,而是由各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接收案件后自行决定是否适用,也影响到小额诉讼程序的及时适用。另外,调研中还发现,当前正在推行的诉前调解机制能够化解大量简单案件,经过过滤后进入诉讼的案件大多相对复杂,不适宜小额诉讼程序,这也是小额诉讼案件总数减少的一个原因。

    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本身与现行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相比从诉讼成本、解纷效果上均不占优势。一是诉讼费较高,支付令需要按照财产案件的三分之一比例交纳诉讼费;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率较高,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支付令无法生效成为常态,督促程序空转现象普遍。相对而言,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则会直接提起诉讼,而不愿选择督促程序。

    三、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的建议

    针对当前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成因,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要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重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以及督促程序的启动方式、实际效果等内容进行宣传,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更能经济、便捷、便利化解纠纷的优势,打消顾虑,主动选择和配合法院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建立诉前调解“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机制,为高效化解纠纷创造条件。通过调解过程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等达成的无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促使当事人将复杂纠纷的争议焦点简化为金钱给付数额等简单纠纷,为诉讼程序中适用小额诉讼创造条件。同时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完成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指定举证期间、程序性事项释明等工作,有效减少法官的案外工作量,为小额诉讼程序高效适用做好准备。三是建立统一的案件承办团队,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改变目前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分散在各审判庭或团队的现状,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整合职能,将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案件审判归入诉讼服务中心下设的速裁团队专门承担。打通立案和审判的快速移转通道,建立小额案件审查立案机制,速裁团队在立案期间适度实体审查,提前确定程序适用,减少内部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四是细化制度规程,提高法官适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案件审理的操作细则,为案件审理提供统一指引,推进要素式审判、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简化等改革事项在小额诉讼中的应用,引导法官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便利高效优势,同时加大对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适用率有关办案指标的考核奖励,提高法官主动适用的积极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

来源:
2020年01月06日

    为全面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适用情况,研究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措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适用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的概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经统计,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法院一审案件标的额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共计50116件(标的额仅是小额诉讼适用标准之一,法律关系清楚、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等标准无法精确统计),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有884件,其中即墨法院684件,平度法院163件,李沧法院37件,其余7家法院未适用小额程序。即墨法院的小额程序适用率相对较高,从该院情况看,2018年至2019年10月该院可适用小额诉讼案件1837件,实际适用684件,适用率37.23%,其中道路交通事故321件、商品房预售197件、信用卡纠纷59件、买卖合同55件、民间借贷52件,分别占比46.93%、28.80%、8.63%、8.04%、7.60%。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中,胶州法院审结督促程序15件,市北法院14件,李沧法院3件,城阳法院1件,其余6家法院未受理督促程序案件。从总体情况来看,近两年全市基层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适用上存在整体适用率低、小额诉讼覆盖的案由较少、当事人选择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二、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经过调研,造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当事人的角度看,由于当事人普遍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接受程度不高,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而再审的启动具有较高门槛,因此产生较大抵触心理。二是从法官的角度看,为保障当事人理解并接受小额诉讼,法官需要开展大量的法律解释和判后答疑等工作,额外增加工作量。同时,由于一审终审后可能产生的信访压力全部集中在基层法院和办案法官,也直接影响到基层法院和办案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动性。三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由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由较多,目前多数法院没有实现小额诉讼案件集中识别、集中审理,而是由各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接收案件后自行决定是否适用,也影响到小额诉讼程序的及时适用。另外,调研中还发现,当前正在推行的诉前调解机制能够化解大量简单案件,经过过滤后进入诉讼的案件大多相对复杂,不适宜小额诉讼程序,这也是小额诉讼案件总数减少的一个原因。

    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本身与现行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相比从诉讼成本、解纷效果上均不占优势。一是诉讼费较高,支付令需要按照财产案件的三分之一比例交纳诉讼费;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率较高,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支付令无法生效成为常态,督促程序空转现象普遍。相对而言,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则会直接提起诉讼,而不愿选择督促程序。

    三、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的建议

    针对当前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成因,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要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重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以及督促程序的启动方式、实际效果等内容进行宣传,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更能经济、便捷、便利化解纠纷的优势,打消顾虑,主动选择和配合法院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建立诉前调解“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机制,为高效化解纠纷创造条件。通过调解过程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等达成的无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促使当事人将复杂纠纷的争议焦点简化为金钱给付数额等简单纠纷,为诉讼程序中适用小额诉讼创造条件。同时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完成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指定举证期间、程序性事项释明等工作,有效减少法官的案外工作量,为小额诉讼程序高效适用做好准备。三是建立统一的案件承办团队,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改变目前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分散在各审判庭或团队的现状,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整合职能,将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案件审判归入诉讼服务中心下设的速裁团队专门承担。打通立案和审判的快速移转通道,建立小额案件审查立案机制,速裁团队在立案期间适度实体审查,提前确定程序适用,减少内部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四是细化制度规程,提高法官适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案件审理的操作细则,为案件审理提供统一指引,推进要素式审判、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简化等改革事项在小额诉讼中的应用,引导法官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便利高效优势,同时加大对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适用率有关办案指标的考核奖励,提高法官主动适用的积极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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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

2020年01月06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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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适用情况,研究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措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适用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的概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经统计,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法院一审案件标的额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共计50116件(标的额仅是小额诉讼适用标准之一,法律关系清楚、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等标准无法精确统计),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有884件,其中即墨法院684件,平度法院163件,李沧法院37件,其余7家法院未适用小额程序。即墨法院的小额程序适用率相对较高,从该院情况看,2018年至2019年10月该院可适用小额诉讼案件1837件,实际适用684件,适用率37.23%,其中道路交通事故321件、商品房预售197件、信用卡纠纷59件、买卖合同55件、民间借贷52件,分别占比46.93%、28.80%、8.63%、8.04%、7.60%。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中,胶州法院审结督促程序15件,市北法院14件,李沧法院3件,城阳法院1件,其余6家法院未受理督促程序案件。从总体情况来看,近两年全市基层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适用上存在整体适用率低、小额诉讼覆盖的案由较少、当事人选择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二、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经过调研,造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当事人的角度看,由于当事人普遍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接受程度不高,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而再审的启动具有较高门槛,因此产生较大抵触心理。二是从法官的角度看,为保障当事人理解并接受小额诉讼,法官需要开展大量的法律解释和判后答疑等工作,额外增加工作量。同时,由于一审终审后可能产生的信访压力全部集中在基层法院和办案法官,也直接影响到基层法院和办案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动性。三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由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由较多,目前多数法院没有实现小额诉讼案件集中识别、集中审理,而是由各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接收案件后自行决定是否适用,也影响到小额诉讼程序的及时适用。另外,调研中还发现,当前正在推行的诉前调解机制能够化解大量简单案件,经过过滤后进入诉讼的案件大多相对复杂,不适宜小额诉讼程序,这也是小额诉讼案件总数减少的一个原因。

    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本身与现行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相比从诉讼成本、解纷效果上均不占优势。一是诉讼费较高,支付令需要按照财产案件的三分之一比例交纳诉讼费;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率较高,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支付令无法生效成为常态,督促程序空转现象普遍。相对而言,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则会直接提起诉讼,而不愿选择督促程序。

    三、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的建议

    针对当前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成因,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要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重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以及督促程序的启动方式、实际效果等内容进行宣传,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更能经济、便捷、便利化解纠纷的优势,打消顾虑,主动选择和配合法院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建立诉前调解“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机制,为高效化解纠纷创造条件。通过调解过程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等达成的无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促使当事人将复杂纠纷的争议焦点简化为金钱给付数额等简单纠纷,为诉讼程序中适用小额诉讼创造条件。同时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完成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指定举证期间、程序性事项释明等工作,有效减少法官的案外工作量,为小额诉讼程序高效适用做好准备。三是建立统一的案件承办团队,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改变目前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分散在各审判庭或团队的现状,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整合职能,将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案件审判归入诉讼服务中心下设的速裁团队专门承担。打通立案和审判的快速移转通道,建立小额案件审查立案机制,速裁团队在立案期间适度实体审查,提前确定程序适用,减少内部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四是细化制度规程,提高法官适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案件审理的操作细则,为案件审理提供统一指引,推进要素式审判、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简化等改革事项在小额诉讼中的应用,引导法官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便利高效优势,同时加大对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适用率有关办案指标的考核奖励,提高法官主动适用的积极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

来源:
2020年01月06日

    为全面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适用情况,研究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措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适用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的概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经统计,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法院一审案件标的额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共计50116件(标的额仅是小额诉讼适用标准之一,法律关系清楚、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等标准无法精确统计),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有884件,其中即墨法院684件,平度法院163件,李沧法院37件,其余7家法院未适用小额程序。即墨法院的小额程序适用率相对较高,从该院情况看,2018年至2019年10月该院可适用小额诉讼案件1837件,实际适用684件,适用率37.23%,其中道路交通事故321件、商品房预售197件、信用卡纠纷59件、买卖合同55件、民间借贷52件,分别占比46.93%、28.80%、8.63%、8.04%、7.60%。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2018年至2019年10月,全市基层法院中,胶州法院审结督促程序15件,市北法院14件,李沧法院3件,城阳法院1件,其余6家法院未受理督促程序案件。从总体情况来看,近两年全市基层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适用上存在整体适用率低、小额诉讼覆盖的案由较少、当事人选择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二、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经过调研,造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当事人的角度看,由于当事人普遍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接受程度不高,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而再审的启动具有较高门槛,因此产生较大抵触心理。二是从法官的角度看,为保障当事人理解并接受小额诉讼,法官需要开展大量的法律解释和判后答疑等工作,额外增加工作量。同时,由于一审终审后可能产生的信访压力全部集中在基层法院和办案法官,也直接影响到基层法院和办案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动性。三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由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由较多,目前多数法院没有实现小额诉讼案件集中识别、集中审理,而是由各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接收案件后自行决定是否适用,也影响到小额诉讼程序的及时适用。另外,调研中还发现,当前正在推行的诉前调解机制能够化解大量简单案件,经过过滤后进入诉讼的案件大多相对复杂,不适宜小额诉讼程序,这也是小额诉讼案件总数减少的一个原因。

    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本身与现行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相比从诉讼成本、解纷效果上均不占优势。一是诉讼费较高,支付令需要按照财产案件的三分之一比例交纳诉讼费;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率较高,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支付令无法生效成为常态,督促程序空转现象普遍。相对而言,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则会直接提起诉讼,而不愿选择督促程序。

    三、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的建议

    针对当前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成因,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要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重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以及督促程序的启动方式、实际效果等内容进行宣传,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更能经济、便捷、便利化解纠纷的优势,打消顾虑,主动选择和配合法院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建立诉前调解“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机制,为高效化解纠纷创造条件。通过调解过程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等达成的无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促使当事人将复杂纠纷的争议焦点简化为金钱给付数额等简单纠纷,为诉讼程序中适用小额诉讼创造条件。同时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完成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指定举证期间、程序性事项释明等工作,有效减少法官的案外工作量,为小额诉讼程序高效适用做好准备。三是建立统一的案件承办团队,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改变目前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分散在各审判庭或团队的现状,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整合职能,将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案件审判归入诉讼服务中心下设的速裁团队专门承担。打通立案和审判的快速移转通道,建立小额案件审查立案机制,速裁团队在立案期间适度实体审查,提前确定程序适用,减少内部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四是细化制度规程,提高法官适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案件审理的操作细则,为案件审理提供统一指引,推进要素式审判、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简化等改革事项在小额诉讼中的应用,引导法官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便利高效优势,同时加大对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适用率有关办案指标的考核奖励,提高法官主动适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