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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国内企业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情况进行分析

2020年10月15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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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国内企业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

  一、2019年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青岛中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52件,标的额44亿元,案件数量约占全省总数的45%,当事人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外一审案件170件,二审案件20件,协助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类案件5件,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41件,司法协助类案件16件。195件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从地域看,涉港澳台案件103件,涉日韩案件35件,涉欧美案件29件,涉其他国家案件28件;从案件类型看,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类纠纷75件,买卖合同纠纷51件,担保类纠纷13件,公司类纠纷26件,其他合同类纠纷30件。16件司法协助类案件中,涉港台案件2件、涉外案件14件。

  二、国内企业在涉外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取样案件的综合分析,发现国内企业在涉外诉讼中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

  (一)不重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致使蒙受损失。有的国内企业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够重视,任意约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留取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接到国外仲裁机构送达的通知或者接到通知之后,考虑到国外仲裁的成本而放弃仲裁程序实体抗辩权导致实体权益受损

  (二)不熟悉涉外担保规则导致诉讼失利。国际商事活动中,开立信用证与独立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是惯常做法。国内很多申请人对信用证以及独立保函的相应规则并不了解,为促成交易,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细致的情况下,盲目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独立保函。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银行在对单证、单单审查表面相符的情况下便具有付款义务导致有的企业因此受损。

  (三)部分企业缺乏诚信理念意图逃避法律责任。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嫁经济风险的做法越来越多。国内一些缺乏诚信理念的企业通过在境内外注册名称相似的多家关联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使外方当事人就此产生混淆,企图通过此种方式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四)涉及域外纠纷证据未及时正确固定造成维权困难。域外产品质量纠纷、域外建设工程纠纷,难以在国内司法程序中完成相应的评估鉴定。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在纠纷发生时未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委托权威机构对相应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以公证形式予以证据固定,或者对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导致索赔时缺乏证据支持,权利难以保障。

  (五)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公司内部纠纷易发多发。2019年审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明显增多,且涉及案由众多,包含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多种情形。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相关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股东之间、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诉讼纷争不断,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及员工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

  (六)涉外资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外资银行信用卡办理存在准入门槛宽松、审查不严、持卡人任意毁约等问题,导致信用卡纠纷增多。部分外资银行在借款人出现一笔违约情形时,未与借款人进行及时充分沟通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诉累和成本。

  (七)境外旅游行业规范性及服务水平不高。近年来,涉境外旅游合同案件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明显增多,涉及因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死亡、因车祸导致伤残、第三人侵权以及动物咬伤导致伤残的旅游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反映出境外旅游方面的规范性欠缺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一)积极改善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环境,维护公平开放市场环境。有关政府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确保招商过程中的政府承诺落实到位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司法政策、审判动态、工作情况等法治信息,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了解与信任。

  (二)增强参与国际仲裁意识,用好国际仲裁这一通用解决纠纷方式。国内企业要熟悉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合同订立阶段确立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约定仲裁水平高、公信力强的国际仲裁机构。考虑到地域远近、语言交流等因素,建议尽量选择新加坡或香港的仲裁机构,事先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发生纠纷需要仲裁时,不要有畏难情绪,要及时聘请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程序,及时行使抗辩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研究,防范法律风险和地缘政治风险。在对外商事活动中,有关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国家的民族宗教文化、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国家治理水平,重视地缘政治风险,同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和经济能力,考虑整个经济发展形势、自身核心竞争力等诸多因素,充分利用青岛中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的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查明相关域外法律规定审慎签订有关协议。

  (四)加强对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水平。在国际交往中,诸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公约及惯例,与合同规定事项、纠纷处理密切相关目前涉外律师水平良莠不齐,很多诉讼代理人对涉外案件的基本程序不够了解。建议有关机构加强对从事涉外诉讼业务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涉外法律从业人员的外语应用水平以及办理涉外案件的专业能力,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五)完善机构协同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议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动机制,扩大数据交换共享范围,定期交换异常案件信息,对新业态相关纠纷及行业领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协同落实好风险防范和监管工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国内企业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情况进行分析

来源:
2020年10月15日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国内企业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

  一、2019年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青岛中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52件,标的额44亿元,案件数量约占全省总数的45%,当事人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外一审案件170件,二审案件20件,协助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类案件5件,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41件,司法协助类案件16件。195件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从地域看,涉港澳台案件103件,涉日韩案件35件,涉欧美案件29件,涉其他国家案件28件;从案件类型看,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类纠纷75件,买卖合同纠纷51件,担保类纠纷13件,公司类纠纷26件,其他合同类纠纷30件。16件司法协助类案件中,涉港台案件2件、涉外案件14件。

  二、国内企业在涉外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取样案件的综合分析,发现国内企业在涉外诉讼中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

  (一)不重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致使蒙受损失。有的国内企业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够重视,任意约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留取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接到国外仲裁机构送达的通知或者接到通知之后,考虑到国外仲裁的成本而放弃仲裁程序实体抗辩权导致实体权益受损

  (二)不熟悉涉外担保规则导致诉讼失利。国际商事活动中,开立信用证与独立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是惯常做法。国内很多申请人对信用证以及独立保函的相应规则并不了解,为促成交易,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细致的情况下,盲目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独立保函。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银行在对单证、单单审查表面相符的情况下便具有付款义务导致有的企业因此受损。

  (三)部分企业缺乏诚信理念意图逃避法律责任。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嫁经济风险的做法越来越多。国内一些缺乏诚信理念的企业通过在境内外注册名称相似的多家关联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使外方当事人就此产生混淆,企图通过此种方式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四)涉及域外纠纷证据未及时正确固定造成维权困难。域外产品质量纠纷、域外建设工程纠纷,难以在国内司法程序中完成相应的评估鉴定。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在纠纷发生时未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委托权威机构对相应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以公证形式予以证据固定,或者对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导致索赔时缺乏证据支持,权利难以保障。

  (五)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公司内部纠纷易发多发。2019年审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明显增多,且涉及案由众多,包含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多种情形。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相关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股东之间、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诉讼纷争不断,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及员工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

  (六)涉外资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外资银行信用卡办理存在准入门槛宽松、审查不严、持卡人任意毁约等问题,导致信用卡纠纷增多。部分外资银行在借款人出现一笔违约情形时,未与借款人进行及时充分沟通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诉累和成本。

  (七)境外旅游行业规范性及服务水平不高。近年来,涉境外旅游合同案件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明显增多,涉及因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死亡、因车祸导致伤残、第三人侵权以及动物咬伤导致伤残的旅游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反映出境外旅游方面的规范性欠缺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一)积极改善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环境,维护公平开放市场环境。有关政府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确保招商过程中的政府承诺落实到位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司法政策、审判动态、工作情况等法治信息,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了解与信任。

  (二)增强参与国际仲裁意识,用好国际仲裁这一通用解决纠纷方式。国内企业要熟悉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合同订立阶段确立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约定仲裁水平高、公信力强的国际仲裁机构。考虑到地域远近、语言交流等因素,建议尽量选择新加坡或香港的仲裁机构,事先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发生纠纷需要仲裁时,不要有畏难情绪,要及时聘请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程序,及时行使抗辩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研究,防范法律风险和地缘政治风险。在对外商事活动中,有关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国家的民族宗教文化、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国家治理水平,重视地缘政治风险,同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和经济能力,考虑整个经济发展形势、自身核心竞争力等诸多因素,充分利用青岛中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的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查明相关域外法律规定审慎签订有关协议。

  (四)加强对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水平。在国际交往中,诸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公约及惯例,与合同规定事项、纠纷处理密切相关目前涉外律师水平良莠不齐,很多诉讼代理人对涉外案件的基本程序不够了解。建议有关机构加强对从事涉外诉讼业务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涉外法律从业人员的外语应用水平以及办理涉外案件的专业能力,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五)完善机构协同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议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动机制,扩大数据交换共享范围,定期交换异常案件信息,对新业态相关纠纷及行业领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协同落实好风险防范和监管工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国内企业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情况进行分析

2020年10月15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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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国内企业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

  一、2019年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青岛中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52件,标的额44亿元,案件数量约占全省总数的45%,当事人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外一审案件170件,二审案件20件,协助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类案件5件,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41件,司法协助类案件16件。195件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从地域看,涉港澳台案件103件,涉日韩案件35件,涉欧美案件29件,涉其他国家案件28件;从案件类型看,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类纠纷75件,买卖合同纠纷51件,担保类纠纷13件,公司类纠纷26件,其他合同类纠纷30件。16件司法协助类案件中,涉港台案件2件、涉外案件14件。

  二、国内企业在涉外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取样案件的综合分析,发现国内企业在涉外诉讼中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

  (一)不重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致使蒙受损失。有的国内企业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够重视,任意约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留取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接到国外仲裁机构送达的通知或者接到通知之后,考虑到国外仲裁的成本而放弃仲裁程序实体抗辩权导致实体权益受损

  (二)不熟悉涉外担保规则导致诉讼失利。国际商事活动中,开立信用证与独立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是惯常做法。国内很多申请人对信用证以及独立保函的相应规则并不了解,为促成交易,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细致的情况下,盲目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独立保函。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银行在对单证、单单审查表面相符的情况下便具有付款义务导致有的企业因此受损。

  (三)部分企业缺乏诚信理念意图逃避法律责任。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嫁经济风险的做法越来越多。国内一些缺乏诚信理念的企业通过在境内外注册名称相似的多家关联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使外方当事人就此产生混淆,企图通过此种方式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四)涉及域外纠纷证据未及时正确固定造成维权困难。域外产品质量纠纷、域外建设工程纠纷,难以在国内司法程序中完成相应的评估鉴定。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在纠纷发生时未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委托权威机构对相应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以公证形式予以证据固定,或者对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导致索赔时缺乏证据支持,权利难以保障。

  (五)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公司内部纠纷易发多发。2019年审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明显增多,且涉及案由众多,包含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多种情形。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相关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股东之间、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诉讼纷争不断,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及员工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

  (六)涉外资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外资银行信用卡办理存在准入门槛宽松、审查不严、持卡人任意毁约等问题,导致信用卡纠纷增多。部分外资银行在借款人出现一笔违约情形时,未与借款人进行及时充分沟通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诉累和成本。

  (七)境外旅游行业规范性及服务水平不高。近年来,涉境外旅游合同案件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明显增多,涉及因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死亡、因车祸导致伤残、第三人侵权以及动物咬伤导致伤残的旅游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反映出境外旅游方面的规范性欠缺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一)积极改善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环境,维护公平开放市场环境。有关政府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确保招商过程中的政府承诺落实到位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司法政策、审判动态、工作情况等法治信息,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了解与信任。

  (二)增强参与国际仲裁意识,用好国际仲裁这一通用解决纠纷方式。国内企业要熟悉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合同订立阶段确立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约定仲裁水平高、公信力强的国际仲裁机构。考虑到地域远近、语言交流等因素,建议尽量选择新加坡或香港的仲裁机构,事先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发生纠纷需要仲裁时,不要有畏难情绪,要及时聘请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程序,及时行使抗辩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研究,防范法律风险和地缘政治风险。在对外商事活动中,有关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国家的民族宗教文化、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国家治理水平,重视地缘政治风险,同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和经济能力,考虑整个经济发展形势、自身核心竞争力等诸多因素,充分利用青岛中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的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查明相关域外法律规定审慎签订有关协议。

  (四)加强对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水平。在国际交往中,诸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公约及惯例,与合同规定事项、纠纷处理密切相关目前涉外律师水平良莠不齐,很多诉讼代理人对涉外案件的基本程序不够了解。建议有关机构加强对从事涉外诉讼业务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涉外法律从业人员的外语应用水平以及办理涉外案件的专业能力,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五)完善机构协同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议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动机制,扩大数据交换共享范围,定期交换异常案件信息,对新业态相关纠纷及行业领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协同落实好风险防范和监管工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国内企业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情况进行分析

来源:
2020年10月15日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国内企业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

  一、2019年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青岛中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52件,标的额44亿元,案件数量约占全省总数的45%,当事人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外一审案件170件,二审案件20件,协助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类案件5件,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41件,司法协助类案件16件。195件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从地域看,涉港澳台案件103件,涉日韩案件35件,涉欧美案件29件,涉其他国家案件28件;从案件类型看,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类纠纷75件,买卖合同纠纷51件,担保类纠纷13件,公司类纠纷26件,其他合同类纠纷30件。16件司法协助类案件中,涉港台案件2件、涉外案件14件。

  二、国内企业在涉外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取样案件的综合分析,发现国内企业在涉外诉讼中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

  (一)不重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致使蒙受损失。有的国内企业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够重视,任意约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留取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接到国外仲裁机构送达的通知或者接到通知之后,考虑到国外仲裁的成本而放弃仲裁程序实体抗辩权导致实体权益受损

  (二)不熟悉涉外担保规则导致诉讼失利。国际商事活动中,开立信用证与独立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是惯常做法。国内很多申请人对信用证以及独立保函的相应规则并不了解,为促成交易,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细致的情况下,盲目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独立保函。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银行在对单证、单单审查表面相符的情况下便具有付款义务导致有的企业因此受损。

  (三)部分企业缺乏诚信理念意图逃避法律责任。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嫁经济风险的做法越来越多。国内一些缺乏诚信理念的企业通过在境内外注册名称相似的多家关联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使外方当事人就此产生混淆,企图通过此种方式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四)涉及域外纠纷证据未及时正确固定造成维权困难。域外产品质量纠纷、域外建设工程纠纷,难以在国内司法程序中完成相应的评估鉴定。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在纠纷发生时未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委托权威机构对相应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以公证形式予以证据固定,或者对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导致索赔时缺乏证据支持,权利难以保障。

  (五)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公司内部纠纷易发多发。2019年审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明显增多,且涉及案由众多,包含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多种情形。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相关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股东之间、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诉讼纷争不断,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及员工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

  (六)涉外资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外资银行信用卡办理存在准入门槛宽松、审查不严、持卡人任意毁约等问题,导致信用卡纠纷增多。部分外资银行在借款人出现一笔违约情形时,未与借款人进行及时充分沟通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诉累和成本。

  (七)境外旅游行业规范性及服务水平不高。近年来,涉境外旅游合同案件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明显增多,涉及因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死亡、因车祸导致伤残、第三人侵权以及动物咬伤导致伤残的旅游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反映出境外旅游方面的规范性欠缺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一)积极改善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环境,维护公平开放市场环境。有关政府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确保招商过程中的政府承诺落实到位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司法政策、审判动态、工作情况等法治信息,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了解与信任。

  (二)增强参与国际仲裁意识,用好国际仲裁这一通用解决纠纷方式。国内企业要熟悉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合同订立阶段确立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约定仲裁水平高、公信力强的国际仲裁机构。考虑到地域远近、语言交流等因素,建议尽量选择新加坡或香港的仲裁机构,事先明确适用的仲裁规则。发生纠纷需要仲裁时,不要有畏难情绪,要及时聘请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程序,及时行使抗辩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研究,防范法律风险和地缘政治风险。在对外商事活动中,有关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国家的民族宗教文化、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国家治理水平,重视地缘政治风险,同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和经济能力,考虑整个经济发展形势、自身核心竞争力等诸多因素,充分利用青岛中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的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查明相关域外法律规定审慎签订有关协议。

  (四)加强对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水平。在国际交往中,诸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公约及惯例,与合同规定事项、纠纷处理密切相关目前涉外律师水平良莠不齐,很多诉讼代理人对涉外案件的基本程序不够了解。建议有关机构加强对从事涉外诉讼业务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涉外法律从业人员的外语应用水平以及办理涉外案件的专业能力,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五)完善机构协同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议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动机制,扩大数据交换共享范围,定期交换异常案件信息,对新业态相关纠纷及行业领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协同落实好风险防范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