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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案

2019年12月02日
作者: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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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

                                      制造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的前身是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集团),股份分别为78%和22%。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扬帆)是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2010年,青岛造船厂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国际船舶市场经济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青岛扬帆(两公司以下简称青船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6年12月6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12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两案。

二、审理情况

青岛中院受理后,根据两公司申请,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依法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与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两案联合破产管理人。本案债权人多、债权额大、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方博弈,矛盾冲突激烈,集体上访不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青岛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重整程序拯救作用,积极推动破产审判机制创新,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管理制度的全面优化及各方利益共赢。主要做法是:

(一)批准自主经营,激发主观能动性。青岛中院综合考量,依法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保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安全和平稳过渡。

(二)启用联合管理,发挥互补优势。两股东矛盾尖锐、程序性工作繁杂,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有效发挥青岛清算事务所的国有机构优势和华信公司市场化重整的专业经验优势。两管理人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对内分工明确,对外互负连带责任,高效发挥了管理人职责作用。

(三)创新监管模式,委托封闭经营。青岛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了《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华通集团作为托管方继续监管,封闭运行,确保船舶按时交付。

(四)促进多方和谈,确定重组投资人。因重整计划草案未取得出资人一致,也未获职工债权组通过。青岛中院多次约谈两股东,阐明法律后果,最终两股东以不低于原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提供偿债资金,保证了重整的顺利实现。

(五)制定多种方案,兼顾各方利益。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两公司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资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其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分别仅为3.0%、6.0%。投资人几次调整最终确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各表决组高票通过。

(六)创新参与方式,保障债权人权利。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三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直播结合的方式召开,降低了债权人参会成本,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程序参与权。

本案历时一年半,历经几十轮的艰苦谈判协调,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最终形成了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生效后,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与传统破产重整案件主要是通过外来企业介入接管不同,本案是通过原股东注资和原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实现重整,是司法介入企业重组的有益探索和创新。该案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建立了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设立了重整工作协调会议,确定政府与法院界定各自的职能,坚持党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联动、统筹解决了重整投资中的难点问题。

鉴于青船公司特有的船舶建造资质齐全、建造经验技术丰富、人才队伍基本稳定完整等优势,青岛中院借助重整程序拯救作用以及原企业股东熟悉企业情况之力,梳理企业治理结构、产品与人员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为企业优化后的涅槃重生,创造路径选择的条件。通过两个兜底接盘股东的投资意向充分博弈,全体债权人对投资方案的遴选表决,提高了市场价格的预期,形成了普通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比例远远高出偿债能力分析下的评估比例。

青船公司重整前共有128件涉诉、涉仲裁争议案件,涉案标的9.99亿元,正在执行的有97件。重整“概括执行”的程序优势,将执行积案及时移送、快速解封,让所有执行中的法律关系集中在重整目标的实现中,同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和经营问题,提高了处理质效,促成企业整体转型升级。本案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记录。重整成功既确保两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和军品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对企业升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序退出机制建设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重整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帮扶企业完成了结构调整,实现市场出清、腾笼换鸟、资源盘活、涅槃重生的整合结果,持续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及经济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案

来源:
2019年12月02日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

                                      制造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的前身是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集团),股份分别为78%和22%。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扬帆)是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2010年,青岛造船厂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国际船舶市场经济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青岛扬帆(两公司以下简称青船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6年12月6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12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两案。

二、审理情况

青岛中院受理后,根据两公司申请,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依法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与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两案联合破产管理人。本案债权人多、债权额大、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方博弈,矛盾冲突激烈,集体上访不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青岛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重整程序拯救作用,积极推动破产审判机制创新,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管理制度的全面优化及各方利益共赢。主要做法是:

(一)批准自主经营,激发主观能动性。青岛中院综合考量,依法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保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安全和平稳过渡。

(二)启用联合管理,发挥互补优势。两股东矛盾尖锐、程序性工作繁杂,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有效发挥青岛清算事务所的国有机构优势和华信公司市场化重整的专业经验优势。两管理人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对内分工明确,对外互负连带责任,高效发挥了管理人职责作用。

(三)创新监管模式,委托封闭经营。青岛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了《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华通集团作为托管方继续监管,封闭运行,确保船舶按时交付。

(四)促进多方和谈,确定重组投资人。因重整计划草案未取得出资人一致,也未获职工债权组通过。青岛中院多次约谈两股东,阐明法律后果,最终两股东以不低于原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提供偿债资金,保证了重整的顺利实现。

(五)制定多种方案,兼顾各方利益。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两公司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资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其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分别仅为3.0%、6.0%。投资人几次调整最终确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各表决组高票通过。

(六)创新参与方式,保障债权人权利。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三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直播结合的方式召开,降低了债权人参会成本,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程序参与权。

本案历时一年半,历经几十轮的艰苦谈判协调,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最终形成了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生效后,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与传统破产重整案件主要是通过外来企业介入接管不同,本案是通过原股东注资和原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实现重整,是司法介入企业重组的有益探索和创新。该案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建立了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设立了重整工作协调会议,确定政府与法院界定各自的职能,坚持党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联动、统筹解决了重整投资中的难点问题。

鉴于青船公司特有的船舶建造资质齐全、建造经验技术丰富、人才队伍基本稳定完整等优势,青岛中院借助重整程序拯救作用以及原企业股东熟悉企业情况之力,梳理企业治理结构、产品与人员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为企业优化后的涅槃重生,创造路径选择的条件。通过两个兜底接盘股东的投资意向充分博弈,全体债权人对投资方案的遴选表决,提高了市场价格的预期,形成了普通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比例远远高出偿债能力分析下的评估比例。

青船公司重整前共有128件涉诉、涉仲裁争议案件,涉案标的9.99亿元,正在执行的有97件。重整“概括执行”的程序优势,将执行积案及时移送、快速解封,让所有执行中的法律关系集中在重整目标的实现中,同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和经营问题,提高了处理质效,促成企业整体转型升级。本案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记录。重整成功既确保两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和军品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对企业升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序退出机制建设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重整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帮扶企业完成了结构调整,实现市场出清、腾笼换鸟、资源盘活、涅槃重生的整合结果,持续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及经济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案

2019年12月02日
作者: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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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

                                      制造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的前身是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集团),股份分别为78%和22%。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扬帆)是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2010年,青岛造船厂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国际船舶市场经济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青岛扬帆(两公司以下简称青船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6年12月6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12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两案。

二、审理情况

青岛中院受理后,根据两公司申请,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依法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与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两案联合破产管理人。本案债权人多、债权额大、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方博弈,矛盾冲突激烈,集体上访不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青岛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重整程序拯救作用,积极推动破产审判机制创新,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管理制度的全面优化及各方利益共赢。主要做法是:

(一)批准自主经营,激发主观能动性。青岛中院综合考量,依法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保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安全和平稳过渡。

(二)启用联合管理,发挥互补优势。两股东矛盾尖锐、程序性工作繁杂,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有效发挥青岛清算事务所的国有机构优势和华信公司市场化重整的专业经验优势。两管理人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对内分工明确,对外互负连带责任,高效发挥了管理人职责作用。

(三)创新监管模式,委托封闭经营。青岛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了《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华通集团作为托管方继续监管,封闭运行,确保船舶按时交付。

(四)促进多方和谈,确定重组投资人。因重整计划草案未取得出资人一致,也未获职工债权组通过。青岛中院多次约谈两股东,阐明法律后果,最终两股东以不低于原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提供偿债资金,保证了重整的顺利实现。

(五)制定多种方案,兼顾各方利益。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两公司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资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其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分别仅为3.0%、6.0%。投资人几次调整最终确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各表决组高票通过。

(六)创新参与方式,保障债权人权利。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三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直播结合的方式召开,降低了债权人参会成本,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程序参与权。

本案历时一年半,历经几十轮的艰苦谈判协调,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最终形成了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生效后,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与传统破产重整案件主要是通过外来企业介入接管不同,本案是通过原股东注资和原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实现重整,是司法介入企业重组的有益探索和创新。该案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建立了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设立了重整工作协调会议,确定政府与法院界定各自的职能,坚持党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联动、统筹解决了重整投资中的难点问题。

鉴于青船公司特有的船舶建造资质齐全、建造经验技术丰富、人才队伍基本稳定完整等优势,青岛中院借助重整程序拯救作用以及原企业股东熟悉企业情况之力,梳理企业治理结构、产品与人员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为企业优化后的涅槃重生,创造路径选择的条件。通过两个兜底接盘股东的投资意向充分博弈,全体债权人对投资方案的遴选表决,提高了市场价格的预期,形成了普通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比例远远高出偿债能力分析下的评估比例。

青船公司重整前共有128件涉诉、涉仲裁争议案件,涉案标的9.99亿元,正在执行的有97件。重整“概括执行”的程序优势,将执行积案及时移送、快速解封,让所有执行中的法律关系集中在重整目标的实现中,同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和经营问题,提高了处理质效,促成企业整体转型升级。本案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记录。重整成功既确保两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和军品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对企业升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序退出机制建设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重整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帮扶企业完成了结构调整,实现市场出清、腾笼换鸟、资源盘活、涅槃重生的整合结果,持续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及经济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案

来源:
2019年12月02日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

                                      制造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的前身是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集团),股份分别为78%和22%。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扬帆)是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2010年,青岛造船厂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国际船舶市场经济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青岛扬帆(两公司以下简称青船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6年12月6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12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两案。

二、审理情况

青岛中院受理后,根据两公司申请,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依法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与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两案联合破产管理人。本案债权人多、债权额大、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方博弈,矛盾冲突激烈,集体上访不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青岛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重整程序拯救作用,积极推动破产审判机制创新,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管理制度的全面优化及各方利益共赢。主要做法是:

(一)批准自主经营,激发主观能动性。青岛中院综合考量,依法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保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安全和平稳过渡。

(二)启用联合管理,发挥互补优势。两股东矛盾尖锐、程序性工作繁杂,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有效发挥青岛清算事务所的国有机构优势和华信公司市场化重整的专业经验优势。两管理人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对内分工明确,对外互负连带责任,高效发挥了管理人职责作用。

(三)创新监管模式,委托封闭经营。青岛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了《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华通集团作为托管方继续监管,封闭运行,确保船舶按时交付。

(四)促进多方和谈,确定重组投资人。因重整计划草案未取得出资人一致,也未获职工债权组通过。青岛中院多次约谈两股东,阐明法律后果,最终两股东以不低于原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提供偿债资金,保证了重整的顺利实现。

(五)制定多种方案,兼顾各方利益。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两公司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资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其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分别仅为3.0%、6.0%。投资人几次调整最终确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各表决组高票通过。

(六)创新参与方式,保障债权人权利。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三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直播结合的方式召开,降低了债权人参会成本,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程序参与权。

本案历时一年半,历经几十轮的艰苦谈判协调,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最终形成了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生效后,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与传统破产重整案件主要是通过外来企业介入接管不同,本案是通过原股东注资和原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实现重整,是司法介入企业重组的有益探索和创新。该案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建立了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设立了重整工作协调会议,确定政府与法院界定各自的职能,坚持党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联动、统筹解决了重整投资中的难点问题。

鉴于青船公司特有的船舶建造资质齐全、建造经验技术丰富、人才队伍基本稳定完整等优势,青岛中院借助重整程序拯救作用以及原企业股东熟悉企业情况之力,梳理企业治理结构、产品与人员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为企业优化后的涅槃重生,创造路径选择的条件。通过两个兜底接盘股东的投资意向充分博弈,全体债权人对投资方案的遴选表决,提高了市场价格的预期,形成了普通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比例远远高出偿债能力分析下的评估比例。

青船公司重整前共有128件涉诉、涉仲裁争议案件,涉案标的9.99亿元,正在执行的有97件。重整“概括执行”的程序优势,将执行积案及时移送、快速解封,让所有执行中的法律关系集中在重整目标的实现中,同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和经营问题,提高了处理质效,促成企业整体转型升级。本案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记录。重整成功既确保两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和军品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对企业升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序退出机制建设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重整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帮扶企业完成了结构调整,实现市场出清、腾笼换鸟、资源盘活、涅槃重生的整合结果,持续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及经济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